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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6 日  星期一   晴天


死相 尷尬 分類: 未分類

CTM哄動全城的好戲............
又話廢2G專用3G,立即示範3G的死相,唉....



民主新提點賀一爺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立法議員區錦新致全國人大常委賀一誠公開信

 

 
全國人大常委、澳門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先生:
  閣下最近公開表示,港澳兩地《基本法》有異,香港《基本法》有賦予香港特區有此權利,但《澳門基本法》則沒有訂明澳門可以普選特首,若要普選特首,則要啟動龐大的修法程序,而且主導權不在澳門。所以,本澳現時沒有條件普選特首。在沒有法律支撐下,即使社會討論普選特首也將沒有結果,故此沒有討論的必要。至於全面普選立法議員,閣下表示,由於有間選議席的存在,也沒有條件全面普選立法議員。
  本人雖尊重賀先生的個人見解,但基於閣下身兼全國人大常委,賀先生之錯誤理解可能會令人誤以為是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則難免遺禍深遠,故不能不斗膽指出其謬誤。
  過去一直都有人認為澳門不能提雙普選,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皆由普選產生,理由是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般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致普選產生」。而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更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意味着在此限制下,澳門立法會不能實現全面普選。
  只是,這樣的理解並不準確。基本法的法定解釋權雖屬人大常委會,但幸好基本法是用中文書寫的,任何懂中文的人都可憑基本法的行文及譴詞用句而理解基本法的內容。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一論述非常明確,保留一個極大的彈性,即澳門的行政長官既可以最保守地以「協商」產生,但亦可通過「選舉」來產生。而通過「選舉」既可以像現時那種小圈子選舉,但亦可通過市民一人一票的普及選舉產生。而且,由於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不論行政長官是協商產生還是透過小圈子「選舉」產生,都令絕大多數的澳門永久居民的選舉權遭到無理剝奪,有違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法律角度來看,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屬原則性之內容,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則屬操作性內容,當兩者倘有存在差異時,當以原則性所規定的為依歸。因此,結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來看,行政長官即使在基本法上沒有訂明「最終達到普選產生」,但在確保澳門人「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則行政長官最終應由全澳永久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更值得指出的是,澳門基本法就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之論述,確保即使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亦無須修改基本法正文,而只是需要修改附件一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而已。而現時有人提出將選舉委員會增至四百人或四百五十人,也同樣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並無特別困難。可見,當年起草基本法時,雖然有人包圍內地官員刻意提供假訊息,誣蔑澳門人公民意識低,不宜在基本法中列明「最終達致普選產生」,但最終能寫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保留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空間,也說明當年立法者的政治智慧。所以,若賀先生作為人大常委之一,連這一點亦存在理解上的混亂,實屬不可原諒。
  至於在「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範下,澳門立法會能不能普選的問題,也確實值得探討。問題是,基本法此一規定來自二十五年前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而聯合聲明此一規定是由於簽署的另一方──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擔憂澳門回歸後議會中再無葡裔聲音。而基本法則基於尊重中葡聯合聲明於是在條文訂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但事實上,特區十二年實踐證明,如高天賜等葡裔人士,根本無需政制的特別照顧亦可憑實力成功爭取立法會議席。相反,澳門第四屆立法會中的七名官委,無一人是葡裔人士,便可見原來保護葡裔的設想早就不切實際。  值得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隨國家發展需要而多次修改,自一九五四年制訂第一部憲法起,不足一花甲內,五度小改(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度大改(1975年、1978年和1982 年)。澳門十二年來一日千里,基本法中那些不合時宜的東西,又豈能永�琱�變呢?
  修改基本法是否如賀先生所說要「啟動龐大的修法程序,而且主導權不在澳門」?讓我們看看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它規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請留意,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是其中一個提出修改提案權的實體,所以不能說主導權不在澳門。而此條文中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從修改議案的提出,經澳區人大、立法會、行政長官,到經澳區人大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的四個啟動步驟,都是澳門可以主動做的,所以說「主導權不在澳門」是完全講不通。至於是否屬於「龐大的修法程序」,也不必嚇人,所不同者只是修改附件僅是由人大常委會就可以,而修改正文則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已。當然,目前的條件未成熟到修改基本法的立法會產生辦法,亦可盡量壓縮官委議席,即使僅保留一個官委議席,亦符合「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之規定。
  當然,若未來社會共識都認同澳門立法會應實現全面普選,則透過中央政府向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作出知會,向聯合國備案,再進行基本法正文的修訂,在法律技術層面根本不成為障礙。  因此,賀先生之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無討論必要,或討論亦不會有結果之說,並不正確。對政制改革的意見可以不同,但涉及事實之是與非,則不敢不告。
 
               立法議員 區錦新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
 
 


2012 年 2 月 5 日  星期日   晴天


當面查問政府確知「私框」立法未能處理的問題,民主智立即質詢跟進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去年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經討論多時後,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向傳媒表示預計可於本月內簽署法案意見書,並將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的制定,一定程度上為教學人員的工作提供了切實的保障和有效支援,但在訂定的過程中,原來《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文本第三稿第三十九條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當中的第五至第七款,有關特區政府為重視教學人員特別年近退休的教學人員對澳門教育所作的貢獻,所設置的一次性撥款安排,最終卻未能在《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中落實,令法案對教師所提供的保障未能完備。此外,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以便明確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可惜與校董會章程息息相關的專有法規,至今仍未頒佈,令辦學實體在處理教師的評核、申訴時,容易出現不公平的現象,間接影響一支高素質的教學人員隊伍的建立。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在《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文本第三稿的修訂說明中,明確表示:「特區政府重視教學人員特別年近退休的教學人員對澳門教育所作的貢獻,在退休保障上將予以特別支持。故考慮向符合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有關開立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條件的現職教學人員提供一筆款項,具體金額將以年資為重點考量因素,其標準及撥入程式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款項的管理按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可惜上述的安排,最終被認為不適宜用法律作恆常性的規範而在《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中被抽掉。本人在去年九月八日曾就此問題提出書面質詢,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在去年九月二十七日的答覆中表示:「對於即將退休或於近年已退休的資深教師,特區政府亦高度肯定他們為澳門教育所作的重要貢獻,會透過適當方式給予特別關注,相關方案正在研擬之中。」在現時《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即將進行細則性審議的時候,請問有關當局對於即將退休或於近年已退休的資深教師的相關方案,研擬的結果為何?在退休保障上如何予以特別支持?

二、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中,列明會為辦學實體制定校董會章程時作為根據的專有法規,為何遲遲未見落實?相關專有法規何時才會完成及頒佈,以便辦學實體有所依循?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2 年 2 月 3 日  星期五   晴天


民主昌單挑賀一爺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立法議員吳國昌致全國人大常委賀一誠公開信

──勿以偏見成見窒礙政制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副主席

賀一誠先生台鑒: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將於日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交政改報告,而賀先生閣下作為本澳唯一的全國人大常委,卻公開表示,因港澳基本法有異「若要啟動普選特首,則要啟動龐大的修法程序」,認為「討論普選特首是不現實」,又認為「主流民意希望直選及間選各增加兩席」。為免偏見成見窒礙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茲專函提請關注:

一、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產生辦法由附件一規定。今次澳門特區政改,就是包括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以及相應修改本地法律中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首的制度,完全可以在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以及相應修改本地法律中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範圍內完成,並不會在此範圍之外再「啟動龐大的修法程序」。

二、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有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都依法享有選舉權。選舉行政長官,竟然把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都排擠在外,極不合理。透過政改,落實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是理所當然有現實需要,絕不是「不現實」。

三、    特區政府在今年一月份安排八場政改諮詢會,當中七場都集中聽取建制中人及跟政府友好社團的意見,而政府的意見收集系統又不嚴謹,縱容「灌水」。在政府網站甚至列出大量來自同一機構同一部傳真機反覆主張直選及間選各增加兩席的意見。若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現階段就以為「主流民意希望直選及間選各增加兩席」,實令人懷疑究竟是被諮詢形式偏頗誤導,抑或是參與「灌水」?事實上,從澳門特區的實際經驗出發,將來只要特區政府以不低於讓全民參與為熊貓命名的規格,推動全民參與政改方案的選擇,自會確定真正的主流民意。

  鑑於  賀先生閣下身為唯一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常委,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將於日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交政改報告,為免偏見成見窒礙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不得不公開致函提請關注。冒昧之處,尚祈見諒。即頌

政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2 年 2 月 2 日  星期四   晴天


感歎號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在言論自由層面,更極端的意見都可以包容。但佢身為本澳唯一的全國人大常委,在特首安即向人大常委呈報告時公開表示,因港澳基本法有異「若要啟動普選特首,則要啟動龐大的修法程序」,認為「討論普選特首是不現實」,又認為「主流民意希望直選及間選各增加兩席」!真的想去拍門找佢單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