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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本澳近日接連出現樓宇結構安全的問題,對小業主構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害,嚴重
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雖然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強調,政府視善豐事件的跟進為重
要工作,會盡快完成最終報告。可是若時間拖延太久,才採取法律行動,責任方有可
能利用各種方式尋找脫身的方法,令受害者追討無期。為防止責任黑洞的出現,有關
當局對此必須展開行動,除此之外,為預防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有關當局更應積極
地主動展開相關的驗測工作。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由於現時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嗣後的上訴程序),追討責任需時,為免日後
無法令須承擔一方履行其賠償給付的責任,特區政府作為公庫的保管人,使
用公帑作為墊支災民應急款項,已對事件須承擔者形成了債權,為保障債權
和公款的安全,特區政府會否在掌握一定的數據和證據後,適時地採取民事
訴訟程序中的「保存措施」,以防止須予歸責者藉資產轉移、破產等的財技
手段,迴避賠償的責任?
二. 劉仕堯司長曾表示,若有足夠證據顯示涉刑事歸責,政府必定追究,當局暫
未報案。然而為保障善豐住戶的權益著想,有關當局會否提供法律意見或法
律援助,協助相關住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提出刑事告訴,以便檢察院
可以及早介入進行偵查、鑒定和保存證據,也可以讓發展商及承建商能進行
舉証申辯,使責任的因果關係得以盡早釐清?
三. 為避免善豐花園,鉅富大廈第三座等類似事件繼續發生,有關當局會否對懷
疑存有問題的樓宇或個別前科不良的建築商所興建的樓宇,展開強制性的驗
樓工作,若發現問題即進行補救或歸責,以確使住戶的財產和安全得到保障
?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面質詢
新橋鉅富花園第三座被宣布為危樓,有住戶批評工務局沒有提醒業主如不加固樓宇就會有
倒塌危險,工務局局長賈利安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再三強調,據當局職員反映,去年11月在驗樓
報告書上已交代清楚,惟小業主沒有進行支橕,導致今日傾斜出現變化。
對於鉅富第三座小業主稱其僅二十年樓鹷之大廈突然變危樓,是由於毗鄰福寧拆卸沒有做
好樁頂而導致鉅富出現傾斜。賈利安認為,任何大廈的設計及施工不需要靠旁邊的大廈支撐,
在設計技術上都要有獨立性,不能靠毗鄰大廈支撐。因此,他認為,因毗鄰大廈拆卸而導致其
傾斜,只是業主的推論,需要資料才可以確實。而局方則有科學數據支持,地質的情況的確有
變,所以其初步結論是,鉅富花園傾斜原因可能是地質問題及存在大型僭建所致。
對此兩個問題,小業主與政府官員各執一詞,但作為長時間參與協調的本人來說,卻存在
一些質疑。
首先是小業主沒有按局方指示做樁頂加固的問題,局長稱「據當局職員反映,去年11月在
驗樓報告書上已交代得清清楚楚,惟小業主沒有進行支橕,導致今日傾斜出現變化。」報告書
我沒有機會見到,但在多次陪同居民約見官員時,卻從未聽到官方有建議樁頂加固的講法。在
我有參與的會議中,賈利安局長從未出席,而直接與居民打交道的是陳榮喜廳長,居民對自己
樓宇的狀況憂心忡忡,不斷追問陳廳長樓宇情況。在討論到加固還是重建的問題,陳廳長支持
重建而不支持加固,因為據他的說法是,對已陷傾斜的樓宇,加固可能花錢比重建更多,除非
這是須保護的文物,否則沒有理由花錢加固。至於重建問題,居民因為要自承責任,所以不到
最後關頭當然不會願意選擇自資重建。而一旦追問到樓宇情況,陳廳長的回覆是須等待進一步
的消息,一等便等了大半年,居民在危樓中每天擔驚受怕,官員卻印印腳「等消息」。在本人
參與的多次會議中,局方的傾向性明顯,是建議居民重建,而非建議居民支撐加固。而當樓宇
情況更趨惡化時,政府官員卻推諉是居民不按局方要求加固,實在是推卸責任。
為澄清有關問題,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
一. 在本人參與的鉅富花園小業主與工務局官員舉行的多次會議中,局方的傾向性明顯,
是建議居民重建,而非建議居民加樁頂加固。而當樓宇情況更趨惡化時,政府官員卻推諉
是居民不按局方要求加固,導致危樓。到底這是局方內部溝通不足以致傳達錯誤訊息,還
是以此作為推諉責任之藉口?
二. 局方雖然建議居民重建居所,但由於完全要小業主自資,而工務局所提供的支援只是
「會加快批則」,其他一概不會支持,導致居民不到正式宣告為危樓也都不會正面面對重
建之問題。特區政府可以五十五億支援四川災民重建家園,但對本地受災居民為何卻連援
引樓宇維修方式為其提供無息貸款或資助也一口拒絕,是否慈禧轉世,實行「寧贈外人,
不予家奴」呢?
三. 賈局長認為,任何大廈的設計都要有獨立性,不應要靠旁邊的大廈支撐。無疑這是對
的。只是當鄰屋拆卸時用重型機械,連�暀]插穿屋也震裂,接投訴工務局也可不予理會,
這樣拆屋也可無責嗎?若當年建樓時真的有人是依靠傍樓支撐的,那並不是小業主的責任
,而是建築商或發展商的責任。這是否符合刑法典第二六七條一款a項之違法行為,工務局
作為公營機構,是否有責任向刑事偵查機關作出相關舉報?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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