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立法 維護國家安全 保障自由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法》應提供修訂方案延長諮詢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何厚鏵行政長官台鑒:
行政長官閣下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多次出言開解,聲稱不會以言入罪,寫一兩篇文章不會有問題,澳門絕少觸及國家機密……。新澳門學社經研究《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發現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草案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鑑於一旦立法,將來法院依法判決,將不會為現時推介者的意見所左右。因此,特函向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提出下列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下稱草案)的意見,要求正面回應,盡早提供修訂改進的草案文本,延長諮詢期以便進一步公開諮詢:
1.草案第九條「預備行為」,實際上是一道可隨時被濫用作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意門。政府諮詢文件內,把草案各重要條款跟葡、法、德、意各國刑法典內相關條款對比,但這個「預備行為」卻沒法對比。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曾引發五十萬人遊行反對的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也尚沒有設置這種空泛的「預備行為」。事實上,對於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者,已有適當條文處置。至於危害公眾安全或準備危害公眾安全的罪行,在現行《刑法典》已足夠處理。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刪除第九條「預備行為」。
2.界定分裂國家、顛覆政府之罪行定義,必須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但草案第三條「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第四條「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卻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之外,引入「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而產生偏離的灰色地帶。草案內所謂「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部份屬暴力手段,無須作概念重覆,另一部份如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卻成為容易濫用的灰色地帶。事實上,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非法行為,在現行《刑法典》已足夠處理。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改進第三條「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第四條「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之定義,規定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
3.草案第五條「禁止煽動叛亂」是隨時可變成以言入罪。若僅是以口頭或書面發表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既無具體行動亦無鼓吹暴力,均不應以「煽動」視之,否則,就是以言入罪,將嚴重威脅言論自由。對此,在法案中有關條文必須改進以明確「煽動」之含義,應清晰訂明必須是煽動他人以暴力作出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方可適用。
4.為明文確保國家安全立法不會以言入罪,草案內應加入正面的保障條文。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加入明文規定: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以及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均不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七條A項的要求,而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亦包括這個保障條款。
5.基於近年香港傳播工作在內地陷獄事件,「國家機密」的定義特別令人難以掌握。草案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第四款規定「國家機密」包括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予保密者,範圍廣泛;第五款又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然後發出證明文件證實案情所涉屬國家機密,更令人懐疑在未有出事,未有產生訴訟之前,一般人均無法判斷哪些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之資訊是國家機密。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改進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內容,規定明知故犯作為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
6.在防止泄露官方機密固然是法律要保障的公共利益,但公眾的知情權也是法律須保障的公共利益。兩大法益之間須取得平衡,不應一面倒。新澳門學社建議政府盡早提供草案改進文本,加入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讓法院在兩大法益之間平衡判斷。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十六條的要求,亦是維護公眾知情權所必須。
7.鑑於草案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草案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而四十天諮詢期實過於倉猝。政府舉辦五場諮詢會議,僅一場是公開的,而其他四場都屬特邀社團的閉門會議。而即使特邀社團亦存在大量的遺漏,較早前已有四個活躍的基層社團基於未被邀請而逼於透過公開遞信向當局表達意見。新澳門學社一直以來積極參與公眾事務,也未受邀請參與諮詢活動。顯見,現時的諮詢似乎是受制於時間緊逼而難免粗疏缺漏。新澳門學社認為,對如此重要的法律,決不能劃地為牢以時間所限來匆匆處理的。所以,新澳門學社除了要求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正面回應,盡早提供修訂改進的草案文本外,更應適當延長諮詢期,以便進一步公開諮詢,集思廣益。
新澳門學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