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09民主昌議員議程前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政府專營或特許經營批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利益輸送問題,亦有必要建立審議機制。
民主昌主張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特區政府每項總開支達四千萬元或以上的公共工程,撥款須事先由立法會審議。特區政府作出專營或特許經營批給,以及核准公用事業調整價格,須事先提交立法會審議。
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何特首曾經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這種觀點,於基本法並無根據。由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制度,正是現時同樣實行「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之有效的制度(現時香港特區政府凡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公共工程項目,撥款均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內的財務委員會事先審議通過)。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絕不是由何特首「下放」權力。相反,阻撓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其實是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零六年底爆發歐文龍貪腐案,正暴露出何特首長期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的政治後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用事業,範圍遍及交通、能源、供水及通訊,對民生有重大影響,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情況,特區政府將來能否有效合理監管,特別是在未來幾年多個公用事業專營合約和特許經營合約陸續獲得續期和更新合約之後,特區政府能否有效監管,會否縱容利益輸送,已引起公眾關心和擔心。鑑於公民意識日漸提高,不同背景投資者間之利益矛盾日益尖銳,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早建立法定的議會監察機制,由立法會審議政府作出專營或特許經營的批給及公用事業收費調整,以增公信力和透明度。
這些監察機制均可在現有基本法的規範下,由何特首提出法案(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公共財政、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不能由議員提出,只能由特首提出),交立法會審議通過制定法律,即可建立。
運輸工務司司長較早前在立法會批地及公共批給專責委員會會議上,聲稱把上述建議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的意見,轉達給正在研究改進批給法例的財政局參考研究。民主昌在此呼籲,現屆特區政府領導層及所有競逐下任特首的候選正視這項廉政工程,承擔政治責任及作出政治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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