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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立城規法交代還地債迎新城填海規劃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政府已展開填海新城規劃第二階段諮詢,但幾年來對於制定城市規劃綱要制度仍無進展,甚至連涉及大量動用填海新城土地資源的「還地債」內容仍未肯披露。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處於城市經濟發展推動城市擴建的時刻,城市發展、土地利用和公共空間保育,再不應處於見步行步的混亂情況,更不應縱容利益輸送,而犧牲公共利益。城市總體發展,本來就應該具備總體策略性規劃的遠景,以法律規範,明確依規劃辦事,避免長官意志擺佈和防止私相授受,確保居民對城市規劃的知情和參與權。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以《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條例》作為城市規劃的法制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盡快制定《城市規劃要綱法》,作為規範制作、更改、發佈與實施城市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與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法理依據,讓本澳的城市發展追上祖國與鄰埠的步伐,回歸法治。本人與區錦新議員、陳偉智議員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請求行政長官給予書面同意,以便提交立法會進入立法程序。法案嘗試確立城市規劃制度,制定城市規劃綱要法,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詳細規劃,設置具城市規劃專業能力和代表各區居民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參與審議,設置公開展覽、說明和吸納民意的諮詢程序。法案建議,城市規劃具二十年的前瞻性,並五年一次作全面檢討。法案亦建議,設立由相關專業人士及各區民意代表參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及賦予該委員會制訂與審議城市規劃的權力。可是,行政長官既未就議員提交的法案給予書面同意,也未有由政府草擬提出城市規劃法法案。現在啟動填海新城規劃之際,再不及時立法,將令規劃各種建議成果淪為沒有法制基礎,可朝令夕改的海市蜃樓。特區政府在籌備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之際,是否應明確在二零一二年限期提夜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及限期制定總體城市規劃,以便在法制基礎上有序推進填海新城發展?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未肯正面回答質詢提出的「到底特區政府尚有多少地債要還」的問題,只是聲稱「因配合博彩業開放、調整城市規劃及實際需要,曾徵用部份發展商及業權人的土地」是「不排除將來以新填海土地作置換」,又表示會「在適當時候向社會披露個案處理情況」。其後,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再回答本人質詢時,繼續聲稱「不排除將來以新填海土地作置換」,仍不允說明具體內容,只聲稱「適時公佈最新進展」。可是,除了「因配合博彩業開放、調整城市規劃及實際需要」曾徵用土地要「以新填海土地作置換」外,政府審理中的過百幅閒置土地亦可能要以土地置換。例如青洲坊逾二十年不發展的長期囤積批地,特區政府竟已私下協議給予同價換地。將來投放大量公共資源來設計興建營造的填海新城土地,究竟有多大面積要用作「還地債」,讓發展商建豪宅、酒店,利用設計好的土地資源環境圖利?現在可否公開說明須政府以土地作置換的面積數量及價值數量?抑或要等到將來一切「米已成炊」,在政府公報刊登批地土地「還債」,便當作是「適時」公佈?
三、 還地債內容甚至可能涉及新城填海現階段的規劃。早在中央政府未批准填海之前,澳門政府已經在填海新城B區範圍內僣填土地,其中一幅曾用於作為炮竹煙花燃放區的土地剛填好就已「名花有主」,政府曾經解釋是為了「還地債」。然則,倘填海新城B區已有土地用於「還地債」,現時政府填海新城規劃草案諮詢文本關於B區的兩個草案當中的聲稱不設商住用地的「草案一」是否只是虛幌一招,戲弄市民?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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