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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澳葡時代制訂的公共房屋法規中對經屋如何訂價作了一些原則
性的規範,讓政府在訂價時有原則可循。但現行經濟房屋法之法案在
立法會進行審議時,由於對如何訂價完全沒有任何規範,而只是由行
政長官以補充法規來訂定。由於全無準則,令人憂慮定價是否恰當。
為此,法案備受議員的質疑。
在激辯過程中,負責相關法案推介的劉仕堯司長仍堅持法律不會
作任何原則性的規範,但卻承諾訂價大約為千一元一呎。這在當時的
傳媒亦有廣泛報導。可是,在連續推出的永寧廣場大廈、湖畔大廈、
居雅大廈、業興大廈,以及最新公佈的青葱大廈,其單位訂價都遠超
千一元一平方呎。以青葱大廈為例,按官方所公佈的資料顯示,其實
用面積每平方米的售價為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元,按照換算,每平方呎
達到一千八百多元,距離千一元一呎極遠。即使以建築面積來計算,
其實用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則每平方呎仍達到一千三百五十多元。
特區政府完全違反了當年的訂價承諾,讓特區政府興建經屋不獨無需
有任何負擔,反而是利潤豐厚。以永寧經屋為例,整幢的建築成本不
到4億,包括880個單位及其他包括球場等公共設施,現僅出售858
個單位已收回樓款8.11億,即使計算土地價格,政府仍是獲利豐厚。
而且十六年後,若經屋業主因家庭變動或經濟改善而轉買單位,還要
補回百分之五十的樓價給政府,所以政府興建經屋看似是市民福利,
但實質上是政府的「金礦」。而「金礦」的基礎就是政府違諾的超高
訂價。
此外,近日有不少原申請澳門區經屋的居民被當局強迫跨區選購
石排灣單位,否則被當放棄一次上樓機會,甚或因拒絕選擇而被除名
,苦候多年的上樓機會毀於一旦。日前,更有依靠電動輪椅行動的殘
疾人士因拒絕揀石排灣經屋單位而被當局除名。這些官員是典型的
「冷血動物」,只片面解釋法律而強硬執行。市民當初登記經屋社屋,
都是有權選擇登記在澳門或在離島的,這應尊重他們的需要。事實上
,這種需要是有理由的,一位長者,若被逼跨區購買經屋或租賃社屋,
就等同全部剪斷了他(她)一輩子所建立的社區網絡,而即使是普通
核心家庭,大人上班小孩上學都是在澳門半島的,因為被逼跨區購買
經屋或租賃社屋,大人或可不轉工,但小孩子是否有校可轉,即使有
校可轉亦面對重新適應的困難。這些都是居民直接面對的問題。況且
,跨區揀樓也面臨跨區工作,亦增加了交通壓力。所以,豈能輕言跨
區。當然,鑑於土地資源不足,澳門半島可能難以全部滿足輪候者的
需要,則應容許輪候者選擇,跨區揀樓的可望快點上樓,但若堅持按
登記區域等候,亦不應受到丟到隊尾甚至除名的懲罰。這才是以人為
本的體現。只是,冷血官員當道,完全是官本位的以官為本做事,動
輒便將輪候者除名,實屬慘無人道。而更重要的是這種惡政是曲解立
法會所訂之法律。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八
款之規定經屋輪候人,「如在申請所選的地區內未能獲提供其有權選
擇類型的房屋,而在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有
關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單位」。法律很清楚,跨區揀樓只
是「可」,而非必須。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訂立民政總署法律時,
解釋基本法中規定「可」設立市政機構,而「可設立」即可設立也可
不設立,結果政府選擇不設立。而經屋法也是用了「可」字,即輪候
者可選擇,也可不選擇,特區政府決定不設立市政機構不會受懲罰,
則輪候者不選擇跨區揀樓同樣不應受到置尾或除名的懲罰。
行政當局現時不顧申請人意願,動輒以除名為恐嚇「強制」要輪候者跨區揀樓,甚至連殘疾人士也不放過,明顯是曲解法律,違犯立法原意,也違反法律的善意原則,將容許別人選擇的善法曲解成坑人的惡法。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 經屋法審議期間,官員公開承諾經屋訂價為千一元
一平方呎,但現在幾幢經屋的售價均遠超千一元一
呎,即使取巧以建築面積計算仍是遠超所承諾的價
格。政府何以違反承諾,刻意托價,如此謀取暴利
是否有違興建經屋協助居民解決住屋困難之初衷?
二. 對房屋當局曲解法律、坑害和刁難輪候經屋市民的
惡行,行政長官會否立即制止司局級官員的胡作非
為,及時糾正有關錯誤做法,還那些拒絕跨區揀樓
而受到懲罰的居民一個公道?
三. 特區政府是否應按照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
法》所訂的容許選擇的善意規定,對拒絕或放棄跨
區揀樓而被除名的輪候家庭,恢復其輪候資格,以
彰顯特區政府以民為本的施政路向?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