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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澳門政改中,有一個古怪部份,就是所謂「逐步完善」間接選舉制度。
按最早期1976年澳葡第4/76/M號法令,立法會間接選舉即使是等額提名都必須投票的,而法令第75條第二款規定:「由選民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最少須有選民五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即至少由界別五個社團提名。
2001年特區政府檢討了間選制度的實踐經驗,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間接選舉制度沿用了澳葡時代大部份的規定,但在提名方面作出「優化」,獲通過成為第3/2001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其中,第條第43條第二款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即提名門檻提高為界別內25%社團。
2008年特區政府檢討了間選制度的實踐經驗,提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優化」間選制度,獲通過成為第11/2008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其中,第條第款規定:第24條第二款規定:「被確定接納為某選舉組別的候選人的總數如等於或少於相關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相關選舉組別無須進行投票。」即遇等額提名時無須投票自動當選。
現在特區政府勾結社團人士要增加間選議席,打起「逐步完善」間接選舉制度的幌子,說要規定即使是等額提名都必須投票,又降低捷名門檻至界別內20%社團…….然則,2001年和2008年兩次對間選之「優化」跟這次「逐步完善」考竟是什麼關係?「優化」、「逐步完善」和「走回頭路」又是否同一回事?打起「逐步完善」間接選舉制度的幌子,是不是為了抗拒「直選過半」而耍的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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