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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四   晴天


監管外勞 百孔千瘡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監管外勞退場
書面質詢
大型建築地盤停工在即,以千計本地工人能否立即獲得工資發放、遣散補償和就業轉介,而以近兩萬外勞能否即時取回工資和在維護合理權益下退場離澳,實令人關注。行政長官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作施政答問時,公開承認政府知道有大量已離職的外勞沒有離開澳門,需考慮採「凌厲」手段處理,又承認政府知道有博彩業大酒店避開外勞額監管,以外判房務工作等方式變相用外勞工作。
為此,本人除呼籲特區政府勞工當局關注受地盤停工影響的本地工人,確保在層層分判工作之下,仍能立即獲得工資發放、遣散補償和就業轉介外,並就外勞監管措施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何時開始發現大量已離職的外勞沒有離開澳門?數量多少?何以沒有立即責成相關僱主及勞務公司負責安排外勞回鄉?過去一個階段是否變相縱容黑市勞工的存在?
二、 特區政府何時開始發現有博彩業大酒店避開外勞額監管,以外判房務工作等方式變相用外勞工作?何以不立即採取措施節制為博彩機構承包服務者的外勞配額?
三、 特區政府對於受地盤停工影響的外勞,能否主動介入,確保在層層分判工作之下,仍能即時取回工資和在維護合理權益下退場離澳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又訊: 港立法會表決雷曼事件聽證(引用特權法)結果

47:4

(直選議員 27:1 非直選議員 20:3)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一   晴天


立法會怕辯論 尷尬 分類: 未分類

關大姐動議辯論“政府擬批准兩巴加價,只以二零零七年兩巴提交的營運報表為基礎,加上新增開支預算及6.38%的回報,簡單計算出38.95%加幅並不合理,幅度明顯過高。”

10:12

(直選議員 8:0) (非直選議員 2:12)

 

民主昌動議辯論“政府不宜批准巴士公司大幅加價四成。”

10:11

 

(直選議員 8:0) (非直選議員 2:11)

澳門為什麼連辯論一吓巴士大加價都唔得?大家看直選議員vs非直選議員的取態便可知。

這天香港方面將表決非常敏感的雷曼事件是否引用立法會特權法調查(即聽證),在銀行全力遊說,雷曼哀兵圍民建聯之後

且看結果如何



2008 年 11 月 7 日  星期五   晴天


什麼是政治團體 疑惑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詢政治團體定義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曹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書面質詢
特區成立以來,不只一次有民間人士擬成立人權關注之社團而非參與政治選舉之政治團體時,均遭身份證明局強指關注人權者必是政治團體,而拒絕發出證明擬登記社團名稱與現社團並無重複的證明書,令非政府人權組織不能辦理社團登記。身份證明局亦基於這種「理由」,拒絕向籌備成立完全無意參與政治選舉的人權監察組織的人士,發出證明擬登記社團名稱與現社團並無重複的證明書。本人認為行政當局涉嫌濫用權力,曲解法律,造成行政侵權,壓制非政府人權組織。本人為此曾於二零零六年提出書面質詢,但至今,當年籌備成立人權監察組織者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至今仍未能辦理社團登記。
2/99/M號結社權法律設定政團體的特定制度,為致力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持續參加政治活動,嘗試透過參加政治選舉參與政治建制的組織,提供特定機制。因此,法律規定政治團體的的職責是特別致力於參加選舉,提出政綱,參加管治機關與市政機構活動(當時還存在市政議會選舉),批評公共行政,以及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對於這類政治團體,法律提供了參選的方便。政治團體成立時須由至少二百名選民聯署,此後,該政治團體每次參加立法會或市政議會的直接選舉,都無須再尋求數百選民聯署成立臨時提名委員會,便可逕行參選。因此,第2/99/M號結社權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長期性的組織,視為政治團體」。
顯然,「參加政治活動」是政治團體的必備要件。不參加政治活動,僅涉及行使公民權利,不應被當作政治團體。
可是,身份證明局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質詢時,卻聲稱「人權應該理解為公民權利最基本的權利」,故此以為「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應屬於政治團體」。官員如此解釋,既窒礙人權監察團體的登記,亦同時可能把所有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包括未作登記者(社團登記本來就不是強制性),都當作是政治團體。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推介《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會上,聲稱特區仍沒有政治團體。可是,按照上述政府覆函的解釋,「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應屬於政治團體」,則所有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包括未登記者),是否隨時都可能被政府視作政治團體
二、 2/99/M號結社權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長期性的組織,視為政治團體」。既然是「以及」而不是「或者」,顯然,「參加政治活動」是政治團體的必備要件。行政長官可否促使身份證明當局檢討自身對法律的認識,停止阻礙不打算成為政治團體參加政治活動的人權監察團體進行社團登記
三、 對於本人書面質詢提出:「強迫那些並不打算參與政治選舉,而打算成立監察與促進人權的社團的人士,去找二百名選民聯署,是否無理製造障礙(特別是這二百個選民一旦聯署支持成立一個不打算參加選舉的「政治團體」的話,就會喪失參加其他真正打算參加政治選舉的政治團體的權利)?」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中國澳門地區提交報告提出意見,對於澳門未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也未鼓勵成立這類組織表示關注,特區政府是否應有切實回應?」政府上述覆函完全迴避,而至今亦未作回應。然則,特區政府是否害怕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甚至有意阻礙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在如此行政干預下,特區成立至今,究竟有沒有任何人權監察組織能夠辦理登記?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2008 年 11 月 6 日  星期四   晴天


二十三條立法 須延長諮詢期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妥善立法 維護國家安全 保障自由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法》應提供修訂方案延長諮詢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何厚鏵行政長官台鑒: 
   行政長官閣下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多次出言開解,聲稱不會以言入罪,寫一兩篇文章不會有問題,澳門絕少觸及國家機密……。新澳門學社經研究《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發現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草案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鑑於一旦立法,將來法院依法判決,將不會為現時推介者的意見所左右。因此,特函向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提出下列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下稱草案)的意見,要求正面回應,盡早提供修訂改進的草案文本,延長諮詢期以便進一步公開諮詢:
1.草案第九條「預備行為」,實際上是一道可隨時被濫用作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意門。政府諮詢文件內,把草案各重要條款跟葡、法、德、意各國刑法典內相關條款對比,但這個「預備行為」卻沒法對比。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曾引發五十萬人遊行反對的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也尚沒有設置這種空泛的「預備行為」。事實上,對於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者,已有適當條文處置。至於危害公眾安全或準備危害公眾安全的罪行,在現行《刑法典》已足夠處理。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刪除第九條「預備行為」。
2.界定分裂國家、顛覆政府之罪行定義,必須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但草案第三條「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第四條「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卻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之外,引入「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而產生偏離的灰色地帶。草案內所謂「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部份屬暴力手段,無須作概念重覆,另一部份如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卻成為容易濫用的灰色地帶。事實上,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非法行為,在現行《刑法典》已足夠處理。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改進第三條「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第四條「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之定義,規定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
3.草案第五條「禁止煽動叛亂」是隨時可變成以言入罪。若僅是以口頭或書面發表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既無具體行動亦無鼓吹暴力,均不應以「煽動」視之,否則,就是以言入罪,將嚴重威脅言論自由。對此,在法案中有關條文必須改進以明確「煽動」之含義,應清晰訂明必須是煽動他人以暴力作出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方可適用。
4.為明文確保國家安全立法不會以言入罪,草案內應加入正面的保障條文。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加入明文規定: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以及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均不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七條A項的要求,而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亦包括這個保障條款。
5.基於近年香港傳播工作在內地陷獄事件,「國家機密」的定義特別令人難以掌握。草案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第四款規定「國家機密」包括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予保密者,範圍廣泛;第五款又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然後發出證明文件證實案情所涉屬國家機密,更令人懐疑在未有出事,未有產生訴訟之前,一般人均無法判斷哪些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之資訊是國家機密。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改進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內容,規定明知故犯作為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
6.在防止泄露官方機密固然是法律要保障的公共利益,但公眾的知情權也是法律須保障的公共利益。兩大法益之間須取得平衡,不應一面倒。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加入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讓法院在兩大法益之間平衡判斷。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十六條的要求,亦是維護公眾知情權所必須。
7.鑑於草案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草案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而四十天諮詢期實過於倉猝。政府舉辦五場諮詢會議,僅一場是公開的,而其他四場都屬特邀社團的閉門會議。而即使特邀社團亦存在大量的遺漏,較早前已有四個活躍的基層社團基於未被邀請而逼於透過公開遞信向當局表達意見。新澳門學社一直以來積極參與公眾事務,也未受邀請參與諮詢活動。顯見,現時的諮詢似乎是受制於時間緊逼而難免粗疏缺漏。新澳門學社認為,對如此重要的法律,決不能劃地為牢以時間所限來匆匆處理的。所以,新澳門學社除了要求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正面回應,盡早提供修訂改進的草案文本外,更應適當延長諮詢期,以便進一步公開諮詢,集思廣益。
 
                        新澳門學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2008 年 11 月 5 日  星期三   晴天


2009施政方針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新澳門學社提出零九年施政方針要求
 
特區政府領導層將於明年完成任期,唯在過去多年經濟順景之下,行政長官既不能實現提升居民綜合生活質素及各項具體施政承諾,賤價批地工程超支衍生嚴重貪腐,復令政制發展原地踏步,實令人十分失望。新澳門學社仍然要求,特區政府領導層在二零零九年施政方針中,在其力所能及範圍內,並及早採措施回應本地區面對全球經濟轉趨逆境的問題。為此,謹將下列政策建議提請特區政府參考,期在零八年施政方針中給予回應,並在財政預算中予以配合:
 
  集中資源提供社會房屋經濟房屋──特區政府過去的公共房屋政策已令人十分失望,新修訂公共房屋制度再不應重蹈覆轍,再次令市民無限期地等候。澳門特區的人均生產總值雖號稱領先亞洲,但公共房屋比例卻異常低落,加上輪候家庭數量已突破兩萬戶,反映出近年經濟的增長並未實質改善基層以至中產家庭的居住負擔。特區政府領導層多次高調取經的新加坡,可知該國目前公共房屋住戶佔總體住戶86%以上。鄰埠香港,公共房屋住戶約佔總體住戶50%。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多年停建公共房屋,以致現時公共房屋住戶只佔總體住戶25%以下。公共房屋輪候多年的約兩萬戶,特區政府目前的五年新建公共房屋計劃仍只得一萬九千個單位。一旦完成修訂公共房屋制度接受新申請者,公共房屋數量落差更大。特區政府應當下決心調動資源(包括將聯生工業邨等荒廢工業地轉作興建公共房屋),訂定明確時間表,限期內增加供應四萬個公共房屋單位,讓公共房屋比例追回較合理的水平,從而向現有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輪候戶承諾具體的輪候期,並設立一般性的輪候期,無須像己往的輪候戶般無了期地等候。
 
  金融海嘯及外勞十萬大軍面前保障本地人就業機會──輸入勞工人數過十萬,已嚴重打擊本地員工的就業條件。面對全球經濟逆境,零九年施政方針必須著重確保本地居民的就業機會。儘管特區政府於今年十月五日初步回應還職於民的訴求,公佈三項節制外勞增長措施,但措施不全面,未有明確的外勞退場機制,本地基層居民就業日益困難。而且,在有關措施有待落實的同時,外勞仍在大批大批地輸入,令一批又一批的本地員工被解僱。特區政府應立即停止外勞數量的惡性膨漲,尤其對博彩特許經營機構新增非技術性外勞的申請,應果斷決定全面停止,並果斷決定全面停止獲准設置賭場的酒店企業新增非技術性外勞的申請,盡快扭轉外勞泛濫的不合理局面。在面對金融海嘯衝擊下,利用外勞退場以確保本地居民就業是穩定社會免受衝擊的必然選擇。
 
  把握機遇助本地人力資源專業發展──過去一個階段具高等學歷的年青一代留澳發展者已愈來愈多。展望未來,在金融海嘯影響之下,預計有更多具高等學歷的年青一代願意留澳發展或回澳發展。這是本澳在金融海嘯面前一個人力資源發展的機遇。目前各種專科高等教育畢業生回到澳門,發覺根本沒有相應的專業考核認證制度,而無法像其同屆畢業的同學那樣分別在其家鄉憑著努力從事專業工作,經過考核,取得各種專業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應該繼續浪費本地人才。因此,特區政府須切實投入法制和財政資源設置各界專業發展的激勵機制,包括設立與世界接軌的各項專業人士考核註冊,建立各專業法定公會,制定各項專業人士職程,並設置各項專業人士功能界別直選參與政府諮詢機構的制度。
 
  設立財政儲備制度並制定雙層社會保障財務規劃──特區政府承諾設立財政儲備制度,延誤多年未有兌現,明年實不容再拖。同時,零九年設立雙重社會保障制度,將需要持續調動公共財政資源,實應由政府正式提供推行雙重社會保障制度的預計退休保障效益和相應的預計現金流動表,作出正規的財務規劃,建立可長期持續運作且具實效的保障制度。
 
新澳門學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