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交代新航線特許批給存在問題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針對政府批給行為的議會監察機制尚未完善,專營及特許經營權的批給,仍作出交立法會審議的法制規定。特區政府於本年初向五家公司發出海上客運准照及十四條海上新航線的許可,均完全不經議會審議。本月十三日將是上列新許可航線必須開航的最後限期,但港務局官員卻臨時承認,仍有五條航線未能在最後限期及須延期開通。近日亦有勉強啟航者首天即發生意外,需要暫停。公眾紛紛質疑當局之批給許可籌備不周及出現漏洞。
為此,提出下列質詢:
一、 上航線許可之發出應考慮到經營者對航線之營辦能力,有關審批程序應嚴謹執行,現在多間被批准營運的客運公司根本沒有能力和不能在限期內開設航線,亦有勉強啟航者首天即發生意外,特區政府是否承認在制訂申請限制和准照發出審批當中籌備不周及出現漏洞,致使出現目前尷尬混亂之局面,因而有必要檢討改進?
二、 特區政府會否就此這一系列客運准照及新航線批給的總體構思及存在問題作檢討報告,主動向議會交代,向公眾說明?
三、 由於涉政府運作之法案須由行政長官提出,現在行政長官是否同意,應及早啟動建立法制,將專營及特許經營權的批給,提交立法會審議?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