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2009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自公元二千年開始,歷年來,民主昌不斷促請行政長官提交適應基本法體制,體現政府向立法會提出財政收支動議和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關係,讓立法會逐項審議特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項目撥款的預算執行綱要法法案,但行政長官一直聽若罔聞。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近十年,預算執行綱要法未立,強行挪用澳葡時代澳門組織章程體制下的法令來執行預算,財政監察自然是漏弊叢生。
以零九年政府財政預算案為例,特區政府提出的零九年財政開支總計是四百三十九億七千多萬元。可是,政府所提出的法案,卻要求立法會通過預算總開支四百四十七億七千多萬元;亦即是說,立法會通過了四百四十七億七千多萬元開支後,這號稱作盈餘的七十三億九千多萬元就可以無須經立法會審議便隨時動用。如此落伍的預算編制,實在不可接受。
零九年財政預算收入當中包含三十四億一千多萬的「歷年財政年度結餘」。儘管特區政府解釋這不是打算動用歷年財政滾存,而是把四十一個自治機構的預算期初結餘注入這個帳目,但是在落伍的預算編制下,同一個「歷年財政年度結餘」帳目,既可用作顯示動用財政滾存,又用來顯示自治機構的期初結餘,實在是典型的「混帳」。
特區政府每次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儘管列明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但當立法會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後,特區政府便可以因應年內各項公共工程實需撥款的進度,自行調節,把部份工程暫無須動用的預算款項,增撥於另一部份工程。相應於這種容許政府在年中靈活調撥的機制,就必須同時由立法會審議各項公共工程跨年度總計的撥款,確保各項重大公共工程,儘管在個別年度內的撥款金額可靈活調節,但其跨年度總撥款金額不超過立法會通過的預算範圍,方能夠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
儘管基於港澳基本法有些微分別,澳門特區政府不必像香港特區政府般把各種部門配置、人員編制、資助撥款等等所引起的公共開支都拿到立法會審議通過,但作為體現立法會切實審議監察財政預算當中跨年度重大公共工程預算的職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以及第五十條第十四項,已經提供了充分的立法根據,建立法定機制,規定四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交立法會審議。
在政治上,這種機制改進,完全不損害行政主導。同樣是實行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已實行把一千五百萬以上的公共工程撥款和各種部門配置、人員編制、資助撥款等等所引起的公共開支都逐項拿到立法會審議通過,就是明證。
針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必須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跨年度重大公共工程撥款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由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的財政監察制度,亦是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重要手段。民主昌呼籲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個別官委議員,放下虛妄的成見,接受這種合理的財政監察的制度。
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財政開支及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行政長官提出。民主昌重申,提出適應基本法體制,體現政府向立法會提出財政收支動議和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關係的預算執行綱要法法案,是行政長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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