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智促變旅休心
書面質詢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今年首八個月的入境旅客總數達18,495,526人次,當中國內的旅客為10,506,574人次。有某報文章論述:本澳每年有超過二千多萬人次的旅客來澳觀光旅遊,其中就有最少五成的旅客是沖著博彩娛樂而來。同時亦有學者指出,由於博彩業的蓬勃發展,本地居民的“問題賭博”亦呈蔓延趨勢。社工局今年設立了問題賭博人士中央登記系統,首半年數據顯示有六十四個新增個案,八成均為病態賭徒。雖然本澳政府的收入,當中包含著博彩業的龐大稅收,但過份依賴博彩業的結果,不單削弱了本澳自身的競爭力,也令本澳社會及其他地區的家庭,為此付出社會成本以及有所缺失。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雖明確表示,特區政府在2013年3月前會控制全澳賭枱在5500張以下,但在2013年以後的十年�堙A將以每年平均百分之三的增長幅度來限制全澳賭檯增加的總量。
本澳今年第二季的賭枱數目已達5,237 張,角子機數目則為15,098部,若以2013年的5500張賭枱為基數計算,以每年百分之三的增長率推算,則到2023年,賭枱的數目將為7,391張,而角子機增長數目尚未計算在內。以澳門彈丸之地,特區政府若只熱衷於博彩業的發展,仰賴豐厚的賭稅維持運作,是否對國家、對本澳的一種負責任行為?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對本澳的定位,澳門未來應以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為目標。國家為此更批出五幅新填海用地、橫琴新區發展等計劃作配合,然而特區政府現時除在賭枱數目上胸有成竹外,其餘項目不是在研究中,就是有規劃中,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應深知博彩業獨大帶來除了金錢的得益外,社會成本的付出同樣沉重。除了賭徒須負責任博彩,作為政府也應有負責任的博彩管理,請問特區政府如何履行負責任博彩的職責,有何實質計劃落實本澳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以便逐步減少對賭稅的依賴?
二.特區政府對於現時經營於社區中的角子機場,何時設定遷離社區的時間表?至於特區政府制定有關娛樂場設置的行政法規,為何不是在賭業開放時同步設定?相反在社會多番催促下,尚要有待明年第一季度才有望爭取完成?
三.要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本澳必須有硬件的配合。在以往批地發展當中,氹仔先後有海洋世界樂園、東亞衛視影城、遊艇會等項目,但現時的海洋世界樂園一片荒草;位於林茂塘附近的遊艇泊位雖早已爆滿,氹仔的原遊艇會用地卻一灣死水。請問特區政府對以上的批地發展項目有沒有嚴格地跟進,責成其執行,以增加本地的旅遊元素,來配合國家十二.五規劃的定位,全面落實旅遊休閒項目的發展?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主新再探墓地門
書面質詢
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中對「『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的批准決定」、「『前臨市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的角色及問題」及「市政機關監督實體」三方面所存在的責任和問題作出結論,其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
明顯地,廉署此份報告中,作為前臨市局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主角之一,須為此事而承擔責任。但特首竟下令由行政法務司自行跟進此份調查報告,與本澳現行之迴避制度明顯牴觸。
在調查報告公佈後,陳麗敏司長力言自己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或如今民署的管理委員會都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而從澳門市政廳到臨市局(相信今天民署的管理委員會也是),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備考,此已是常規,不可能有某一期會議錄不送交監督實體的情況。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指臨市局當時作決定時沒有徵詢其意見,事後亦沒有讓監督實體監察,以此來卸責,是極其無賴的。如廉署所指出,臨市局領導層所作之決定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對審批十個永久墓地的申請時「無深入考慮所引述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而當作出與下屬建議相反的決定時,無作任何理由說明及解釋,「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d項的規定」。很明顯,臨市局此項決定是透過市政執委會會議作出,而有關會議錄必然送交監督實體,而監督實體竟對決議所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的決議視而不見,或沒有履行責任對有關會議錄不作檢視,都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倘若當期會議錄未呈交監督實體而司長竟沒有追討的話,同樣也存在玩忽職守的問題。到底該份會議錄有否呈交監督實體?這涉及官員誠信的問題,公眾有權知道。
事實上,陳司長須承擔的責任還遠不止此。
廉署的調查報告是從去年八月份立案開始寫起的。但在廉署立案調查之前半年,檢察院的調查已啟動。所以,在廉署報告中看不到檢察院調查過程中的連場「好戲」。2010年初,檢察院接舉報開展調查,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同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先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這�堣w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堣w存在涉嫌違規之問題。
據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承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可是,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作為保有原始文件的一個政府部門,在一個存在疑問的個案中,為何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為此,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民署還是交不出來,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原始文件如何散失是一個極堪玩味的問題。
就上述種種疑點,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 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的結論部份明確指出了三方面責任,包括)一)「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的批准決定、二)「前臨市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的角色及問題及三)「市政機關監督實體」三方面所存在的責任和問題作出結論,其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明顯地,廉署此份報告中,作為前臨市局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主角之一,須為此事而承擔責任,也應成為跟進調查的對象。但特首竟下令由行政法務司跟進此份調查報告,與本澳現行之迴避制度是否明顯存在牴觸?行政長官會否重新指派不涉案的官員組織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
二. 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此案中是直接的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作迴避,反而是以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將所有原始資料拿走。對此,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時已確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到底,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案中的當事人,竟以民署監督實體的身份調走原始文件,是否違反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迴避制度?
三. 更重要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調走所有涉案原始文件之後,雖然「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可是,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極為嚴重的是,幾乎所有涉案的原始文件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最終都無法交出原始文件,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報告書來代替。三月份民署才將所有原始文件送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四月份收回,但四月二十三日送交檢察院時,大部份原始文件竟不翼而飛。對此,民署理應交代原始文件散失的真相?此外,原始文件經監督實體調動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屬實,則這種運用權力扣起文件,影響調查,妨礙司法公正,令問題已從行政違法變成刑事違法。對此,特區政府會否開展調查並向公眾作出交待?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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