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質詢
在今年五月十八日的口頭質詢會議上,本人在跟進問題中質疑機場對面
五幅土地既是涉貪土地,政府為何非但沒有凍結相關土地批給程序,反而於
2011年3月以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加批其3900平方米土地,並
將其建築面積從39萬平方米增加至73萬平方米。對此不正常的行政決定,
政府到底發生了甚麼事?事實上,就此問題本人深感疑惑,對此涉貪土地,
政府搶閘「加料」放行,令人懷疑從中可能存在不法行為。到底是有現任官
員因收受利益而加料放行(貪污),還是相關官員不覺察法院正待處理此案件
而失職批給(疏忽職守),抑或明知法院正作處理卻不顧一切放行以造成既成
事實(行政違法)。而上述三種狀況都屬廉署管轄職權,所以,本人較早前已
到廉署作出舉報。
在口頭質詢會議上,劉仕堯司長安排其辦公室顧問黃玉葉對此作解釋。
她是這樣說的:
「對於議員提及的機場對面5幅土地批給個案,當局在跟進有關土地批給申
請時,關注到社會上流傳有關土地批給涉及刑事問題,因此行政當局曾不止
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以便了解有關土地批給之前有否涉及刑事,可能
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有關司法保密原則問題,最終行政當局並沒有從司法機關
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因此行政當局必須按相關法例,尤
其是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典跟進有關申請。當局亦在2011年3月30日
完成有關修改批給程序,並在《政府公報》刊登相關批示,整個審批修改土
地批給申請,當時完全按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這一解說,強調作出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前已不止一次主動
向有關部門查詢,但最終都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
的訊息。人們可以想像,以本澳的司法系統來說,在有關刑事案件到法院前,
最具權威的就是檢察院,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查詢對象理應是檢察院。給人印
象是檢察院「可能」基於司法保而對劉仕堯司長的查詢不作回應。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院就一名市民前一天在澳門講場所發表的意見
作出回應,澄清了相關問題。由檢察院推廣交流處致函澳門電台指出,就機
場對面5幅土地涉及歐文龍貪污第3階段案件,檢察院澄清:「經過查核,
檢察院未收到過任何機關查詢或通知有關土地是否涉及現時已審理或等待判
決的歐文龍貪污案。檢察院又稱,作為司法機關,必定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
定,按程序處理案件。」
檢察院這一澄清,令人質疑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在立法會上是否公然
說謊,為求甩身而假稱不知此五幅土地涉貪,而最終「加料放行」,為涉貪
批地大開綠燈?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口頭質詢:
五月十八日的口頭質詢會議上,劉仕堯司長安排其辦公室顧問解釋在跟進
機場對面五幅土地批給申請時,曾不止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但最終
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到底劉司長所查
詢的司法機關是哪一個,是否檢察院?還是其他的司法機關?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院透過澳門電台澄清:「經過查核,檢察院未收
到過任何機關查詢或通知有關土地是否涉及現時已審理或等待判決的歐文
龍貪污案。檢察院又稱,作為司法機關,必定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
程序處理案件。」在有關刑事案件到法院前,最具權威的就是檢察院,運
輸工務司司長為何不向檢察院查詢?
機場對面5幅土地即使尚未審訊,但在檢察院及廉政公署的調查過程中,
必定就相關土地向行政當局索取大量資料。行政當局即使不從司法機關獲
得此土地涉貪的訊息,作為直接負責土地領域的主要官員亦不可能對此土
地存在問題完全沒知沒覺。不能一句不知道便可卸責。事實上,發展商自
零六年獲得土地後一直未有發展,直至2011年3月政府發出第15/2011號
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後才開始動工及發售樓花,增加未來處理上的困難。
到底行政當局是否刻意造就此既成事實,為未來不了了之作下台階?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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