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不是指「色情」,而是指「成年人」。
即將最後表決的降低刑事歸責年齡法案,實在是一個由成年人任意擺佈未成年人的立法笑話!
法案規定,如果十四至十六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了殺人、嚴重傷人、強姦重罪,要作刑事歸責。
這個法案的起源,在於特區成立以來,政府為回應社會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焦慮,多次動用公帑進行研討、諮詢、調查、報告。
社會上確實有人對青少年離家出走、吸毒、販毒、縱火和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有人認為十六歲以下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
不過,連串研討下來,確實未有實據支持降低刑事問責年齡會減少青少年犯罪的說法。政府官僚發覺,大多數專家學者都不同意一刀切降低刑事問責年齡,但卻一直有部份意見堅持認為應該嘗試降低刑事問題年齡,而這多年來花了不少公帑進行研究,臨近政府領導層卸任前,總需有一些交代。
於是,一個「折衷」的法案就在官僚的辦公室中誕生了。
站在方便推銷法案的立場,把歸罪行限定於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方便之處是一方面所涉者少,歷來十四至十六歲少年犯此等重罪者,幾近於零,另一方面是可以聲稱要保護最重要的法益,甚至可以反過來叫反對者想想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受害者家屬的感受!
不過,法案確實違反了刑法典現有的基本邏輯:須先界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刑事歸責,然後才對應當刑事歸責者論刑罪;而不是看看當事人涉及什麼罪行,然後按照所涉罪行的種類來決定此人是否屬於適宜刑事歸責。
權責不平衡是另一個問題。如果認為現今青少年早熟,特意向青少年加一些刑責,那為什麼不相應地給青少年多一點民事權力?例如,要以刑法防止一個人去強姦,為什麼在民法上不容計這個人去結婚?認為一個人心智成熟要負起刑事責任,為什麼仍不容許這個人在民事上自主簽立合約?
法案老早已經獲一貫親建制的大多數議員支持,獲立法會一般性接納了。支持者不能不承認法案抵觸了基本邏輯,但認為如果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
可是,澳門現在對青少年問題的焦慮在於對青少年離家出走、縱火、販毒,以及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而不是法案所指的幾種罪行。換言之,法案並非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
本來,對於十六歲以下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的憂慮,政府應當向公眾(包括青少年)提供正確訊息:不作刑事歸責絕不等於當事人不須受處罰,不須付出代價。現時十四至十六歲犯罪者,儘管因為未歸刑責而不入獄不留刑事案底,卻須接受失去自由,面對嚴格管教,以及付出更大努力才可能取回原有的發展機會。
反之,法案的負面效果卻可能是誤導青少年,以為離家出走、縱火、販毒,以及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是小事,只要不去殺人、嚴重傷人、強姦就沒有大問題!
法案如果仍獲親建制議員支持,細則性通過定案,那實在是成年人任意擺佈青少年權益而製造出來的一個可悲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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