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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近日有關某校不與多名教師續約及聘用「黑市教師」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和教育界的廣泛討論。雖然《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已經在立法會通過,但教學人員的任免仍由校方作主導,被解聘或不予續約的教師,若有不滿,只能向勞工事務局尋求公道。教育暨青年局作為對學校的對口管理單位,如發現有不合理解僱教師的行為,理應主動介入,以確保教師隊伍能健康發展,以及投放的資源可以得到有效運用。至於涉及聘用不合資格而任教的「黑市教師」問題,教青局更應該認真處理依法辦事,一方面要糾正學校的失誤,避免對學生構成影響,另一方面更要監管好學校的財務運作,務求令投放的公帑能得到合理使用。
同時,自《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通過後,雖然有關職級薪差的規定,要到二零一三年新學年才實施,但由於每間學校的財政情況不一樣,因此令到不少資深教師,深恐在評定較高職級後,會成為學校為節流而裁員的對象。此外,由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的最終文本,刪除了原來文本第十二條關於任職年齡上限,令教師失卻了一個合理的退場機制和退休安排。對於一些年紀大、教齡長的教學工作人員,《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的推出,若未能妥善解決資深教師的任職安排,對於這些長期置身教育工作行列的教師,不單無法對他們提供足夠的保障,相反容易成為學校不予續約的首選。《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教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保障,以建立一支優秀的教學人員隊伍及保證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教育效能。為了本澳的教育工作能健康地發展,以及確保教師隊伍的穩定,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教育當局在發現學校出現無理解僱教師,或在沒有合理理由的解釋下不與教師續約,會如何介入處理,以確保教師的權益不被傷害?對於有學校違規聘用不合資格的人士任教,經查明屬實後教育當局會如何加以懲處,又有甚麼措施防範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二、《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第四十條三款,設定第一級教學人員與第六級教學人員的月基本工資之間應有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增長。這項規定對於一些資源緊絀的學校,可能出現財政上無法應付的局面,容易導致資深教師的流失。基於現時教青局對學校的撥款,主要是按學生人數及班級數目而定,教育當局會否考慮除繼續對學校給予一般性的資助外,對擁有較多第一、第二職級教師的學校,於每一新學年的開始,統計所聘用較高職級教師的數目,給予有關學校特別的財政撥款支持,令學校在資深及優秀教師的聘用上得到財政的保障,並藉此鼓勵各校構建一支高素質的教學隊伍?
二、由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未有設定教師的退休年齡,而本澳現時的《勞動關係法》亦沒有退休的規定和保障,法案規定成立的公積金制度對於年長教師的作用亦不大。那麼教育當局對於一些年紀大、教齡長,而又有能力、有熱誠繼續留在教育隊伍中的的資深教師,有甚麼措施可以避免他們在私框實施後不會被迫離開教育崗位,或避免校方以無理解僱的補償方式來處理他們的離休?特區政府對一些未能受惠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的年長教師,會作出甚麼具體的安排?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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