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邁向平衡發展的宜居之城
《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意見書》
1. 關於城市概念性規劃的前提
2. 關於規劃目標
3. 關於規劃綱要內容及行動計劃
4. 關於規劃執行的機制
5. 特區政府必須回應的問題
新澳門學社
2008/9/19
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意見書
新澳門學社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中心公開提出澳門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諮詢文本(下稱文本)。新澳門學社與本地環境與城規等相關專家研討後,認為諮詢文本存在眾多值得商榷之處,提出各項意見如下:
1. 關於城市概念性規劃的前提
1.1 文本採納了大量有關城市規劃及有助改進城市生活環境的一般概念原則,但卻未有正視制定城市規劃之迫切性。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縱使完成諮詢定案,仍沒有法律地位。耗費大量社會成本的規劃與諮詢,定案後原來只是施政參考,沒任何法律地位,無“法”執行,熱烈提出建議的專家學者與市民大眾恐將難免感覺受騙。事實上過去十年,澳門整體的生活環境與城市景觀及文化財產,已因缺乏完善的城規法制體系的保護而遭受不可逆的巨大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迫切需要制定《城市規劃綱要法》。只有先立法,早立法,才能制定具法制基礎的城市規劃,否則再多的規劃與諮詢終究只淪為執政者的「施政參考」,而非維護全民利益的法定規範。因此,必須正視制定城市規劃法以建立建全規劃體系的迫切性,探討並提出拖延立法對整體社會產生之結構性負面影響;同時,須提出可行的城規立法時間表,讓宣示的規劃理念能早日得以落實。
1.2 文本承認近代澳門經濟和社會經歷了跳躍式的興起與衰落,聲稱城市規劃要突破此種發展局面,讓經濟和社會可以持續發展。而文本卻忽略了過去十年,澳門片面著重經濟成長而嚴重忽略社會與環境價值,使經濟成長的成果無法同時整體提昇城市的品味、生活質素,以及社會公平。文本強調澳門應追求「可持續發展」,卻傾向於把「可持續發展」單向的理解為「經濟上」的可持續,誤解了可持續發展的真正內涵。根據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宣言,「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即:「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
1.3 從先進國家經驗得知,經濟的持續發展與環境品質的提昇,以及社會公平的維護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可持續發展觀念下的城市規劃,不能只單純理解為經濟與人口的持續增長,而更強調環境、社會、與經濟三個面向的「平衡發展」。沒有「平衡發展」,澳門根本沒有「可持續」的未來。這份綱要須清晰宣示「價值平衡」的總目標,揭櫫如何平衡經濟發展、社會公平、以及環境保育此三價值面向在未來十至二十年的大戰略。
1.4 一個成熟城市的發展遠景與定位,其實不只是規劃問題,更是公民意識的長期凝聚與公共政策的辯論與說服過程,因此非某單位可以拍板決定。遠景與定位是動態的、開放的議題,須有持續辯論與修正的機制。文本提出「以中西文化包容為城市特色」、「以開放包容為城市性格」、「旅遊宜居之地」等作為城市之願景,由於已是近年社會普遍共識,尚可接受;惟「持續發展之都、世界活力之城」則流於缺乏現實條件印證的空洞口號,大多市民與專家根本不了解其確切意涵、論據,以及實施策略。
1.5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居民的歸屬感已顯著加強,愈來愈多市民對維護生活環境提出意見,甚至採取社會行動,例如保護世遺東望洋燈塔行動。城市概念性規劃應充分了解民意取向,並視之為制定及推行城市規劃的有利條件。
1.6 文本中承認澳門擁有「中西交融的城市文化」與「精緻宜人的城市肌理」,亦承認此珍貴的城市景觀特色,在近十年「不平衡、不協調」的發展中已日漸受「現代化高樓大廈」、「屏風樓」、「石屎森林」所淹沒。其實此現象的底因不外三點:a)缺乏全城建築的分區高度限制與容積率上限,b)所謂「白區」的存在,c)世遺緩衝區範圍不合理。這些因素導致可以「合法地」在世遺東望洋燈塔前蓋起超高的屏風樓,在大三巴附近的「白區」蓋起高層屏風樓等等。城規綱要應正視問題核心,分析導致此不合理現象的真正成因,並提出根本性的改善策略。
1.7 城規綱要的基本三要素:社會經濟分析預測、城市空間結構、配套政策法令,均應再加強;特別是除文本本身外,應同時提出相關的研究分析報告與預測數據,作為決策之佐證依據。
1.8 城市規劃綱要是一種價值的論述與政策的宣示,而市民對於價值的判斷則取決於規劃理念的論述與說服力。因此,「規劃小百科」立意雖好,但更應強調其「解釋與說服」的功能,而非變相成為問卷。例如,減少汽車數量已是普世價值,是值得追求與宣傳的規劃理念,應設法向市民「解釋與說服」減少汽車數量的好處,希望市民支持,而非直接去問市民要不要減少汽車數量。
2. 關於規劃目標
2.1 作為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份總體城市規劃的指導綱領,應明確指認出並保護澳門城市最具代表性的基要城市景觀結構。
2.2 城市概念性規劃宜區分五年內的「近期發展規劃」與五年以上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兩個階段,並擬定初步執行日程。
2.3 城市概念規劃應當在短期發展規劃方面,針對經濟由過去的急速增長轉入經濟調整期的現實,利用過去急速增長時期纍積的財政資源,修復過去受破壞的環境資源和保障居民生活質素,例如修復與串聯半島上日漸破碎的公園綠地與生態系統,使之成一整體的綠化網、並續年增加市區人均綠地面積、強調日後總體城規應對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有續年達致先進國家水平的目標與時程,並受土地使用分類的明確法律保護。
2.4 因此,城市規劃的短期目標應著重修復環境資源、重整城市功能分區、推動公共交通與公共房屋建設,鞏固城市長遠發展的基礎。
2.5 由於本地經濟正由高速增長轉入調整期,短期的城市規劃無須大幅填海。小規模的填海發展,當優先回應公共交通與公共房屋發展的需要。
2.6 城市概念規劃應當在中長期發展規劃方面,針對澳門這種微型與外向型自由經濟體系,不可能預先確定在經濟調整期之後新開發的產業結構,反而應著重營造具適當彈性調整能力的發展空間與機制,為將來的發展預留籌碼與彈性空間。
2.7 為營造澳門特別行政區靈活開發的潛力,適宜在中央政府支持和鄰近地方政府友好合作下,同時儲備可自主規劃發展的土地空間和可跟鄰近地方政府互惠發展的土地空間。
2.8 文本中提及應建立「規劃程序的開放機制」。城市規劃的「開放機制」,不只是規劃案出台後的「諮詢」,而更是指在規劃體系中對「公眾參與」有法律上的明文保障,即公眾參與各級城市規劃的權利將受法律保護與規範,使城規的過程與結果,均符合大多數市民的期待。
2.9 文本中提出了發展「二元多核心」的城市結構,但不應只強調路氹填海區在「經濟佈局」上的意義,而更應開展其在未來十年城市人口「分流」的作用,亦即可將其建設成為產業與生活功能均獨立完備的「路氹新市鎮」,適當舒緩半島人口與交通壓力,以降低發展與環境保育的衝突。澳葡政府當初對路氹填海區的規劃即以居住為主,回歸後配合政策大多改為博彩旅遊用地,土地使用過於單一,而未來數年博彩業已預期放緩,土地使用應適時重新規劃並適度多元化,以增加各類居住與公共設施用地為主,並優先考慮公共房屋,落實人口分流,創造「二元多核心」的城市結構。
3. 關於規劃綱要內容及行動計劃
3.1 澳門獨一無二的城市景觀結構:包括澳門與氹仔間之水域、東望洋山、西望洋山與海洋間的視覺聯繫、大炮台與東望洋山的視覺聯繫、東望洋山與西望洋山的城市景觀天際線、氹仔大潭山與小潭山的景觀天際線、大三巴牌坊之視覺背景、歷史城區與舊城區的建築與街道的人性化空間尺度等,均是非常值得保留的城市基要景觀結構。這些澳門獨特的城市景觀如進一步弱化甚至消失,澳門亦將不再是澳門。因此,行動計劃應對此問題作出深入分析,宣示立法保護這些澳門獨特城市景觀結構的迫切性,並提出具體可行的城市規劃或政策方針,對下階段的總體城市規劃作出指引。
3.2 澳門與氹仔間的水域,應當鄭重保存,沿現海岸線建造綠化海濱長廊。
3.3 土地政策方面,文本應提出以未來10~20年以合理人口預測分析為基礎的土地供需規模,提出土地取得與儲備策略。為配合中長期城市發展規劃,並兼顧保護澳氹間之水域景觀,應建議提請中央政府同意未來有需要,將優先選擇於澳門半島東面填海。
3.4 澳門半島東面填海,配合路氹填海區建立新市鎮的策略(二元多核心佈局),應分別制定配合中長期城市人口與經濟預期低度發展、中度發展、高度發展的三個新城區佈局方案,作為因應經濟與人口發展情況,進可攻,退可守的開發計劃,亦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主規劃發展的空間。
3.5 橫琴的開發,不宜空喊口號,更不宜將不屬澳門特區的區域草率納入規劃範圍,而應由地方政府間協商,尋求互惠的發展方案。
3.6 公共交通政策方面,文本雖一再強調公交優先,但基本上乃覆述政府已發佈之計劃,未有更高視野與更充實的分析。應進一步研究因應「節能減碳」、「人性交通」、「零污染公交」、「汽車共乘」等普世價值而提出新的戰略性建議。對於續年減少私人汽車的基本方略,既有巴士系統未來的發展方向等,均須重點加強。
3.7 捷運路線方面,文本對於特區政府已發表之捷運系統路線有兩個主要改動,其一是把捷運路線伸延往現存自然生態區,而本文沒說明具體理由,但這項改動恐將破壞原有生態區,並不可取。其二是南灣段捨棄走入屬景觀敏感區的南灣湖景大馬路,改走南灣湖外圍的孫逸仙大馬路,此舉將可使高架輕軌對具歷史意義的湖濱堤岸景觀的衝擊減至最低。政府目前推動的輕軌路線應依此建議修改。
3.8 公共房屋政策方面,文本竟然幾乎隻字不提,顯示可持續中心未能認識到房屋政策對於一個城市的遠景規劃的關鍵性。
3.9 面對兩萬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多年輪候戶,以及已經年年等待填表申請公共房屋的貧困戶和基層市民,特區政府零七年公佈五年計劃的一萬九千個單位根本遠遠不足夠。供應量不足,而以拖延手段、苛刻手段、抬價手段來欺壓市民,掩飾政策失誤,勢必埋下更深的民憤。公共房屋政策是城規最重要的議程之一,城市概念性規劃應當明確回應大量增建公共房屋的需要,並提出合理的供需分析與落實時間表。
3.10 針對公共房屋比例過低的不合理現狀,特區政府應當運用在過去急速增長時期累積的財政和土地資源,短期內增建四萬個公共房屋單位,中長期則進一步確保公共房屋在總體住宅中佔相當比例。短期及中長期城市規劃,均須為公共房屋及相關設施優先提供充足的土地空間。文本宣稱「本澳土地資源缺乏」,卻從未提出或預計出短中長期的不同類別的土地需求,以及各類房屋需求,亦未提出相關具體分析報告,以顯示本澳未來土地供應將出現不足的數據。
3.11 文本應對房屋供需現況與未來10~20年需求作量化分析(可參考《香港2030遠景規劃》「我們的需求」中對於房屋市場與需求的量化分析)。對於土地與房屋政策,對於目前隨處可見的空置單位,文本竟未提出任何空屋率等相關數據,亦未正視眾多獲政府批地卻未有依期發展的囤積土地,只一味宣稱「土地資源不足」實難以服人。
3.12 正本尋源,應該先審視整個城市的公共房屋供需關係。近年澳門居民的平均經濟所得雖號稱已經領先亞洲,而公共房屋比例卻異常低落,加上輪候家庭數量已突破兩萬戶,反映出近年經濟的增長並未實質改善基層以至中產家庭的居住負擔。特區政府領導層多次高調取經的新加坡,可知該國目前公共房屋住戶佔總體住戶86%以上。鄰埠香港,公共房屋住戶約佔總體住戶50%。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多年停建公共房屋,以致現時公共房屋住戶只佔總體住戶25%以下。特區政府應當下決心調動資源,訂定明確時間表,限期內增加供應四萬個公共房屋單位,讓公共房屋比例追回較合理的水平,日後再持續發展,把公共房屋住戶推近佔總體住戶50%,貼近鄰埠香港的水平。在供應量相對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夠制定合理可行的新公共房屋分配制度。並於文本中公開所有關於公共房屋研究的基礎研究資料(特別是供需分析預料與土地取得策略),強調於總整城規的層次,將為此留設足夠之土地與財務資源。
3.13 城市概念性規劃應明確要求,將來制定的總體城市規劃為住宅社區按人口比例提供教育設施、衛生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社區廣場、體育設施及綠化休憩區,並為此制定數量化的指標,藉以引導公共資源公平分配,保障居民生活質素。
3.14 城市規劃的功能分區,除須包括一般現代城市具備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和綠化區外,尚須基於本地的特點和環境保育的原則,設定博彩娛樂區、歷史文化保育區和自然生態保育區。
3.15 博彩娛樂區應與住宅區明確分隔,而所有博彩娛樂項目(包括投注站、角子機中心)都必須集中到博彩娛樂區。
3.16 澳門歷史城區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層面鄭重保護,眾所周知,歷史城區目前受到最嚴重的威脅,乃是遍地開花的屏風高樓與缺乏監管的所謂「白區」,因此,行動計畫不能避重就輕,應對症下藥,明確宣示因應之道。將來的總體城規,應制定全澳的「建築分區高度限制」與「容積率上限」,不同的城市分區根據其人口分佈、公共設施承載力,以及對歷史城區的景觀與視覺影響程度,研究制訂不同的建築高度限制與容積率,此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不二法門,同時全面檢討世遺緩衝區範圍的合理性(例如東望洋燈塔前方緩衝區只有60公尺明顯不合理),否則「保護世遺」將繼續淪為空談。同時,應設置專責委員會確保持續履行整體保育世界文化遺產歷史化城區的責任。
3.17 澳門僅存的自然生態區更須珍惜保育。文本未設定自然生態保育區,反而將現存自然生態地列入城市發展新區,實不能為市民所接受。
3.18 城市規劃必須積極配合對外交通運輸連繫發展的需要,配合區際機場、港口互動發展的需要,並須創造條件為中長期發展保留自主開發的空間,包括向南伸延建設適當規模的深水港。
3.19 城市概念性規劃應當明確要求,及早設定人均土地面積、人均綠化面積及各種環保質量控制指標,以及設立城市安全風險管理方案,並公開作為規劃依據的基礎數據。文本在「城市生態的恢復」一節中,只有寥寥百多字,而且論述空泛,顯示規劃單位對澳門的城市生態課題未有足夠的重視。「生態系統概念圖」亦太抽象,令市民以至相關專家均不太明瞭具體的規劃構想。
3.20 「城市功能區發展導引概念圖」之內容基本上已是總體城規中的土地使用分區圖之初稿,但概念性城規討論的是大方向大策略,為何會出現具體的土地分區圖?況且,該功能區發展圖又如何從相關的綠化、空間結構,以及交通概念圖整位協調?文本基本上並無說明。
3.21 根據該功能區發展導引概念圖顯示,何賢公園與藝園這一新口岸區唯一的「十字形綠帶」,大部分竟變成了賭場與工業用地,與文本提出之「生態系統概念圖」相互矛盾,明明說要「恢復城市生態」,新口岸的公園綠地不增反減,讓市民不驚訝!
3.22 文本提出以「容積率獎勵」作為屋頂花園綠化等誘因,恐不適當亦無必要。澳門半島的建築密度已經夠高,環境已過於擁擠,應該盡量移轉或減少而非再以特定名目再「獎勵」容積。公共設施有其承載力,城市總容積亦有其上限,動輒以增加「容積率」作為獎勵,容易導致城市容積率與建築高度限制失控,得不償失。屋頂綠化非常值得推廣,國際上促使建築物進行屋頂花園綠化的政策,通常是政府對有意者提供經費申請補助、稅務優惠政策、以及持續宣傳與公民教育。美國芝加哥是目前推動屋頂綠化最成功的城市,由市政府主導的「綠屋頂大計劃」堪足澳門借鏡。(網址:www.inhabitat.com/
2006/08/01
/chicago-green-roof-program/)
3.23 文本所謂活化和拓展傳統文化,只是重申政府現行措施。為進一步活化和拓展傳統文化,應針對現有各種文藝活動之場地和社群進行普查,透過政府政策鼓勵和提供空間,同類文藝活動團隊在適當的城區集結,以強化文化產業發展之潛力。
3.24 文本提出培訓更多外來學生,並鼓勵他們留澳。這項政策是否適宜,須詳細論證,不宜在概念性城市規劃諮詢中草率決定。
4. 關於規劃執行的機制
4.1 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以《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條例》作為城市規劃的法制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盡快制定《城市規劃要綱法》,作為規範制作、更改、發佈與實施城市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與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法理依據,讓本澳的城市發展追上祖國與鄰埠的步伐,回歸法治。
4.2 應當透過城市規劃立法,設立由相關專業人士參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及賦予該委員會制訂與審議城市規劃的權力。
4.3 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城市規劃,須有計劃地吸納城市規劃建設與生態環保等與世遺專家等各面向專業人士持續參與。
4.4 經濟高速增長,城市建築相應急速,但特區政府一直未有具體措施扶助本地城市規劃專業人員的教育與發展。城規中倚重的區域規劃、城市規劃、交通規劃、建築與生態景觀等相關專業,在澳門的高等教育中一直是空白。高等教育機構長期忽略環境規劃與設計的重要性,使澳門在推行城規的工作上面臨缺乏本地人才的處境,不利於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文本中應建議政府重視建築設計與城市規劃的高等教育學程,如在大學設立建築設計與城市規劃學系等。
4.5 同時,澳門應及早設置必需的評核和專業實踐機制,包括專業考核制度,並且從法制建設上分別設立城市建築各界專業人士公會作為代表本澳從事城市建築專業發展之法定公共團體,在政府諮詢機構設立功能界別直選議席,吸納城市建築各界專業力量,參與討論有關城市建築的政策,促進專業發展,並參與城市規劃委員會。
4.6 應當在城市規劃執行的層面和分區民生事務層面,設立正式的機制,發揮澳門回歸以來居民的歸屬感顯著加強的優勢,有效吸納民意參與制定及推行城市規劃。
4.7 城市概念性規劃應明確提出,在規劃執行層次設立公開諮詢機制,確保制作、更改城市規劃方案,均須透過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吸納公眾參與,並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立項建設,包括公共工程項目,均應設立公開諮詢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4.8 在分區民生事務層面,應當在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基礎上,建立類似香港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制度的非政權性機構,作為具民主諮詢網絡和相對自主決策權的分區民生服務體系的核心環節持續深入吸納民意,藉以具體提高分區城市規劃的質素。
4.9 土地批給必須藉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確保配合城市規劃,並給應該普遍採用公開競投程序;土地批給的申請,應該透過公佈,讓所有投資者有提出競爭方案的機會。
4.10 鑑於目前的廳級單位(城市規劃廳)之位階與人力資源實在無法有效執行相關工作,同意文本中設立統籌城規的專責行政部門的建議。根據實踐經驗,城市規劃屬於高階政策層面的工作,且工作內容常橫跨不同之相關部門,因此其行政位階應相對較高,方能執行統籌協調之工作。城市規劃工作,至少應反映在司級單位。因此,建議回應實際行政工作之需要,指定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統籌推行城市規劃,把目前的「城市規劃廳」升格為「城市規劃局」,而相應撤銷現時一些架床疊屋的組織,例如建設發展辦公室、運輸基建辦公室等。待城市規劃法制訂通過後,各級城規決策與審議權力將回歸未來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司長負責統籌協調,城市規劃局則作為業務執行單位。
4.11 雖然規劃綱要已在進行,但政府對城規立法卻一直拖延並且無時間表。一般而言,應該是先有法再行規劃,但顧及澳門目前的實施情況,也至少應規劃綱要與立法工作同步進行,否則待明年綱要定案了,大家才醒覺原來根本是無“法”執行。
5. 特區政府必須回應的問題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與區錦新議員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專函行政長官提交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文本及理由陳述,請行政長官審閱,給予書面同意,以便提交立法會審議。可是,經過兩年之後,行政長官對於議員提出的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仍然不置可否。
澳門特別行政區處於城市經濟發展推動城市擴建的時刻,城市發展、舊區重建,土地利用和公共空間保育,再不應處於見步行步的混亂情況,更不應縱容利益輸送,而犧牲公共利益;城市總體發展,本來就應該具備總體策略性規劃的遠景,以法律規範,明確依規劃辦事,避免長官意志擺佈和防止私相授受,確保居民對城市規劃的知情和參與權,再加上特區成立以來,居民的歸屬感加強,愈來愈多人對維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提出意見。十分可惜遺憾的是,在城市環境不斷在漠視居民知情參與權之下急促變遷,生活環境與公共空間受損引起的糾紛,已烽煙四起。
零六年特區政府在從未公開諮詢市民意見前就先向中央政府提出填海計劃,已逼使海洋花園一帶小業主抗議破壞原有環境。內港
5A
碼頭對民居造成嚴重噪音滋擾,居民抗議多年,仍未獲解決。政府官員解釋,澳門有一些地區是「白區」,沒有區域性的都市計劃章程的保護,各種工程項目只要不抵觸地積率等一般規定,便沒有理由不批准。「白區」的城市生活環境,正遭受重大破壞。近年特區政府藉口增加大廈停車場到處破格濫批超高層大廈,嚴重破壞居民原有生活環境,以致松山一帶居民被迫以社會行動抗議松山山腰若憲馬路地段濫批建超高層大廈,氹仔小潭山一帶居民被迫以社會行動抗議小潭山腳濫批建超高層大廈,燒灰爐一帶居民抗議西灣湖C5、C6地段批建超高層大廈,田畔新邨與富盈大廈居民被迫為抗議青草街51至55號地段濫批建超高層大廈而一再產生衝突,銀針圍一帶居民被迫就提督馬路92至104號地段濫批建超高層大廈造成屋宇結構破壞而一再申訴。行政長官儘管今年頒令限制松山一帶建築高度,但松山腳
羅理基
博士大馬路山邊多個地段的建築高度仍達
九十公尺
高,危及松山東望洋燈塔世遺景觀。
政府毫不理會公眾維護公共活動空間的權利,不作公開諮詢便批准填湖,又迫使南灣湖畔湖景豪庭居民採取社會行動抗議。近年特區政府藉口設立提供較廉價汽油之油站而破格撥地批建新油站,但居民反映所謂提供較廉價汽油之說並無兌現,反而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批建油站嚴重破壞居民生活環境及造成資源浪費,終又迫使黑沙環公園附近居民以社會行動抗議。
在正式制定城市規劃綱要法,制定總體城市規劃和建立法定城規諮詢參與程序之前,特區政府不應以仍在進行「概念綱要」為由,把一系列有急迫性的城建問題拖延放任。對於已因上述措施及政府批示已構成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和公共空間的問題,例如
羅理基
博士大馬路山邊多個地段的建築高度仍然危害世遺景觀,小潭山腳批建超高層大廈,西灣湖C5、C6地段批建超高層大廈,青草街51至55號地段批建超高層大廈,提督馬路92至104號地段批建超高層大廈,大三巴牌坊背景面臨超高層大廈的破壞,南灣湖畔湖景豪庭旁地盤突然填湖,黑沙環批建新油站等,特區政府應該正式舉行公聽會,公開資料邀請各方參與,以公眾參與和專業論證優化城市發展規劃的方式,尋求共識,合理解決。
此外,政府未公開諮詢而向中央政府提出之填海計劃,逾兩年半未獲中央政府批准。特區政府應當及早提出修訂填海計劃建議,鄭重保存澳門與氹仔之間現有水域,轉而提請中央政府審批,在澳門半島以東海面填海,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主規劃發展的空間。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