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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指城規草案多層次嚴重脫節不配套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面質詢
本人聯同其他議員曾經一再向行政長官提出城市規劃綱要法草案,但
未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城規立法問題經特區政府多年來一再弄諮詢研究
,拖延至今年第二季,又推出了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
(諮詢期由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八日),然而不配套之處另人觸目驚心。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思用以處理城市規劃重
大課題的核心機構,是一個專業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可是,城規專業
認證全不現套。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政府運輸工務施政方針承諾建
立建築城規範疇專業認證制度,又明文承諾在二零一一年向立法會提
交相關法案,而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廿一日函覆本人之質詢時
更聲稱該制度除涵蓋建築師、土木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外,亦包含城
市規劃師,但何以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建立建築城規範疇專業認證
制度的承諾卻沒有兌現?相關法案何以至今仍未出現?沒有城市規劃
師的專業認證或急就章地追補專業認證制度,又如何能夠成立專業的
城市規劃委員會?
二、 城市規劃牽涉龐大的土地資源利益,亦直接牽涉民生福祉,理應建立
實質的公眾參與制度,特別要有民選機構的參與,以抗衡官商勾結利
益輸送的惡習。可是,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
思的公眾參與只限於公開諮詢層面,沒有民選機構介入監察的配套。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應當建立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由市政議會
依法定職權介入監察城市規劃工作?在未建立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
會之前,是否應考慮由立法會作為民選機構介入監察城市規劃工作?
三、 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所構思用以協調執行城市規
劃工作的機制,竟然只是一個政府跨部門委員會,而不是建立一個踏
實的專責執行部門,會否這成執行上的不配套?事實上,現時特區政
府在土地房屋工務交通運輸基建等等各範疇又確實存在有待重新整合
的架床疊屋行政架構。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整合執行架構,例如把土
地、房屋、城規等集中一部門(土地房屋規劃局),內設城市規劃廳
作為城市規劃工作的正式執行部門,而把交通、運輸及運輸基建等集
中於另一部門,相應把城市發展辦及基建運輸辦合併回這些局級部門
內?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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