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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日   晴天


就永寧廣場經濟房屋售價提出商榷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就永寧廣場經濟房屋售價提出商榷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在刻意不披露經濟房屋成本的情況下,聲稱會按照基層市民的支付能力定價,承諾讓市民以家庭月入百分之三十支付供款的標準設定經濟房屋基本售價為每平方呎一千一百澳門元。

  按第10/2010號法律《經濟房屋法》附件一規定之各類型經濟房屋單位最小總使用面積配合過去政府曾聲稱每平方呎一千一百澳門元計算,不富裕的經濟房屋輪候戶可期望獲得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分別為:T1單位301,800澳門元,T2單位390500澳門元,T3單位503000澳門元。

  可是,現在特區政府公佈永寧廣場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分別為:T1單位565,100澳門元,T2單位710,100澳門元,T3單位885,100澳門元,T4單位1,110,200澳門元。比起輪候戶原本可期望獲得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提高76%87%

  特區政府公佈永寧廣場各類型經濟房屋當中層數座向佳者的高配售價更分別為:T1單位863,300澳門元,T2單位1,089,600澳門元,T3單位1,405,500澳門元,T4單位1,679,200澳門元。比起同類型單位最低售債高出51%59%;而比起輪候戶原本可期望獲得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更超出179%186%

  以政府公佈永寧廣場經濟房屋這系列價格,將會令不富裕的基層市民,難以承受。特別是沒有機會取得T1T2T3T4單位當中層數座向最差因而售債最廉的單位者,更恐怕連首期也付不出。有銀行眼看存在商機,也相應推出九成按揭,但即使辦了九成按揭,不富裕的基層市民以後供款負擔肯定遠超家庭月入百分之三十。特區政的原有承諾,恐怕竟是口惠而實不至。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公佈永寧廣場各類型經濟房屋售價,不僅違背過去聲稱每平方呎一千一百澳門元的承諾,永寧廣場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比起輪候戶原本可期望獲得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提高76%87%,而永寧廣場各類型經濟房屋當中層數座向佳者的高配售價更比起輪候戶原本可期望獲得各類型經濟房屋的最低配售價更超出179%186%。是否太過份失信於民?同類型經濟房屋單位按層數座向安排稍不相同售債,本無可厚非。可是,同類型經濟房屋單位高低價相距五成以上,有何根據?是否在操弄權術藉此刻意抬價?

二、 過去特區政府聲稱讓市民以家庭月入百分之三十支付供款的標準設定經濟房屋基本售價,儘管已令售價高於過去經屋售價水平,但本來尚可以確保不富裕基層市民不會因售價過高而被迫放棄購置經濟房屋。可是,現在永寧廣場八百八十個單位當中究竟屬於層數座向最差售價最廉(即T1單位565,100澳門元,T2單位710,100澳門元,T3單位885,100澳門元,T4單位1,110,200澳門元)的單位共有多少個?現在對於沒有機會取得T1T2T3T4單位當中層數座向最差售價最廉單位的不富裕基層市民,特區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其不會因售價過高而被迫放棄購置經濟房屋?

三、 面向將來,在社會房屋申請者收入上限等於經濟房屋申請者收入下限的新制度,倘若不能確保經濟房屋申請者不會因售價過高而被迫放棄購置經濟房屋,是否會人為製造出合資格卻買不起經濟房屋又沒資格申請社會房屋的不幸基層家庭?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011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智關懷癲癇患者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癲癇病,即俗稱的「發羊弔」,為一種常見的腦神經系統疾病。據統計,我國每二百個人之中就有一個患上癲癇病。如果按澳門現時人口作粗略估算,本澳的癲癇病患者大約為二千五百名。癲癇症的發作形式多樣,如突然跌倒全身僵硬、或是突然全身肌肉放鬆倒下不醒人事、或是四肢突然抽搐維持一段時間,發作時患者可能保持清醒又或會陷於昏迷。

  癲癇病的患者無論是外觀、智力、體格都與常人無異,但其發作時的症狀卻比許多其他疾病嚴重。個別人士由於對癲癇病缺乏正確認識,因此對癲癇病患者容易產生偏見和歧視,這對患者及其家屬造成極大的精神負擔和心理壓力,亦嚴重影響病患者的正常社交和就業。很多癲癇病患者苦訴希望自力更生過一般人的生活,可是只要患者在試用期間病發,大多僱主均不願意為癲癇病患者負擔額外的風險和工作上的不便而將患者辭退。

  現時,澳門社會存有很多大大小小的社團,遍及老人、家庭、幼兒、青少年、婦女、殘疾等各方各面,唯獨未有關注癲癇病人的相關團體,為癲癇病患者的權益和苦況發聲。現時政府關注弱勢社群的有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對於癲癇病患者的社會關懷存在嚴重不足。據悉,部分癲癇病患者因無法就業賺取收入維持生計,被迫依靠低微的經濟援助過活。同時由於有關法律法規的真空,癲癇病患者即使遇到了經濟上的困難或情緒上的危機到有關部門求助,都被視為正常人一般看待,並無給予特別的處理和協助,使癲癇病患者感到自己在社會上處於「高不成、低不就」的境地。既不能如同一般人正常就業、擁有一般人的社交生活,又不能如同其他長期病患者和殘疾人士,得到同樣的接納與關顧,成為被忽視的夾心人。有癲癇病患者甚至向本人議員辦事處的助理表示:「寧願斬掉自己手腳成為殘疾人獲得社會關注。」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癲癇病的患者無論是外觀、智力、體格都與常人無異,患者發作時只要經旁人適當的協助,在一段短時間後便會恢復正常。可是現時社會對於癲癇病患者的認識和接納都存在不足,致使其在就業和社交方面都出現嚴重困難,政府在這方面會否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加深社會人士對癲癇病的認知,讓廣大市民及僱主更加了解和接納癲癇病患者?  

2.癲癇病患者在融入社會時,需要比常人面對更多的困難,但由於現時的法律政策對癲癇病患者存在不足,導致癲癇病患者往往「高不成、低不就」,不能擁有正常人一樣的就業機會與社交圈子,又不如其他弱勢社群得到社會重視。政府會否就此對有關援助弱勢社群的法律法規作出檢討,將癲癇病患者明確列入有關援助範圍,使癲癇病患者獲得如同其他弱勢社群同等的關顧?

3.癲癇病患者最需要的,是社會的接納和一份能自力更生的工作,政府會否考慮除了現時為領取經濟援助人士而設的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和積極人生計劃等短期計劃外,更進一步為癲癇病患者在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中,安排長期服務的工作機會,使癲癇病患者能得到自力更生和逐步融入社會的機會?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五   晴天


因彈票而改口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繼上半年後第三季法改項目陸續彈票

民主昌要求修改口頭質詢促政府交代

敬啟者:

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這次質詢事項及問題指涉特區政府在施政方針明文承諾的法律改革項目在第一季及第二季沒有依期實現的問題如後,但由於這項口頭質詢未獲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年度會期內召開會議讓政府官員答辯,而現在第工季度已過去,又有在施政方針明文承諾的法律改革項目在第三季沒有依期實現。為體現口頭質詢應有的時效性,本人要求將上述口頭質詢的質詢事項及問題進一步修訂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行政法務範疇領導不力,導致法律改革滯後,已廣受公眾批評。豈料,特區政府自己精選明列在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內作為明確施政承諾的法改項目,又陸續不能兌現。本人曾經提出書面質詢,促政府當局正視已明確承諾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之法改項目彈票危機,但不僅過去質詢所提及的承諾法改項目竟全部彈票,且至今已踏入第四季,陸續有更多應在今年第一、二、三季完成之法改項目沒有實現。

  為此,本人就特區政府承諾法律改革工作的失信滯後問題,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施政報告內精選明列為「澳門特區政府2011年法律提案項目」的「修改《財產申報》」本應在今年第一季提交立法會,「中央公積金制度」本應在今年第二季提交立法會,「司法援助一般制度」法案本應在今年第三季提交立法會。可是,這些精選承諾的法改項目何以均沒有依期提交立法會,亦未有任何解釋?現屆行政長官上任時,聲稱建設陽光政府,而政治職位據位人之財產利益公開受公眾監察,正是其中核心要務。延誤「修改《財產申報》」是何用意?特區政府可否盡快提出法案,把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局級領導官員之財產利益,公開受公眾監察?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否須為統籌法改不力承擔責任?

二、 「修訂《金融體系制度》」、「制訂《金融中介法律制度》」、「制訂《槓桿式外匯投資活動制度》」、「修訂《保險活動法律制度》」、「修訂《保險中介法律制度》」等作為特區政府經濟財政範疇涉及法律改革的施政政項目,本應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今年第二季度已經過去,這些涉法改項目,究竟有何下文?金融管理局今年六月發表聲明,對於共二零一宗投訴涉一千一百一十九張外匯交易合約的集體投訴事件,表示此等「投訴主要涉及銀行執行孖展外匯交易合約中有關強制平倉條款及銀行服務安排而產生的爭議」「已超出本局之監管權限」令希望當局主持公道之市民感到無奈,認為急需完善監管法制。是否因法改滯後已令市民蒙受損失?

三、 「檢討土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作為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涉及法改的施政政項目,本應在今年第一季完成;「《土地法》修訂」作為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涉及法改的施政政項目,本應在今年第一季完成。今年第三季度都已經過去,這些涉法改項目,究竟有何下文?「檢討土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之目的,明文規定是「使批地溢價金盡可能貼近市場價格」。以筷子基商住宅用地為例,二零零八年特區政府公開拍賣共四千七百多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實踐市價是十四億一千萬元。現在,特區政府可否說明,依現時按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土地溢金計算,同樣的筷子基商住用地,價值多少?跟實際市價相差多少倍?由於土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法改滯後,特區政府現時處理新口岸酒店用地、小潭山劈山用地、東亞衛視影城用地等等閒置地復活改用途所依據的現行土地溢金計算,是否牽涉龐大的利益輸送?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是否須對此承擔責任?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曾族霸權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鄰埠地產霸權之外,曾族霸權亦唔講得笑。權權大爺打壞份工臨尾抽水有恃無恐。蟻民指責佢,有偉雄叔噴辣。年青人突圍埋去,有德成伯飛身攬住。正規代議士指責佢,有鈺成伯掃地出門......



2011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四   晴天


根治水患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政府部門各有見解 民主昌促根治水患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近年澳門半島低窪地區水患日益嚴重,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函覆本人書面質詢時,承認「澳門未來水浸情況,將由於海平面上升和熱帶氣旋數目及強度的增加而有所加劇」,但聲稱已「基本上解決了下水道淤塞問題」及透過設立三級水浸預警機制和提升部份地區新建築物門檻高度,作為回應。可是,當年一再出現的情況是,歷時僅一兩天的熱帶氣旋過境,已一再構成嚴重水浸,令本澳眾多地區商舖、住戶受損失,公眾安全受威脅。治水問題,顯然不能僅透過設立三級水浸預警機制和提升部份地區新建築物門檻高度來解決。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徵詢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民政總署意見後再函覆本人書面質詢時,承諾「特區政府會透過整體規劃、地區發展及活化城區等措施,又或在進行區域性大型工程時,一併進行綜合的治理低窪地區的水浸問題。今年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民政民生領域第一大項目就是「全力解決水浸問題」,持續大半年為了進行渠網及下水道工程,高士德馬路一帶交通民生環境大受影響。可是,這些「全力解決水浸問題」的公共工程,並沒有建造防潮堤圍的設施。令公眾懷疑能否根治水患。

  今年十月特區政府氣象局局長終於公開承認,由於潮水湧進陸地的速度高,排水系統永遠不能及時處理,絕對不可以用下水道的方法去解決,一定要透過堤圍等工程才可解決。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二零一一年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民政民生領域第一大項目「全力解決水浸問題」的相關工程,雖已如火如荼進行,已令高士德馬路一帶交通民生環境大受影響,但這些「全力解決水浸問題」的公共工程施設縱使完成,是否仍是永遠不能及時處理潮水湧進陸地的水患?特區「全力解決水浸問題」的工程是否仍是表面工夫?特區政府在規劃「全力解決水浸問題」的相關工程中,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二、 特區政府在籌備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之際,可否下決心啟動堤圍工程,根治水患?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