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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四   晴天


法改屢彈票請特首令司長承擔責任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法改屢彈票請特首令司長承擔責任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年十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由特黠政府回答口頭質詢。對於本人就特區政府承諾法律改革工作的失信滯後向主要官員問責的口頭質詢,在行政法務司司長缺席的情況,出席的一眾官員未能正回應問題。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對於本人就特區政府承諾法律改革工作的失信滯後,質疑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否須為統籌法改不力承擔責任,質疑主要官員是否須對土地法及土地溢金法改滯後牽涉龐大的利益輸送承擔責任,所提出的口頭質詢,特區政府負責的主要官員,特別是在政治上有責任統籌法改輕重緩急之責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竟然迴避,而被安排出席回答的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金融管理局、社會保障基金會、土地工務運輸局、法務局法律翻譯廳等一眾官員,只能證實「澳門特區政府2011年法律提案項目」當中本應在今年第一季提交立法會的「修改《財產申報》」法案,本應在今年第二季提交立法會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本應在今年第三季提交立法會的「司法援助一般制度」法案,均至今仍沒有提交;本應在今年第二季完成的「修訂《金融體系制度》」、「制訂《金融中介法律制度》」、「制訂《槓桿式外匯投資活動制度》」、「修訂《保險活動法律制度》」、「修訂《保險中介法律制度》」等涉法律改革的施政政項目確實至今沒有完成;本應在今年第一季完成「檢討土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土地溢價金調整以及本應在今年第三季完成「《土地法》修訂」等涉法律改革的施政政項目確實至今沒有完成。可是,一眾官員完全無法回答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否須為統籌法改不力承擔責任。行政長官是否應予正視,向主要官員問責?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是否能夠在此情況下切實執行?

二、   當日出席回答的官員對於一系列精選承諾限期落實的法改項目陸續彈票,只能無奈地推搪於要考慮整體施政情況和社會訴求,要收集意見和建議草擬法案,要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合等等「原因」。然則,特區政府在施政方針內公開的一系列精選承諾限期落實的法改項目,難道不是在考慮過整體施政情況和社會訴求,考慮過要收集意見和建議草擬法案,考慮過要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合等等,才作出公開承諾的嗎?否則,以此等理由兒戲彈票?如何維繫澳門居民對政府施政方針的信任?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1 年 10 月 26 日  星期三   晴天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作為一個生物的歷史此人名利福祿都嚐夠了,沒什麼好抱怨的。但在人類歷史而言,是儆惡懲奸?以暴易暴?茉莉花的果實?部落仇殽?人民意志的勝利?個別人的違國際法行為?…………中原古代就有這這樣的史觀: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當年民主昌在初中上中史,也沒掌握什麼理論,只是直覺想到,只要永遠維持歷史是勝利的論述,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便永遠得到歷史的印證……………..

資本主義世界體系霸權論述的慣技,把已揭露的進步現象歸類為向西方先進的模仿;把已揭露的惡行歸類為沒跟隨西方先進的野蠻基因......



2011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二   晴天


民主智民主昌動議聽證狙擊墓地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聽證動議

就永久墓穴事件已擾攘一年多,雖經廉署開展調查並已有了調查結果,但許多問題卻尚未得以澄清。由於事涉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涉嫌違法的問題,我們建議立法會就此事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八項啟動聽證程序,就下列問題傳召所有相關人員,包括當年臨時澳門市政局參與決策的人員、現時民政總署的領導層及掌管文件檔案的部門人員、行政法務司司長及其辦公室負責處理上述相關文件的人員,開展聽證,讓事件真相大白於天下。

一.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很明顯,調查報告認為,在事件中,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亦是其中一個責任承擔者。行政長官卻委任其負責調查,是典型的自已查自已,在行政上是否恰當?司長接受任務後如何開展調查?甚麼時候有結果?

二.在廉署調查報告公佈後,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力言自己全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在2010年8月10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十一點澄清聲明,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並且亦清晰顯示作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何以到調查報告指出批給永久墓穴事件當中涉及違規及濫權的行為時,陳司長就以全不知情來推得一乾二淨?到底是後來的「不知情」是真的,還是十一點聲明是刻意隱瞞公眾呢?根據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一款b項規定,「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到底司長對事件是知抑或不知?能否坦承交待?

三.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而從澳門市政廳到臨市局,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審查,此已是常規。正如廉署的調查報告所指出的結論,可能有二:其一是市政執委會已將此一會議錄送交監督實體,但監督實體「無作出審查,或審查力度不足,以致未發現問題」;其二是「市政執委會無將會議錄上呈,其責任由作出批准的市政執委會主席承擔」;但監督實體亦要為沒有督促被監督實體呈交會議錄之責任,任由被監督實體喜歡上呈就上呈,不上呈就不上呈,監督實體對之不聞不問,同樣是玩忽職守。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以不知情來卸責,是極其無賴的。我們認為,對廉署報告羅列兩個可能,實質上未有結論,所以理應透過聽證澄清事實。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個永久墓穴事件中,陳麗敏司長到底有否參與?以甚麼形式參與?陳司長或其辦公室有否在原始文件上留下某些具指引性的批示意見?

五.2010年初,檢察院接舉報開展調查,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同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先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這�堣w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種做法是否不當?是否存在濫用其監督實體職權的問題?

六.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據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承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但事隔不足二十天,大部份涉案原始文件竟然失蹤,到底2010年4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送回民政總署的「文件」,還是原始文件抑或已變成複印文件?

七.民署保有多年的原始文件,竟經監督實體調閱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屬實,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八條(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一款「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八.若民署回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屬實,何以不足二十天後,大部份原始文件竟不翼而飛?及後,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民署還是交不出來,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民署對大部份涉原始文件丟失到底有何解釋?

 

 

民主智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2011 年 10 月 22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新倡全民醫保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看病難也是澳門人一個老問題,許多人都埋怨公共醫療輪候時間長,都要求改善。客觀來說,本澳的公共醫療系統,以衛生中心作為初級護理,以仁伯爵醫院作為專科治療的模式,曾一度獲得相當正面的評價。只是,近年來,随着本澳人口的增加,原來的公共衛生系統已不勝負荷。雖有興建更多的衛生中心及增建醫院的計劃,但遠水難救近火。

  況且,以目前政府資源,確實可以加大力度投資廣設衛生中心和興建更多公立醫院來應對,更可將衛生中心的服務大力擴展,如延長診症時間,甚至增設夜診以至二十四小時服務等,以滿足市民的需要。只是,若真的如此,則本澳私人醫療服務的生存空間亦同時遭扼殺。

最後結果是政府要透過公共醫療體系包起全澳居民的醫療費用,這將成為一項長期性的沉重負擔,也不利醫療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

  鄰近香港已開始推行醫療保險計劃,以自願為起點逐步推展至全民;而台灣的全民健保計劃更被一些學者譽為全球典範,認為其在國際上僅次於瑞典而排名世界第二。台灣的全民健保具有社會保險的精神,即所謂風險分攤。在自助互助的基本理念下,年輕人賺錢分擔老幼的醫療風險和成本,達到年齡族群和世代互助。這也許是澳門醫療改革的其中一個出路。據悉,衛生當局已就此一問題研究多年,只是一直未見成果。

  事實上,藉現時政府資源較豐厚的時機,由政府策劃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讓市民透過這個制度的支援可以有較好條件選擇醫療服務,讓公共醫療和私人醫療兩條腿走路,以解決澳門長期看病難的問題,應當是當前需要思考的課題。

  當然,要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可能須投資不少,純粹由居民出資肯定難以成功,而必須政府牽頭並作重大的資源投入,以吸引市民參與,從自願參加到最終達到全民參與。目前,藉着政府庫房充盈,應可在龐大儲備中撥出一筆款項推動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充分調動公共和私人醫療服務資源,讓澳門居民能人人病有所醫。際此特區庫房充盈,本是由政府注資牽頭推動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適當時機,若拖延決策,恐防失諸交臂。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

一.    政府雖有計劃擴展公共醫療系統(包括增建衛生中心及醫院),但要透過擴建公共醫療系統來滿足市民醫療服務的需要,相當是一個難以承擔的龐大資源。當局就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研究已有相當長的日子,到底進展如何?有否研究成果?

二.    鑑於公共醫療系統因人口增長而承受沉重的壓力,特區政府推出醫療券計劃,主要目的還是希望發揮分流作用,將部份市民的醫療服務分流到私人醫療機構,但使用多年效果卻似乎未如理想。政府有否檢討此一計劃?

三.    在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無期之際,分流醫療服務應是當前重點政策。現時本澳可獲免費醫療的群體包括兒童、懷孕婦女、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學生、教師、公職人員、癌症病患者、傳染病病患者等,其中嬰幼兒保健、孕婦保健及長者保健佔了衛生中心相當比重的服務,而公共醫療服務輪候時間長,這類保健服務量大亦是主因。對這三類服務,行政當局可否考慮「資源跟人走」,讓受服務者可以選擇到其他獲官方審准之私人診所進行保健和護理,以達分流目標,並憑此而讓公共醫療系統騰出空間為更多市民服務?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1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智倡男士產假及女求女診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現今,不少外地先進國家為推動「家庭友善」政策,特設有男士有薪侍產假。挪威早在1999年立法,讓男士享有一個月的有薪侍產假期,近年英國、加拿大等國家亦先後設立侍產假,藉以鼓勵生育。

    事實上對女性來說,懷孕及生育是人生中最興奮及重要的事情,但生育的前後,亦會因此對她們的生理及心理造成影響,從而帶來一連串的巨大壓力,當中包括身形、樣貌、情緒、荷爾蒙等各方面的改變。女性在照顧新生兒的健康成長及履行母親的責任時,往往會導致產婦在情緒上的轉變,嚴重者會變成產前或產後抑鬱症。故此,女性在懷孕、生育及生產這三個階段中,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均極需要家人的關心,特別是來自丈夫的呵護及照顧。假如丈夫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家庭,有助妻子安心產子,迎接新生命的來臨;男士亦可以盡丈夫的責任,照顧妻子,分擔家庭要務,共同承擔迎接下一代的神聖使命。另外,女性在生產後,身體會變得虛弱,產褥期 (俗稱「坐月子」) 是女性產後身體恢復的重要階段。在這階段,女性不宜過分勞累,需要充分的休息及進食高營養食物,故丈夫的角色更不可或缺,丈夫的支援對家庭和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於本年的九月,鄰埠香港已著手研究有關男士有薪侍產假之立法,就一些條文諮詢律政司,香港政府並答應明年初將研究報告交勞工顧問委員會,並提交立法會討論,而在本月十二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施行報告時更明確表示,會由香港政府帶頭推動,研究向公務員提供有薪侍產假,實行先行先試。由此可見,男士侍產假的設立已成為世界的潮流、社會的共識。“父親產假”將男女置於平等地位,可以使他們享受天倫之樂之餘,又令工作和家庭生活更和諧,嬰兒得到更好照顧,家庭關係因此而變得團結和溫馨,是對女性的尊重和關懷。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施行報告時宣布香港政府會帶頭推動,研究向公務員提供有薪侍產假。那麼,澳門特區政府會否參考世界各地及鄰近地區的做法,於短期內開展對男士侍產假的立法工作,使產後的婦女能得到關愛與支持﹖

2.香港特區政府現暫時只研究向“公務員”提供有薪侍產假,澳門特區政府會否更有前瞻性地,把有薪侍產假的設置作為勞動關係法的修訂條文,進一步推廣到所有階層及所有職業的人士﹖

3.為尊重並保障女性的私隱,減少在診治或檢查時出現不必要的醫務糾紛,特區政府的醫療機構,會否在急診和門診部門,設置純粹由女性醫務人員擔任的女性專屬應診服務,讓求診的女性病人有選擇的權利?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