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促立即規劃輕軌系統外圍走線
並交立法會審議輕軌整體投資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無法妥善解決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當中須進入倫敦街的
內街走線安全問題,而基建運輸辦公室卻一直堅持己見,延誤調整,徒
招民憤。本人認為特區政府必需實事求是,從速妥善規劃第一期輕軌
系統路線的外圍走線,並且在重大公共工程投資監察方面,引以為鑑。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今年上半年特區政府曾透過委員會閉門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解釋
第一期輕軌系統的路線規劃,並藉口外圍走線影響海岸線景觀和
服務覆蓋面較狹窄,而堅持內街走線。可是,澳門特區已決定進
行填海,第一期輕軌系統之外圍走線之外將不是水域,而是新填
海區,因所謂影響海岸線景觀和服務覆蓋面較狹窄問題,應可妥
善處理。現在特區政府既然無法妥善解決進入倫敦街的內街走線
安全問題,行政長官是否應立即責令運輸工務司實事求是,從速
妥善規劃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的外圍走線?
二、 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在規劃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的外圍走線的
工作上,是否應吸納本地建築規劃專業人員公平參與,為妥善處
理外圍走線所涉海岸線景觀、服務覆蓋面及整體交通規劃問題,
在及早研定最適方案,配合第一期輕軌系統的建設進度?同時,
特區政府原本承諾在二零一一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的建築規
劃專業人員專業認證法案,是否亦不應再拖延?
三、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訂明立法會負責就公共利益進行
辯論的職權,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亦已訂明可由
特區政府提出讓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可是,澳門特別行政區
成立以來,何以特區政府從來沒有把重大公共利益決策正式依
法依章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應把耗用
公帑估算一再暴升的輕軌系統路線及投資預算整體規劃,正式提
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以補弊漏?對於延誤調整徒招民憤之
官員問責,可否相應公開交代?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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