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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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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23 日  星期一   晴天


謹祝各位新年進步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2012 年 1 月 22 日  星期日   晴天


仍須努力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這是學社赴台觀選最後一站看檢討大選結果的場地,台灣普選順利成功,澳門政改仍須努力

看特區政府在台辦事處......�媕Y絕大部份地方在裝修,一張服務簡介都未有!但這之同行的澳門在台生已成功促當局關注在台生每次出入境被收費問題.........

 



促警方文待阻撓政改集會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保安司 張國華 司長:

新澳門學社在2012年1月18日晚上於冼星海大馬路準備開始集會活動時,被身穿便服沒有出示識別證件的警員包圍,對於治安警察局超越法律權限對集會提出限制一事,新澳門學社聲明如下:

一.新澳門學社早於2012年1月11日按照 第2/93/M 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五條之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作出預告,新澳門學社將於1月18日在「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集會,民政總署在01月13日書面回覆新澳門學社表明「本署已依法知會治安警察局」。

二.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八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倘若治安警察局局長對集會作出限制,須於集會開始前24小時前書面通知發起人,並須送住發起人所指定的地址。然而,新澳門學社並無收到任何來自治安警察局書面或電話的通知。

三.在1月18日黃昏,學社成員到達集會地點「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隨即被沒有佩帶識別證件自稱警員的人士重重包圍,要求將學社成員連同的擴音機移到遠離文化中心一側由警方在較狹窄行人路之所架起之鐵欄內。事實上,新澳門學社預告信件提供了理事長周庭希的個人手提電話、新澳門學社辦事處的電話及地址,在有關預告發出後至集會舉行一刻前周庭希及新澳門學社辦事處未收到過任何來自治安警察局就2012年1月18日集會事宜的
查詢或通知。

四.當在場警司被新澳門學社理事長民主希質疑治安警察局局李小平局長是否有依法在24小時前通知時有關限制集會地點的安排時,在場司警在通電話後嘗試辯解指,局長有「批示」但之前「通知唔到你」!周庭希即時向在場警司請求李小平局長或其有權限代理人從指揮車上出來探討警方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可惜警方並無就此提供進一步資訊。

五.在場警司更進一步聲稱「已經
冇要求你哋去(冼星海大馬路)另一邊(近前文華東方酒店一邊)」進行集會。如此態度,顯示警方人員認為有權對集會作出更「離譜」的限制!然而,公共行政機關在澳門應依隨「合法性原則」,即治安警察局的行為不能超越法律所賦的權力,新澳門學社憂慮,儘管治安警察局在一再在記者會上承認「前線警員對法律理解有偏差」後,仍未解決警員自我感覺「警權無限大」的徵結問題。

六.經一輪爭論後,警方繼續嘗試以新藉口要新澳門學社更改集會位置,聲稱在文化中心對面行人路與原位置(文化中心同一側)舉行集會是「一樣」。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民主軒立即指出,既然警方承認兩個地點都是「一樣」,就更無須強制新澳門學社到指定的一邊集會。警方並沒有就「兩邊一樣」但又同時指定「只可在一邊集會」的理據進一步解釋。

七.其後警方再搬出新藉口,聲稱在原位置會「阻礙行人」,但新澳門學社實在早已考慮到避免阻礙行人的問題,故只安排約七位成員在現場,反而包圍的治安警察局人員及犬隻約有近二十多位!事實上,冼星海大馬路文化中心一側行人路足
夠寬闊,而且比警方指定的一側行人路闊數倍。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民主軒即時指出此藉口不成立,可惜警方並沒有回應。

九.事件最後,新澳門學社成員雖見治安警察局交涉人員「詞窮」,但為免再「為難」前線警員,決定妥協在兩條行人路中間的行人區域開展集會活動。

十.新澳門學社認為警方在不依照法律在24小時前對集會限制作出通知,僅在現場以口頭形式限制集會區域,且無法出示有關批示,已涉嫌觸犯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者,處《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

十一.新澳門學社促請保安司張國華司長對新澳門學社在2012年1月18日於冼星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中治安警察局方處理手法進行調
查,並研究對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或其授權之領導人員提起有關紀律程序。

十二.新澳門學社促請保安司司安關注並督促治安警察局警員應依隨「合法性原則」之守法意識,為免加深公眾對警員自我感覺「警權無限大」之憂慮。

 

 

 

十三.從人權保障之角度,警方處理遊行集會手法之違法性、任意性及可問責性不斷惡化,令公眾擔慮本澳公民的言論空間及集會自由將進一步受侵害。

新澳門學社

 

民主希

 

2012年1月20日

 


敬啟者:

按照經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條資訊權之規定,新澳門學社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請治安警察局於十天內以書面提供敝社以下資訊:

獨一項.由治安警察局局長或其代理人作出涉及敝社於2012年1月18日與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之批示之副本。

若上述要求不獲適當回應,敝社保留按照《行政程序法典》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之訴的權利。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治安警察局 李小平 局長

民主希

新澳門學社 理事長

2011年1月20日

 

 

 

 

聯絡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6號嘉華閣2A

 

 

 

抄送:治安警察局之監督實體

 



2012 年 1 月 20 日  星期五   晴天


春來了,新生之氣洋溢,對於狐群狗黨,暫休兵一天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為什麼感到春來大地喜氣迫人呢?

噢,今天是本府家長誕辰啊呀!

儘管政改公聽夜小瓶無禮干預學社集會,將於今天被學社要求正法

但在下身為資深家丁,這一天有責任專躬府內,

為家長喜氣祥和,對狐群狗黨休兵一天,暫不露面

各位請請!



2012 年 1 月 19 日  星期四   晴天


怕什麼?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不答具體數字怕什麼

2012官商勾結賤價批地續來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經過諮詢研究,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底調整出的新批地溢價金公式,卻依然是涉嫌縱容官商勾結賤價批地。今年一月十七日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在立法會回答本人為此提出的口頭質詢,卻完全不能回應質詢所直接提問要求的,以公眾易於明白的方式清楚交代檢討調整效果;更完全不能交待,零四年及零八年公開拍賣分別以六千七百萬和十四億一千萬成交的土地,以現在新批地溢價金公式,分別值多少溢價金。本人當天已公開當面向司長指出,按專業人士計算,零四年及零八年公開拍賣分別以六千七百萬和十四億一千萬成交的土地,以現在新批地溢價金公式,分別只值不足一千萬元和不足一億元!

  土地溢價金遠遠低於市值,造成龐大的利益輸送。獲賤價批地的發展商,透過轉讓股權,往往取得數以億元計的暴利,而賤價批出的土地,建了豪宅,照樣是高價出售,讓澳門居民望樓興歎。新批地溢價金公式顯然繼續縱容賤價批地利益輸送。

  在調整出新批地溢價金公式後,踏入二零一二年,這種賤價批地又繼續發生。今年一月四日,政府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第58/2011號批示,只收不足二億五千萬元批地溢價金,便將三萬多平方米石排灣豪宅地批給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即便按二零零四年地產未起飛的實踐公開競投價格水平計算,這幅地價值理應遠超二十億元。獲批地的新公司是由身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的人士開設的(儘管行政會議成員還未有公開財產利益接受公眾監督,但相關商業登記可以證實這一點)。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新批地溢價金公式是政府研製出來的。零四及零八年競批地資料又全在政府手上。本人去年十一月提出口頭質詢至今年一月十七日已超過兩個月時間。何以今年一月十七日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在立法會不能交待具體數字以回應質疑?是沒有能力,抑或害怕揭示縱容賤價批地利益輸送的事實?

二、 運輸工務司司長聲稱會進一步研究修改批地溢價金的計算方式。然則特區政府剛調整出的新批地溢價金公式之前,難道不是已進行了諮詢研究的嗎?實際上,當批地溢價金的水平跟實踐應有價值相比相距一條街道那麼遠,而政府在公眾壓力下作出的研究調整只是移動幾個階磚位,究竟還要研究多少次才可以調整到位?一面繼續研究,一面不斷以這種溢價金公式賤價批地,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這當中涉及廳大的利益輸送?如何承擔政治責任?

三、 今年一月四日,政府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第58/2011號批示,又繼續以此種縱容賤價批地的濫價金計算方式向身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的人士開設的新公司批出三萬多平方米石排灣豪宅地。更竟然刻意迴避了土地發展諮詢小組的公開旁聽制度,刻意待米已成炊登上政府公報才讓公眾知道。特區政府如此安排,是否完全漠視公眾對小圈子選特首造成親疏有別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質疑?是否完全不考慮政治效果?現在如何補救,向公眾交待?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