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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26 日  星期五   晴天


見特首安 窮追施政 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學社見特首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是主題之一,反覆討論。我們提出澳人澳地,不

是拿一兩幅地來搞搞新意思,而是請特區政府趁現在填海新城仍未存在各式地主

、大業主、小業主,不致損害任何一方面的權益和利益的時機,果斷及早把填海

新城的住宅區規劃實施澳人澳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一定期限,例如按澳

門基本法規定五十年不變的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小

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把填海新城預計的至少四萬個住宅單位當中一半預留

作為公共房屋單位,以便適時調動回應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需要,並嘗試發展

更多新模式,例如長者宜居屋邨、新婚居所、首次置業居所或先租後買居所等等

。這不是單單回應樓市熾熱的現狀,而是著手本土培育,以具體政策鼓勵澳人留

澳建設,守護澳門永續發展。


提出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也不是藉樓市熾熱之勢逼政府上馬,反之,
鄭重分析,

即使將來某時期世界轉變,銀行加息,樓市逆轉,填海新城發展也不會受澳人澳

地拖累。原因是,以澳門的人口結構財政結構,無須以開發土地方式保就業,也
 
貸須靠賣地保殃府收入,倘市道逆轉,政府更應把填海地發展集中在各類公屋,
 
服務院舍設施,公園和公共設施的有序建設,寧願讓部份未用地養草保育,也不
 
應濫批地作豪宅或短視的開發,更不要濫批出讓商人囤積。新城填海是給澳人長
 
遠使用,而不是像在辦公室規劃填色般把土地一次過全面開發的。

若果幸運世道不逆轉繁榮持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更加必需,否則,
青年一代大
 
部份成無殼蝸牛,在珠三角融合之下,將會紛紛移走,剩下長者們坐困愁城。

特首終於同意,把填海新城重點用於解決澳人房屋需要可視為共識,
劉司長則表
 
示會研究澳人澳地的具體規範(因香港嘗試的兩幅港人港地規範各有不同)。我
 
們認為,填海新城應及早建立一般性澳人澳地規範,再在其中逐步劃出經濟房屋
 
、社會房屋、長者宜居屋邨、新婚居所、首次置業居所或先租後買居所等等更嚴
 
格的專門板塊,而時間很重要,須及早在填海新城仍未存在各式地主、大業主、
 
小業主時果斷決策,方可公平實施。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四   晴天


左右開弓 民主智民主新質詢善豐鉅富危案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本澳近日接連出現樓宇結構安全的問題,對小業主構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害,嚴重

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雖然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強調,政府視善豐事件的跟進為重

要工作,會盡快完成最終報告。可是若時間拖延太久,才採取法律行動,責任方有可

能利用各種方式尋找脫身的方法,令受害者追討無期。為防止責任黑洞的出現,有關

當局對此必須展開行動,除此之外,為預防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有關當局更應積極

地主動展開相關的驗測工作。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由於現時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嗣後的上訴程序),追討責任需時,為免日後

無法令須承擔一方履行其賠償給付的責任,特區政府作為公庫的保管人,使

用公帑作為墊支災民應急款項,已對事件須承擔者形成了債權,為保障債權

和公款的安全,特區政府會否在掌握一定的數據和證據後,適時地採取民事

訴訟程序中的「保存措施」,以防止須予歸責者藉資產轉移、破產等的財技

手段,迴避賠償的責任?

二.  劉仕堯司長曾表示,若有足夠證據顯示涉刑事歸責,政府必定追究,當局暫

未報案。然而為保障善豐住戶的權益著想,有關當局會否提供法律意見或法

律援助,協助相關住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提出刑事告訴,以便檢察院

可以及早介入進行偵查、鑒定和保存證據,也可以讓發展商及承建商能進行

舉証申辯,使責任的因果關係得以盡早釐清?

三.  為避免善豐花園,鉅富大廈第三座等類似事件繼續發生,有關當局會否對懷

疑存有問題的樓宇或個別前科不良的建築商所興建的樓宇,展開強制性的驗

樓工作,若發現問題即進行補救或歸責,以確使住戶的財產和安全得到保障

?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面質詢

 

 

  新橋鉅富花園第三座被宣布為危樓,有住戶批評工務局沒有提醒業主如不加固樓宇就會有

 

倒塌危險,工務局局長賈利安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再三強調,據當局職員反映,去年11月在驗樓

 

報告書上已交代清楚,惟小業主沒有進行支橕,導致今日傾斜出現變化。

 

  對於鉅富第三座小業主稱其僅二十年樓鹷之大廈突然變危樓,是由於毗鄰福寧拆卸沒有做

 

好樁頂而導致鉅富出現傾斜。賈利安認為,任何大廈的設計及施工不需要靠旁邊的大廈支撐,

 

在設計技術上都要有獨立性,不能靠毗鄰大廈支撐。因此,他認為,因毗鄰大廈拆卸而導致其

 

傾斜,只是業主的推論,需要資料才可以確實。而局方則有科學數據支持,地質的情況的確有

 

變,所以其初步結論是,鉅富花園傾斜原因可能是地質問題及存在大型僭建所致。

 

  對此兩個問題,小業主與政府官員各執一詞,但作為長時間參與協調的本人來說,卻存在

 

一些質疑。

 

  首先是小業主沒有按局方指示做樁頂加固的問題,局長稱「據當局職員反映,去年11月在

 

驗樓報告書上已交代得清清楚楚,惟小業主沒有進行支橕,導致今日傾斜出現變化。」報告書

 

我沒有機會見到,但在多次陪同居民約見官員時,卻從未聽到官方有建議樁頂加固的講法。在

 

我有參與的會議中,賈利安局長從未出席,而直接與居民打交道的是陳榮喜廳長,居民對自己

 

樓宇的狀況憂心忡忡,不斷追問陳廳長樓宇情況。在討論到加固還是重建的問題,陳廳長支持

 

重建而不支持加固,因為據他的說法是,對已陷傾斜的樓宇,加固可能花錢比重建更多,除非

 

這是須保護的文物,否則沒有理由花錢加固。至於重建問題,居民因為要自承責任,所以不到

 

最後關頭當然不會願意選擇自資重建。而一旦追問到樓宇情況,陳廳長的回覆是須等待進一步

 

的消息,一等便等了大半年,居民在危樓中每天擔驚受怕,官員卻印印腳「等消息」。在本人

 

參與的多次會議中,局方的傾向性明顯,是建議居民重建,而非建議居民支撐加固。而當樓宇

 

情況更趨惡化時,政府官員卻推諉是居民不按局方要求加固,實在是推卸責任。

 

 

  為澄清有關問題,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

 

一.     在本人參與的鉅富花園小業主與工務局官員舉行的多次會議中,局方的傾向性明顯,

 

是建議居民重建,而非建議居民加樁頂加固。而當樓宇情況更趨惡化時,政府官員卻推諉

 

是居民不按局方要求加固,導致危樓。到底這是局方內部溝通不足以致傳達錯誤訊息,還

 

是以此作為推諉責任之藉口?

 

二.     局方雖然建議居民重建居所,但由於完全要小業主自資,而工務局所提供的支援只是

 

「會加快批則」,其他一概不會支持,導致居民不到正式宣告為危樓也都不會正面面對重

 

建之問題。特區政府可以五十五億支援四川災民重建家園,但對本地受災居民為何卻連援

 

引樓宇維修方式為其提供無息貸款或資助也一口拒絕,是否慈禧轉世,實行「寧贈外人,

 

不予家奴」呢?

 

三.     賈局長認為,任何大廈的設計都要有獨立性,不應要靠旁邊的大廈支撐。無疑這是對

 

的。只是當鄰屋拆卸時用重型機械,連�暀]插穿屋也震裂,接投訴工務局也可不予理會,

 

這樣拆屋也可無責嗎?若當年建樓時真的有人是依靠傍樓支撐的,那並不是小業主的責任

 

,而是建築商或發展商的責任。這是否符合刑法典第二六七條一款a項之違法行為,工務局

 

作為公營機構,是否有責任向刑事偵查機關作出相關舉報?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2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三   晴天


利用灰色地帶玩弄技倆 VS 善用綠色通道與時俱進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4/10/2012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特區成立以來,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察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

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輕軌系統的投資控制及走線安排

均存在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用事業,範圍遍及交通、能源、供水、

通訊,以至批發市場,對民生都有重大影響,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

情況。這些涉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應交由立法會公開辯論審議。可是,

儘管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訂明立法會負責就公共利益進行辯

論的職權,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亦已訂明可由特區政府提

出讓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但特區政府從來沒有把重大公共利益決策正

式依法依章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二零一三年特區政府應當把上

述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正式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以補弊漏。行

政長官應為此建立更積極的常設機制。同時,行政長官應督促各司長每

季度就本身領域之施政進度到立法會報告並接受議員的公開提問,以增

加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現時,同樣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分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三)項行使「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經常審批由政

府提出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以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六)

項行使「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經常審議由政府

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

決策。

  相對之下,澳門特區立法會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

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審議由政府提出的重大公共

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

收費調整決策。

  讓立法會適時就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進行審議辯論,並非利

用基本法的灰色地帶玩弄技倆,妨礙政府施政,而是適應基本法設定

的綠色通道,與時俱進,集思廣益,共同承擔政治責任,改善施政!

既然同樣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常由立法會審批政府提出的重

大公共工程撥款,並且審議由政府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和公用服

務收費調整決策,讓澳門特區立法會審議辯論由政府提出的重大公共

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

收費調整決策,完全不妨礙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角色!

 



歲次重陽,特區政府的豐功偉績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012 年 10 月 22 日  星期一   晴天


提質詢 促正視涉冒犯中國人遺體公開展覽活動 不安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提質詢

促正視涉冒犯中國人遺體公開展覽活動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面質詢

  近期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面對即將進入澳門進行的涉及生

命科學道德問題甚至涉嫌冒犯中國人遺體的公開展覽活動,卻未見特區

政府由第2/96/M法律規定設立,並由第7/99/M號法令規範職權,專

責就「生物、醫學或衛生領域之科技發展引起之道德問題提出建議」的

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關注處理,履行法定職責。

  事實上,一個以深入窺探人體的「內在美」展覽人體奧秘為招徠的

公開展覽活動,即將進入澳門舉行。由於活動主要內容是展示人類遺

體,在道德上廣受質疑。該活動過去在其他地方進行時,屢次標榜所展

示的成人遺體、器官、胎兒遺體等均來自中國,例如展出懷胎八月的女

子遺體,在展覽中英文說明就是「中國孕婦和她八個月大的孩子」,主

辦者甚至聲稱「中國屍體來源充足」。此項展覽牟利活動在其他地區舉

行時曾面對涉嫌利用收購死囚及失蹤人士遺體展覽牟利的道德質疑。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對於涉及生命科學道德問題,甚至

涉嫌冒犯中國人遺體的具體活動,會否履行其「推動使公眾意識

到生命科學領域內之道德問題之活動,並向公眾提供有關資料」

的法定職責?

二、  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會否採取具體措施協助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履

行上述職責,包括具體查證每一具被展出的成人遺體、器官、胎

兒遺體是否均具備當事人及其親屬願意捐獻作展覽用途之證明文

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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