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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9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主智民權所急,促即加設政改論壇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行政長官在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宣讀的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宣告特區政府決定,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今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亦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144票全票贊成表決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本澳政制發展的路向。行政長官提出將於二月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報告,並為此在一月三十一日前收集本澳社會的意見。對於這關係澳門政制發展至為重要的第一步,安排的八場政制發展座談會中,只得一場開放給公眾的座談會,數量明顯不足,亦未能彰顯特區政府對民意的重視。特區政府雖然將公眾座談會的地點,由原來的理工學院禮堂,改為文化中心大劇院,惟若時間如仍只得一個半小時,則增加座位,恐怕亦無助為市民提供更多的發言機會。政制發展路向的探討,與全澳居民的未來息息相關,在徵集意見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集思廣益,兼聽包容,成效方能愈大,得益才可愈多。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在特區政府提出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這重要的第一步時,特區政府應該充分理解和匯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廣大居民的意見,因應開放給公眾參與發表意見的座談會只得一場,特區政府會否在一月三十一日前,主動安排增加公眾座談會的場數,廣開言路,廣納民意,進行科學的、客觀的民意收集,積極地和開放地進行政制發展的意見徵集工作?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癱瘓都不算殘疾人士?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改進殘疾人士分類分級的標準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書面質詢

  為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傷殘人士的關懷,立法會接受特區政府的提案,通過了第9/2011號《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然而,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不接受把殘疾人士之分級標準列入法律內作審慎規定,以致現時澳門特區殘疾人士之分級評估只是由第3/2011「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所規範。近期殘疾人士之分級評估實施起來,陸續出現因分級標準考慮不周而造成不合情理的現象。陸續有原已經過社會保障基金審核,已認定符合標準領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的人士,卻在依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的評估中被當作不屬殘疾人士,不獲發放殘疾津貼。特區政府迎期回覆立法會議員陳偉智的質詢時,又承認第3/2011號行政法規沒有考慮癲癇症人士,聲稱會積極考慮列入。

  事實上,社會保障基金之殘疾金,源於特區成立前澳葡政府同一制度下之「癱瘓金」。特區政府把「癱瘓金」易名為殘疾金後,審核條件未變,跟當年的「癱瘓金」同樣嚴苛。特區政府第3/2011號行政法規對殘疾分類分級訂立整套標準,卻竟然連領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的人士都被當作不是殘疾人士,既不合情理,又突顯行政法規未有審慎銜接澳門現有法制,造成突兀的各自為政局面。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之分類分級評估標準,何以竟然連在本地冒有法制下符合條件領取殘疾金的人士都當作不屬殘疾人士?是否須立即著手修正?

二、 特區政府回答議員質詢時,聲稱要積極考慮把癲癇症人士納入殘疾分類,但合以仍未有具體行動

三、 特區政是否同意,殘疾人士分類分級的標準,實應由政府提交法案,讓立法會審議通過,以法律審慎規定,確保銜接澳門現有法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2012 年 1 月 8 日  星期日   晴天


小亮亮的故事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2012 年 1 月 6 日  星期五   晴天


1% VS 99%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選舉委員會委員談政改,全部都不提一人一票,全都主張由選委會選特首,全都主張增加選委人數。接下來幾場政改座談主要是政府各範疇委任諮詢委員們談政改,這些人大都是小圈子選委的友好或家族,都是現行親疏有別的既得利益者(開放給公眾的座談只有一次!),這些人要增加選委人數,增加間選議席,爭取這1%之內的「均衡參與」!民主昌在此聲明,這1%沒有任何一個可以代表我,沒有任何一個可以代表我選特首或代表選政改方案!基本法第26條規定澳門永久居都有選舉和被選權,我們這99%的權利不害剝奪!



2012 年 1 月 4 日  星期三   晴天


透過政制改革革除痼疾和弊端,實現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廉潔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應當修改

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選舉權利

民主昌

  「三公一民一廉」: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廉潔,是澳門社會各界當年迎接回歸祖國,準備實踐澳人治澳時的共同期望。二零一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掌握機遇,實現理想。

  行政長官須就是否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報告,本人認為,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須在按照基本法規定,基於澳門特區實際情況及保持特區長期穩定的條件下,及時修改,以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澳人治澳」的基石。在特區成立之初,為承接回歸前原有的政制和社會環境,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暫時未能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以致絕大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還未能有行使提名與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也不能對立法會大部份議席,包括官委及間選議席,行使提名與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

  未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造成小圈子選特首,官商勾結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痼疾,亦造成議會對政府監察力度不足的弊端。「三公一民一廉」因而未能實現。為了消除這些痼疾和弊端,亦為了配合特區成立後市民對本地歸屬感上升和教育普及化的可喜發展,現在實應當機立斷,透過政制改革,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

  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關鍵在於增加直選議席和相應削減非直選議席。對比香港特區,以澳門特區的人口規模,立法會二十九名議員確實已經足夠,斟酌問題在於增直選減非直選議席的步幅大小。最小的步幅是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增加三個直選議席,相應減少三個非直選議席,便足做成立法會直選過半的明確政制發展方向,以後再逐步增加直選比例。若果打算把步幅加大,也可以考慮增加更大量的直選議席,只保留小量官委議席(例如三個官委議席),便可完全不抵觸基本法條文,跨出一大步,更有效推動社會菁英一起放下身段,爭取市民支持以直選參與建制。

  順道一提,香港特區成立前末代港督在中英爭拗背景把功能界別直選議席引入立法會,實踐說明是走上職能錯置的歪路,令專業專注者淪落為要被「踢走」的對象,絕不應倣效;事實上,民主先進國家只會把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應當參與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而不會把功能界別直選放進國會的。

  修改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以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關鍵在於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參加投票選行政長官。具體而言,最保守的改革辦法是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轉變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內一家比例的委員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將來再逐步開放提名機制這雖然只是假普選,但既可以讓執政集團無須一下子面對太大的或不可測的挑戰,又有利於讓新任或連任的行政長官抗衡小圈子利益輸送的壓力。反之,若果打算實行更開放的改革,也可以考慮實行真普選,規定由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

  無論如何,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關鍵在於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參加投票選行政長官,否則,單純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增加,例如由三百人增至四百、五百或六百人,那依然是小圈子選舉,只是逼使行政長官候選人照顧更多人的利益輸送,無助於清除小圈子選特首,官商勾結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痼疾。

  因此,本人促請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如實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人一票選特首和讓立法會直選議席比例的需要,讓澳門特別行政區適時配合市民歸屬感上升和教育普及的優勢條件,透過政制改革革除痼疾和弊端,實現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廉潔的理想,對國家和世界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