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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9 日  星期五   晴天


熱烈歡迎河蟹老總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論文化背景,倡議構建河蟹社會的胡總應當順道來與別不同的澳。
,隨手可拾的澳門街頭文化,不同物種間溝通的意圖,符號與背景
色調,色調與內容的配合,唐狗與番狗的平等包容……..
盡顯河蟹文化色彩



2012 年 6 月 28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智助因養老金被宰社屋輪戶復活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不應被列

為經濟薄弱的家團申請社會房屋時每月的總收入計算一事,本人於二零

一一年的五月十八日和同年的八月十五日先後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有關

當局考慮養老金的發放有其特定的要件,將養老金剔出於申請者的總收

入計算中,讓經濟薄弱而要依靠工作維生的長者能有申請社會房屋的機

會,不致因計算包括養老金在內的收入而被剔除於輪候名單,淪為在職

貧窮,蒙受高通脹、高租金之苦。對此,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葉炳權主席和房屋局譚光民局長先後回覆,分別以沒有關於養老金給付

不被視為收入的規定,及需要結合實際作出多方面的考量來回應。

由於有關部門未能及時作出調整,導致有部份輪候社屋多年的長者,

因計算總收入時連同養老金在內而在上樓前被除名,失去社屋租金補

貼的同時亦失去上樓的機會。

幸好在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行政長官發出

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明確養老金不被視為社會房屋申請人的

收入。在該批示中增加了「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受益人

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

入的計算內。」的條款,使領受養老金的社屋輪候者,不致因養老金的

給付而超出總收入限制,無端被剝奪入住社屋的權利。行政長官這種以

人為本、實事求是的態度值得肯定。但由於有關部門過往在審核社屋輪

候戶上樓資格時,未能妥善處理相關問題,致令有部份領取養老金的輪

候者被取消資格,得不到應有的社會照顧。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鑑於現時仍未有新一輪的社屋申請,市面上的通脹和租金又不斷

上升,對於早前因計算養老金的給付被視為總收入超額,而被剔

除於社屋輪候名單的申請者,有關當局會否給予酌情處理,以特

別個案形式接受之前因計算養老金的給付而被除名者的申請,重

新審核他們的經濟狀況,合符條件者則恢復他們入住社屋的申請

資格,按原有次序盡快安排上樓,讓行政長官批示中實事求是的

精神得以落實,以解決有實際需要長者的住屋問題?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2 年 6 月 27 日  星期三   晴天


要求公房屋發展設中期工作目標及承擔經屋建設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提質詢

要求公房屋發展設中期工作目標及承擔經屋建設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

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推出公共房屋發展策略諮詢文本,聲稱藉此研定由二零

一一年至二零二零年的短中長期公共房屋發展策略,但諮詢文本嚴重

偏頗,明顯推卸提供經濟房屋的責任,悄悄推卸公共房屋發展中期性

的目標與承擔

  為此,本人作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雖然承認收集到社會有關公共房屋的主

要意見是「需要確保公共房屋輪候有期,使居民能逐步按序上

樓」,但諮詢文本提供作諮詢的未來澳門公共房屋政策措施與全

部階段性目標,都沒有打算提供足夠的經濟房屋供應量,更沒

有打算定期提供一定數量的經濟房屋供需要者申請登記,令需

要經濟房屋的市民深感不滿。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在提供足夠的

經濟房屋總體供應量以及定期提供定量的經濟房屋供需要者申

請登記等方面作出補充?

二、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羅列的階段性目標與措施,只分為「短

期目標和工作方向(2011-2014)」及「中、長期目標和工作方

向(2015-2020)」兩大堆,實質上是完成短期目標便跳到長期

目標,悄悄推卸了中期性的目標與承擔。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在

公共房屋發展的中期性目標(2014-2017)上作出補充?

三、 特區政府可否在公共房屋發展的短期性目標中加上在二零一三

年前提供經濟房屋申請登記的承諾?作為公共房屋發展的中期

性目標,特區政府可否承諾透過重開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申請

登記的實踐和進一步調查,在二零一七年前透過提供足夠的社

會房屋與經濟房屋供應量,初步落實澳門居民在「需要確保公

共房屋輪候有期,使居民能逐步按序上樓」的期望?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2 年 6 月 26 日  星期二   晴天


學社遞信質疑司法援助權利倒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新澳門學社發現,由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方案,當中涉及削減市民原有被推定符合司法援助條件的

權利,此法案比2012年「公職法援」的「官告民」更為惡劣,特區政府企圖進一步削減市民在審判中有公平待遇的權利,最

終只會造成更多的社會不公。

根據現行41/91/M號法令,在司法程序中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有權獲得司法援助的人有:a)正接受扶養;b)因收益不

足獲發任何津貼;c)未成年子女;d)扶養;e)工作年收益等於或少於職業稅免稅額;f)交通事故受害人。

但由政府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內,被強推的新司法援助制度方案版本中,上述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被取消,改為以「申

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計算是否屬「經濟能力不足」。

此外,政府將司法援助的審批權力,轉移到行政機關手中,表面上主要是把審批司法援助的責任,由法官轉移到一個指定的

委員會,但卻乘機減低一般市民現有取得司法援助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水平。

最明顯的是把現存一些取得司法援助較為優越的安排都被刻意削除了:


按現行規定,交通事故案的受害者獲推定具備取得司法援助的資格,讓不幸在交通事故受害的一般市民都方便取得司法援助

辦理索償,減少在交通事故受害之餘再在司法索償方面的困擾。這是本地司法援助制度相對優越的地方,在交通日益擠迫的

澳門特區很實用,有人情味,亦公平惠及不幸受害者,但卻被政府提出修改司法援助制度法案刻意刪除!


按現行規定,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除了由法官指派辯護人外,也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從而讓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

告人獲豁免法院司法費用(如果被定罪,當然是同樣接受刑罰),但政府提出修改司法援助制度法案,刻意規定由法官指派

辯護人的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都不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令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都不能豁免法院司法費用。

特區成立以來經濟長足發展,居民個人權利保障的水平應當有合理提升,特區政府在賤價批地,工程超支,社團資助等方面

不斷利益輸送,但一般市民現有取得司法援助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水平卻不進反退,是絕對不可接受的。

另外,將具有審批司法援助權力的「司法援助委員會」將由行政長官另行公佈行政法規定訂,又是特區政府「(烏雲下的)

陽光政府」一實例,該法案未有對該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有原則上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將行使現行制度中法官才能行

使的權力。參照特區政府委員會委任的先例,特區政府能任意委任任何人到該委員會,又將會是一次黑箱作業,益小圈子內

朋友的大好機會!



2012 年 6 月 24 日  星期日   晴天


不存在主義者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好睇過戲正篇(小圈子大選戰只算前奏篇),不存在主義者七咀

八舌齊發功:不存在政制僭建,不存在打尖,不存在打尖失敗,

不存在僭建,不存在知道僭建,不存在親手僭建,不存在隱瞞,

不存在專業知識,不存在誠信問題,不存在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