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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回顧二十年參政經歷,關於修改出版法有幾個關節點:
A.澳葡政府為回應澳門回歸過渡,推動制定了1990年的出版法,當年民主昌還未入立法會,只見出版法大體是正路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但有個別條文卻涉嫌是惡草(包括規定稍後祊立一個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稍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特別加重防止輿論冒犯高官)
B.澳葡政府在1996年提出成立出版委員會法案,當時民主昌入已了立法會,有機會參與跟來自葡國的官員反覆討論,弄清楚存在個別恐草條文的因由,原來是來自葡國的官員一方面善意立法保障自由,另一方面卻因為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認為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要依法節制一下!
C.1996年在立法會跟官員反覆論證之下,大家開始有共識,發覺葡官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那不是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而言洶葡政府跟華人社會官民隔漠的結果,葡官妁為批評不根據事實,很多時是因為政府沒有把事實透露出來,而葡官也只是有選擇性地看一些華文報章川段翻譯稿,斷章取義而造成乖張炒作的錯覺!
D.當時一些開明的官員漸漸同意只是官民隔閡的問題,漸漸同意不需要設立負面方向制裁導向出版委員會,而是應當另考慮正面推動傳媒出版發展的機制,等傳媒專業壯大起來,由民間專業去籌議新聞工作者守則更好……終於,當年政府撤回了出版委員會法案。
E.民主昌當年意識到,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沒有設立,短期問題雖解決,但恐長遠仍留下後遺症,令人誤以為出版委員會乃未竟之業。因此乾脆提出法案要把出版法內幾條惡草丕式拔除。可惜此舉被視為得寸進尺有損當局體面,遭立法會6:7否決了。
F.時至今日,特區政府人傻錢多,辦公室內的傻官有大把錢請顧問肋研修法,揭到出版法,就發現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沒有成立等「有法不依」問題,於是就灑錢扶顧問來辦商議式民調推動推動……實質上是把毒草未除的後遺症引爆!
G.顧問公司受傻人錢財, 不是把公帑用在研究改善資訊透明度,推動傳彙出版專業發展的有意義方向上,而是依傻人指點的傻路去推動,一味推動是否如何建立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走上負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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