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普選非遙不可及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民主新15/12/2011立法會議程前發言
對本澳民主政制發展,某些人一直以社會未有共識作為推搪之詞。行政長官崔世安終能有所參悟,決定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的問題,作為明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此順應潮流之舉值得支持。
澳門發展民主政制決非沒有「社會共識」。其共識就是「循序漸進」。只是,怎樣才算是「循序漸進」?這確實值得考究。但「循序漸進」最重要的是「進」,有了這個共識就意味着民主政制要「進」,不論幅度如何,最少不應停。像零九年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與之前的零四年及零五年的兩個選舉比較,就明顯沒有「進」。
方今之世,社會邁向民主,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權為民所賦),向人民負責是世界潮流,澳門自當不能例外。那麼,澳門的民主路應如何走?我們毋需急風暴雨式的民主突進,只需和風細雨的演進,以保證澳門在邁向民主路的過程中,社會能保持和諧穩定。
有人堅持澳門不能提雙普選,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皆由普選產生,理由是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般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致普選產生」。而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更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意味着在此限制下,澳門立法會不能實現全面普選。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一論述非常明確,已保留一個極大的彈性,即澳門的行政長官既可以最保守地以「協商」產生,但亦可通過「選舉」來產生。而通過「選舉」既可以像現時那種小圈子選舉,但亦可通過市民一人一票的普及選舉產生。而且,由於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不論行政長官是協商產生還是透過小圈子「選舉」產生,都令絕大多數的澳門永久居民的選舉權遭到無理剝奪,有違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此,結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來看,行政長官最終應由全澳永久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更值得指出的是,澳門基本法就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之論述,確保即使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亦無須修改基本法正文,而只是需要修改附件一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而已。可見,當年起草基本法時,雖然有人包圍內地官員刻意提供假訊息,誣蔑澳門人公民意識低,不宜在基本法中列明「最終達致普選產生」,但最終能寫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保留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空間,顯見當年立法者的政治智慧。
至於立法會能不能普選的問題,也是極為有趣的。有人要死命維護委任制度,執着基本法中規定澳門議會大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作為救命草。問題是,基本法此一規定來自中葡聯合聲明,而聯合聲明此一規定是由於葡國人擔憂澳門回歸後議會中再無葡裔聲音。而基本法則基於尊重中葡聯合聲明於是在條文訂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但事實上,如高天賜等葡裔人士,根本無需政制的特別照顧亦可憑實力成功爭取立法會議席。相反,看看澳門第四屆立法會中的七名官委,無一人是葡裔人士,便可見原來保護葡裔的設想早就破功。而基本法中此一規定亦非官委的護身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隨國家發展需要而多次修改,澳門十二年來一日千里,基本法中那些不合時宜的東西,又豈能永�琱�變呢?況且,若必須確保「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之規定,則只須保留一個官委議席,其他二十八個議席全由直選產生,不也同樣符合「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規定嗎?
必須指出,人類社會自出現議會,都是為了制衡和監察政府的權力。因而議會成員權力應由民賦。若在議會中保留大批權力非來自人民的「政治木乃伊」,讓他們反過來去制衡和打壓監察政府的議員,也實在是滑稽兼無聊。
本澳立法會現時的二十九個議席,僅得十二個議席是來自直選,而其他十七個議席來自間選和官委,令議會無法有效反映民意,亦無法真正發揮議會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有損議會之形象。所以,基於循序漸進的原則,立法會應與時俱進,可以三步走邁向民主化。第一步是在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中直選議席增加三席,官委議席減三席,就可在不損整個政治格局下讓議會中直選議席過半數,此既具象徵意義,亦明確澳門立法會逐步增加直選議席的民主發展方向。第二步,在第六屆立法會就將所有十個間選議席轉為直選議席,再將官委削減一席至三席,令直選席增至二十六席至二十八席,委任保留一或三席(全部取消間選議席並非要排除了那些現時透過間選參政的人士,只是作為在間選中有巨大影響力的大社團,他們自然有足夠實力在直選中獲得選民的認同而當選,取消間選只是要取消免費午餐,也取消大社團關起門來決定誰當議員的荒謬制度,讓所有當選的議員都必須面向廣大市民,為市民服務)。第三步,在二零二一年的立法會,就須透過修改基本法,也須在禮節上知會葡萄牙共和國對聯合聲明的執行有所調整,便能取消所有官委,立法會成員實現全由普選產生。
可見,不論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要達致普選產生,均非遙不可及,而是實實在在放在澳門人面前的選擇。
澳門人絕不應妄自菲薄,不要忘記,澳門人自一九八四年起,已有參與民主選舉的實踐,自八四年起,經歷了七次立法會選舉(葡治時期四屆,特區三屆)、三屆市議會選舉,有經歷過如此多的選舉洗禮,澳門人大都深明選舉的遊戲規則,有足夠的成熟度、足夠的理性和足夠的政治智慧去迎接真正的民主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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