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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聽取從業員意見推動賭場控煙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於今年實施以來,在各方執法工作上仍有待改進,而其中以娛樂場之控煙執法情況更成疑問。有博彩娛樂從業人員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已受煙害傷身和憂慮煙害傷身的人員仍日夕處身煙害環境中,對於現行法律之執行情況深感不滿。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第5/2011號「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第四條第(十三項)基本上指定娛樂場為禁止吸煙地點,而第五條第三款之例外規定則指定娛樂場「可設立不超過公眾使用區域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吸煙區,但吸煙區須符合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要求」。現在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有否核實各娛樂場遵守法律規定?能否有效執法?
二、 第5/2011號「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規定部份措施須以行政長官批示配合施行,例如工作地點、易燃產品銷售場所及燃料供應地點、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當局部門或機構的所在地之吸煙室,已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具體要求。然則娛樂場之吸煙區又是否應立即向博彩娛樂從業人員收集意見了解具體情況,盡快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具體要求。?
三、 衛生局及博彩監察協調局,作為相關執法部門,會否正面收集意見,透過正式召集博彩娛樂從業人員就控煙去法發表意見的公聽會,檢討改進現行娛樂場控煙執法的措施,以及就第5/2011號「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第三十九條所規定就娛樂場控煙之跟進評估徵集資料?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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