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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4 日  星期五   晴天


現代語譯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老溫贈左傳句"慎始而敬終終以不困",即係話:(細路,都唔望你有咩發圍嘞)要有始有終,咪衰收尾呀!



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二   晴天


11/8/2009民主主昌議程前發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特區政府聲稱,經過多年來多輪研討、諮詢、調查、報告之後,政府把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的法案提交到立法會。法案規定,十四至十六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了殺人、嚴重傷人、強姦重罪,例外地要作刑事歸責。結果,行政長官把法案撤回。民主昌認為撤回法案是明智之舉,避免了一場成年人任意擺佈青少年權益的鬧劇。

  這個法案的起源,在於特區成立以來,政府為回應社會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焦慮,多次動用公帑進行研討、諮詢、調查、報告。在社會上,確實有人對青少年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有人以為十六歲以下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因而要研究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作為阻嚇。

  不過,在連串研討中,確實未有實據支持降低刑事問責年齡會減少青少年犯罪的說法,因而對是否應降低刑事歸責沒有統一共識。政府官僚這多年來花了不少公帑進行研究,臨近政府領導層卸任前,總需有一些交代。於是,一個「折衷」的法案就在官僚的辦公室中誕生了。

  站在方便推銷法案的立場,把歸罪行限定於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方便之處是一方面所涉者少,歷來十四至十六歲少年犯此等重罪者,幾近於零,另一方面是可以聲稱要保護最重要的法益,甚至可以反過來叫反對者想想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受害者家屬的感受!

  民主昌重申在一般性表決時反對法案的立場。刑事歸責,理應先界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刑事歸責,然後才對應當刑事歸責者論刑罪,而不是看看當事人涉及什麼罪行,然後按照所涉罪行的種類來決定此人是否屬於適宜刑事歸責;權責不平衡是另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認為現今青少年提早成熟,須提早負上刑責,那為什麼不相應地給青少年民事權力?例如,要以刑法防止一個人去強姦,為什麼在民法上不容許這個人去談婚論嫁?認為一個人心智成熟要負起刑事責任,為什麼仍不容許這個人在民事上自主簽立合約?

  有意見認為,法案縱使抵觸了權責基本邏輯,但如果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問題社會只是對青少年問題的焦慮在於對青少年離家出走、縱火、販毒,以及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而不是法案所指的幾種罪行。換言之,法案並非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反之,法案的負面效果卻可能是誤導青少年,以為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是小事,只要不去殺人、嚴重傷人、強姦就沒有大問題!

  民主昌認為,特區政府應當在多年來研討、諮詢、調查的基礎上,著重建設支援青少年健康發展,以及防範青少年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的機制。對於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的憂慮,政府應當向公眾(包括青少年)提供正確訊息:不作刑事歸責,絕對不等於當事人不須受處罰,絕對不等於不須付出代價。十四至十六歲犯罪者,儘管因為未歸刑責而不入獄不留刑事案底,卻須在現有收容感化過程中,接受失去自由,面對嚴格管教,實際上是人生的一個挫折,須付出更大努力才可能取回原有的發展機會。

 



2009 年 8 月 9 日  星期日   晴天


市井文化之......塗鴉 疑惑 分類: 未分類

南灣湖畔(天幕至政府總部對面之間)曾出現的塗鴉,不知當局有否河蟹掉
鄭重提醒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幸勿受教唆犯險



2009 年 8 月 8 日  星期六   晴天


撤回惡法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何厚鏵終撤回那個錯得離譜的降低刑事歸責年齡法案了!這是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第一次政府被迫撤回惡法............YEA



2009 年 8 月 7 日  星期五   晴天


學社今午遞信質疑何厚鏵崔世安盧德華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何特首: 

  特區政府計劃於回歸十周年期間,在北京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涉及費用是澳門幣3200萬。

  有關消息經港報報導曝光,惹來公眾之質疑,特區政府才匆匆發出新聞稿說明,並強調是依法豁免公開招標,在特區新聞局發出之說明中解釋,獲批給公司因「具備了大型活動和會議展覽策劃工作的技術和經驗」及在北京有分公司,所以將此項價值澳門幣3200萬之服務直接判給該公司承辦。按理,安排一個展覽,並非甚麼非常特殊的專業,相信在本澳市場上有不少公司都有能力執行此項工作。而政府卻以不能令人信服的原因直接批給予一公司,剝奪了其他公司公平參與競爭的機會。

  根據現行法律之規定,凡金額達250萬以上之工程或75萬以上之承批服務,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屬承批服務,金額達3200萬,特區政府理應依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安排批給。但特區政府最終竟以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一公司承辦。行政長官在此批給上行使自由裁量權當然是「依法」,但此舉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

  人們不奇怪,每當政府的不合理行為遭到質疑,政府的回應都是「依法」,連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在有關貪污案中庭審時亦放言其所做的都是依法執行。原因在於官員被賦予自由裁量權,而當這種自由裁量權缺乏制約而無限濫用時,政府或官員一切不公平、不合理及明顯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都可以被解釋為依法。特區十年,這種事見得太多了。審理歐案之法官曾強烈批評濫用自由裁量權,認為官員雖然擁有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基於公眾利益。確實,官員有權行使自由裁量權,其前提是符合社會公眾利益而非背離社會公眾利益,更不應成為貪腐和利益輸送的藉口。可悲的是,經歷了歐文龍事件,特區政府並未吸取到教訓,官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豁免公開競投,包括批地、判給服務等,仍俯拾皆是。在深陷於小圈子選舉此泥沼中的澳門特區�堙A人們只能慨歎,有多少罪惡假「依法」之名進行。

  就上述之判給,新澳門學社要求行政當局公開解釋,還市民及其他被剝奪公平參與競投機會的商人一個公道: 

1.  特區政府引用1984年澳葡時代訂定的122/84/M號法令所賦予自由裁量權決定豁免公開競投將一項價值3200萬之服務直接批給一公司承辦。行政長官如此「依法」批給,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

2.  政府以獲直接批給之公司因「具備了大型活動和會議展覽策劃工作的技術和經驗」及在北京有分公司,因而獲政府直接判給,這種牽強的理據令人無法接受?安排一個展覽,並非甚麼非常特殊的專業技術,在澳門市場上有大量公司都具備相關能力執行此項工作。特區政府為何不依法以公開競投方式讓其他公司參與競爭,而以直接判給方式剝奪其他公司參與之機會?政府為何在歐案之後仍堅持用這種所謂「依法」但完全不公平、不合理,且嚴重有損公眾利益的方式進行批給?

3.  香港特區成立十周年時,也辦了個同樣的展覽,只用了200萬,但澳門的成就展卻須動用3200萬,十六倍於香港的同一展覽。由於成就展是直接判給,有關費用之訂定完全由政府主辦方與承判商商討決定,公眾被摒棄於決策門外,所以無法明瞭此3200萬的費用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政府有責任公開說明為何澳門需花上3200萬辦一個展覽,是否必須的花費?是否物有所值?

   

            新澳門學社 

               總陀主民主智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