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公開集會關注勞工權益
新澳門學社定於
五月一日
在祐漢公園舉行公開集會,關注勞工權益及公眾事務,重點呼籲關注勞工法修改,並要求政府重點回應草根勞工階層的逼切訴求。
新澳門學社認為,每年的「五一」有沒有遊行,遊行規模多大,訴求有多強烈等,都是社會的溫度計,客觀反映當年廣大勞工階級的處境和感受。當有團體或居民採取五一社會行動,我們會積極支持和參與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訴求。今年已有市民以個人名義發起「五一」遊行,而由於另有團體需在三角花園舉行迎接奧運嘉年華活動,經警方協調,發起五一遊行的市民將遊行地點改在祐漢公園出發。新澳門學社樂意分享場地。因此,五一祐漢公園公開集會具體安排如下:
一、 新澳門學社於
五月一日
中午一時正起,在祐漢公園舉行公開集會,關注勞工權益及公眾事務,歡迎市民參加。
二、 新澳門學社將在五一公開集會重點呼籲關注勞工法修改,重申勞工立法不容倒退,同時,要求政府重點回應草根勞工階層的逼切訴求:切實在居住問題和就業問題上推出令市民安心的措施,特別是要求限期內把博彩業萬九名非技術外勞減半,還職位於本地居民;讓工會代表及議員參與協助緝拿黑工;以及調動土地資源,包括聯生填海區萬五方米政府地,確保增建公共房屋達到四萬個單位;循序漸進邁向普選,讓政制保障基層利益。
三、 由於已有市民發起五一遊行,並需將出發地點改在祐漢公園出發。新澳門學社基於和平理性、兼容並包的精神,樂意分時段分享場地。五一公開集會將在二時三十分完成,亦鼓勵共同參與和平理性的五一遊行。

零八年五一呼籲:
勞工立法 不容倒退
勞資之間,雖會因為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上的變化而時而利於勞方,時而利於資方,但無論如何,絕大多數情況下,決定勞資之間的工作條件的,都是資方。而勞動者以個人力量,在工作條件上缺乏議價能力,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因此,以勞工法設定勞動關係最低的標準,保證勞動階層的基本權益已是當今世界普遍的做法。
本澳勞資關係法制訂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與二十多年後的今天難免脫節,為此,重訂勞工法以回應社會發展需要,是本澳勞資雙方多年的訴求。特區政府經過多年酝釀,幾番波折,終於在零七年五月將《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提交立法會進入立法程序。
我們認為,從過去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到現在在立法會審議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不論名稱為何,都應當是一份保證勞動關係的最低標準的法律制度。可是,我們憂慮的是,新的法案有許多方面不是更能保證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而是停滯不前甚至存在倒退現象,更基於立法會的組成,來自基層的議員只佔少數,新勞工法的制訂有更趨保守的傾向。我們認為勞工法不容倒退,必須確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新法案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多個方面是停滯不前甚至存在倒退現象,簡列數點如下:
1. 新法容許太多的「雙方協議」取代,容易令勞方在資方主導決定工作條件下被逼接受一些不合理的「協議」,特別是面對愈來愈多具備財勢和法律專業支援的集團機構,勞方只有依仗法律提供最基本的勞工保障,以避免蒙受損失。現行勞工法提供最基本和不可憑合約否定的勞工保障的原則,應當維持。
2. 減薪對受僱者來說是一極為重大的問題,現行勞工法規定凡減薪者除得僱員本人同意外,更要經勞工事務局批准方可施行,體現由政府對此一嚴重問題擔任把關人的工作。可是新條文中,在減薪問題上,不獨沒有對減薪行為作原則性的規範,政府更主動放棄把關人角色,令僱員的權益易受損害,實為一大倒退。
3. 現行勞工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僱主有權在僱員薪酬中扣減的,除了法律規定或已進行薪酬預支的情況外,僅有經過法院裁判確定執行的賠償。而新勞工法卻容許由僱主判斷及由僱主主動對僱員薪酬作出賠償扣除,而僱員則完全缺乏抗辯權,變成任由宰割,實在不能接受。
4. 構成合理解僱的理由,在現有勞工法中僅有三項。但在新的勞工法草案中,解僱的合理理由卻增加到十一項,而且有許多是沒有客觀準則的內容,如:……導致企業蒙受損失(一款及六款);故意損害企業的財產利益(四款);直接對企業造成損失或嚴重危害企業……(五款);僱員蓄意令其本身的生產能力明顯不正常及下降(九款),以上種種,均可由僱主主觀判斷作出的,隨時可被濫用,而僱員則完全缺乏抗辯機制。
5. 一九九八年制訂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其第七條就規定政府須「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但相關法律制訂近十年,最低工資仍未得以設定。現時訂定新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律卻仍然對最低工資之設定視而不見,拒不訂立。
6. 新法沒有回應勞工界多年來提出的、針對部份無良僱主刻意拖欠薪金的「欠薪刑事化」之訴求。對僱主拖欠僱員薪金,新法雖有罰則可處罰二千元至一萬元(第七十九條第四款),但卻有自願更正不受處罰的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就是說,當僱員遭拖欠薪金,而又勇敢去勞工事務局投訴,勞工局經過接受投訴、開展調查、作出判斷,確認僱主欠薪事實之後,仍有七至十四天可讓僱主自願更正而避罰。此一過程可以擾攘數月,而僱主拖欠薪酬對僱員所構成的傷害幾乎是無任何成本。因此,只有將「欠薪刑事化」方能真正起到遏止惡意欠薪的行為,確保勞動者合理獲得薪酬之權利。
7. 現行勞工法制定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澳門經濟主體是出口工業,當局為保障工業僱員的合理權益而透過法令規定工業僱員每月不得少於十六個工作天或每連續四個月不得少於七十二天的工作天數,否則視為單方無理解僱並作出補償。重訂勞工法,理應針對社會的變化,將最少工作天數的規限擴展至所有非按月薪收取報酬的僱員。可是,新勞工法繼續任從工友在大量外勞黑工衝擊下隨時被勒令無限期停工,漠視本地僱員吊鹽水之困境。
8. 現行勞工法制訂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著重以規範製造業勞動關係為主體,未充分兼顧服務行業的規範需要,亦未建立資深年長員工的退休機制。而相隔近二十年,澳門社會要求為資深年長員工提供退休機制,為資深老員工建立長期服務金等退休機制已是刻不容緩。可是,新的勞工法法案卻無故抽起了過去政府諮詢期內本已吸納了的為員工建立退休機制的條文。政府解釋會設立更完備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來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只是,對中年以上的資深員工,臨近退休才參與新的公積金計劃,就沒有實質作用。因此,新勞工法必須重新加入及完善「僱員因年老而退休者,有權收取長期服務金」等有關建立退休機制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