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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26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智關顧塗鴉權益,斥當局厚臉皮胡亂刑控又交替指控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社會和諧的確保必須建基於公平、公正。政制發展諮詢過程中,由於出現各種以強凌弱、操弄民意的不合理現象,因而激發出社會上不同的表述方式,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玻璃窗的「塗鴉」行為即為一例。

按照司法警察局就「塗鴉」事件發佈的資訊稱:「按刑法典規定,不法塗鴉屬準公罪」。如果司警所調查的塗鴉事件是「準公罪」,根據刑法典只能歸入於第206條屬於準公罪的「毀損」,而並非第207條屬於公罪的「加重毀損罪」。按法律推定,處理「毀損」並不屬於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職權(在犯罪行為人不明時可處徒刑之最高限度超越三年之犯罪及第5/2006號法律所列舉的特指一系列犯罪),加上早前司警聲稱「接到行政公職局及民政總署領導人員檢舉」而作出調查(不是在司法機關指引下介入,而其偵查或調查範圍須符合上述法令所述的權限),司警的行為明顯超出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刑法典第206條的「毀損」應由治安警察局處理,而非司法警察局。

刑法典第206條的「毀損」對「何謂毀損」有明確的定義:「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若公眾對塗鴉地點作實地觀察應有所得知,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玻璃窗的污蹟能被無痕跡地完全清除,此外,水坑尾天橋亦運作如常。一般的公眾必能合理判斷「塗鴉」的結果,是否有符合對毀損「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的定義。司法警察局理應接到「舉報」後,按基本的程序到現場取證、觀察及判斷,才依循「毀損」或「加重毀損罪」的方向調查,避免讓公眾質疑處理塗鴉事件是出於「針對性的政治檢控」,引發社會上出現「白色恐佈」、「政治打壓」的聯想。為免除「塗鴉事件」造成對司法警察局領導層判斷能力不足及常識乏善足陳的誤解,為釋除社會上對「白色恐佈」、「政治打壓」的疑慮,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據悉,司法警察局在得知檢察院不立案後,逕自將有關人士「接送」往民政總署,繳交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行政違法罰款,有關做法值得商榷。若司法警察局堅認以往檢察院都會為「塗鴉」立案,在檢察院決定不立案時,司警理應請求預審法官審議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而不是將有關人士轉交民政總署作行政違法處理。基於澳門法律並沒有「交替控罪」的概念,司警將有關人士嘗試送交檢察院作刑事檢控失敗後,將人送交民政總署作「較輕」的「行政違法」處理,違反了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8條「如一事實同時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則僅以犯罪或輕微違反處罰違法者,但不影響科處對行政上之違法行為所規定之附加處罰。」即是,除了行政違法的「附加處罰」外,行政違法不能交替刑事控罪作為主要處罰。司警現時將「行政違法」作為刑事毀損的「交替控罪」處理,加深了對有關當局是否就事件作政治檢控的猜疑。司警將涉案人送住檢察院立案失敗後,再送住民政總署作行政處罰有何依據?請問有關部門對此有何解釋?

二、若民政總署認定「塗鴉天橋腳」只是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行政違法行為,理應按照第52/99/M號法令第12條向「治安警察廳或水警稽查隊之軍事化人員」請求協助,並非向司法警察局請求協助。此舉難免令人懷疑民政總署及行政暨公職局可能在陳麗敏司長的領導下,與司警局建立攻守同盟,打擊一切「所謂主流意見」以外的聲音,甚至塗鴉行為,令陳麗敏司長蒙不白之冤。故此請問有關當局為何會出現這種違反常規的做法?日後屬於準公罪的「毀損」是否會依法交回治安警察局調查?

三、據社會人士透露,涉案人並未表示屬於任何社團的成員,但司警在調查中卻公佈涉案人為「社團成員」,這種做法較為罕見。究竟司警在甚麼情況下會公佈涉案人的社團從屬關係?而公佈涉嫌塗鴉者是「社團人士」有何依據?若有實證該名涉嫌人具社團背景,又能否公佈該社團名稱,以免其他社團無辜受累?

 

                            主智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 年 5 月 25 日  星期五   晴天


城規草案多層次嚴重脫節不配套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指城規草案多層次嚴重脫節不配套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面質詢

  本人聯同其他議員曾經一再向行政長官提出城市規劃綱要法草案,但

未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城規立法問題經特區政府多年來一再弄諮詢研究

,拖延至今年第二季,又推出了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

(諮詢期由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八日),然而不配套之處另人觸目驚心。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思用以處理城市規劃重

    大課題的核心機構,是一個專業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可是,城規專業

    認證全不現套。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政府運輸工務施政方針承諾建

    立建築城規範疇專業認證制度,又明文承諾在二零一一年向立法會提

    交相關法案,而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廿一日函覆本人之質詢時

    更聲稱該制度除涵蓋建築師、土木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外,亦包含城

    市規劃師,但何以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建立建築城規範疇專業認證

    制度的承諾卻沒有兌現?相關法案何以至今仍未出現?沒有城市規劃

    師的專業認證或急就章地追補專業認證制度,又如何能夠成立專業的

    城市規劃委員會?

二、 城市規劃牽涉龐大的土地資源利益,亦直接牽涉民生福祉,理應建立

    實質的公眾參與制度,特別要有民選機構的參與,以抗衡官商勾結利

    益輸送的惡習。可是,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

    思的公眾參與只限於公開諮詢層面,沒有民選機構介入監察的配套。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應當建立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由市政議會

    依法定職權介入監察城市規劃工作?在未建立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

    會之前,是否應考慮由立法會作為民選機構介入監察城市規劃工作?

三、 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思用以協調執行城市規

    劃工作的機制,竟然只是一個政府跨部門委員會,而不是建立一個踏

    實的專責執行部門,會否這成執行上的不配套?事實上,現時特區政

    府在土地房屋工務交通運輸基建等等各範疇又確實存在有待重新整合

    的架床疊屋行政架構。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整合執行架構,例如把土

    地、房屋、城規等集中一部門(土地房屋規劃局),內設城市規劃廳

    作為城市規劃工作的正式執行部門,而把交通、運輸及運輸基建等集

    中於另一部門,相應把城市發展辦及基建運輸辦合併回這些局級部門

    內?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 年 5 月 24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昌函劉掌門促落實現場直播立法會每次全體會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致函立法會主席

促落實現場直播立法會每次全體會議

 

敬啟者:

  現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每次全體會議均公開進行,容許傳媒現場攝

錄及報導,但絕大部份全體會議仍未獲公眾傳媒安排現場直播。

  今年五月二十三日,陳偉智議員、區錦新議員及本人拜會澳門廣播電

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得悉作為本地公共廣播機構的澳廣視已計劃

將其中一個電視頻道轉為專門報導新聞資訊的資訊台。經進一步查問,澳

廣視行政總裁梁金泉先生指出,直播立法會每次全體會議,在技術上已具

備條件,但立法會主席曾經表示,尚需研究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否配合,方

可實行。

  以本人所知,立法會現行議事規則未見有任何條款妨礙現場直播立法

會每次全體會議,而現場直播立法會每次全體會議顯然有利於讓公眾監察

立法會及議員的工作,加強公眾對特區建制之認知與認同。

  為此,特函懇請立法會主席關注,及早澄清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否配合

的問題,以便落實容許本地公共廣播機構及其他傳媒機構現場直播立法會

每次全體會議。即頌

台安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焯華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主昌索取房屋局信達糊塗醬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索取房屋局錯售經屋檢討問責資料

 

敬啟者:

謹就公共利益事項,根據第3/200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議事規則》第二條d項的規定,提出向特區政府索取資料,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要求索取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於二零零六年配售信達廣場第三座經濟房屋單位時,竟錯用零四年的舊價出售了三百一十七個單位,令庫房減收二千一百多萬元,而據當局聲稱前年已發現出錯,卻一直對公眾秘而不宣,直至今年五月經當局專責小組及當局所聘顧問公司檢討之後才簡單披露,卻未有完整交代現階段已完成的檢討報告,也未有任何問責舉措。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並且令人憂慮會動搖公眾對特區政府的信任。當局又透露行政長官會批示由運輸工務領域以外的獨立機構開展專案調查跟進,但尚未見公開具體安排。

  為此,本人向特區政府索取下列資料:
一、對於房屋局於二零零六年配售信達廣場第三座經濟房屋單位時,竟錯用零四年的舊價,令庫房減收二千一百多萬元的事件經當局專責小組及當局所聘顧問公司作出調查研究,至現階段已完成的檢討報告內容。

二、特區政府就上述事件已實行的問責措施。

三、行政長官批示由運輸工務領域以外的獨立機構開展專案調查跟進的具體安排。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2 年 5 月 21 日  星期一   晴天


決門政改口頭質詢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今天澳門立法會口頭質詢,民主昌問政府是否承認在2014年行政長官換屆後,將來可以依程序提請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實現普選;行政法務司長敏姑果然支吾迴避。民主昌指出,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已來澳公開解釋澳門依基本法將來可普選特首的問題,如果特區政府當聽唔到,請敏姑提供今天的書面答稿以便追究。敏姑連忙卸給法律顧問向陽大爺解釋,向陽大爺最後只好說不排除這個。………

至於民主昌指上階段政改諮詢不嚴謹偏幫灌水是否有改進空間,敏姑照例撐冇問題。民主智幫拖話佢講大話!敏姑承認有改空間,但強硬唔認講大話,即推給朱局長再解釋一次,民主昌民主新民主智啋佢都傻,立即離場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