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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7 日  星期三   晴天


在放寬輸入外勞聲中民主昌促落實最低工資保本地人就業條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落實最低工資及保本地人就業條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二零一二年經濟財政施政方針之就業政策聲稱嚴格執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可是,第4/98/M號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律第七條G項規定須「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卻延誤十三年至今仍未普遍執行。不少獲准設置娛樂場,應有能力以合理薪酬聘用本地員工的酒店,卻被政府長期縱容僱用外勞遠多於本地人,變相令本地人不能合理分享經濟成果。政府聲稱控制博企集團聘用本地員工不少於八成的比例,但部份博企的本地保安與清潔員工涉嫌遭外僱管理人員刻意刁難迫退,而部份各博企招聘會求職的本地人質疑博企刻意壓低待遇,故意少聘本地人,涉嫌要在本地人力資源並非不足之下,製造招聘困難的假象用盡兩成外勞額。近期特區政府又開始著力打開引進外勞的門戶,例如刻意籌備引入社會服務外僱人員,儘管有助增加部份社會服務院舍的人力資源,卻未有相應措施確保本地員工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導致人心惶惶。

  為此,本人對特區政府的就業政策提出下列質詢:

一、 「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這法定措施,經特區政府社會協調委員會研究十多年後,現在是否已有準備在配置照顧小商號承受能力的工資補貼機制下,普及推行最低工資制度,包括制定一般行業的最低工資和特定行業的最低工資

二、 在特定行業最低工資方面,特區政府對於有足夠能力支付合理薪酬聘得本地人員的博彩企業及獲准設置娛樂場的酒店企業,可否針對性設定最低工資,以防止有關企業刻意壓低薪酬製造輸入外勞的藉口?對於不在博企集團內(不受針對博企的外勞比忔控制),卻獲准設置娛樂場之酒店企業,是否應控制其外勞比例,逐步取締外勞遠多於本地人的現象?對於博企集團內外僱管理人員涉嫌刻意刁難迫退本地員工的情況,又有否調停機制?

三、 對於特區政府刻意籌備引入外僱人員的社會服務行業,特區政府有何相應措施確保本地員工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本地的社會服務從業人員是否應相龐獲得特定的最低工資保障?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

 



義不容遲急民所急民主智質詢巴士行車安全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自去年八月新巴士營運模式實施後至今已超過半年,因巴士而發生的意外事故數目比以往大幅增加。交通事務局曾表示,會根據合約規定,對由巴士公司所引起的事故作出處罰。但有關當局由此至今不肯公開有關合約,巴士公司究竟在哪些情況下須受合約條款所歸責,政府又有甚麽處罰機制,公眾一直無法暸解。

單從今年一月份就涉及三間巴士公司的交通意外數目,一共有八十三宗。其中新福利二十一宗,有九宗涉巴士責任;澳巴十二宗,有四宗涉巴士責任;維澳蓮運五十宗,有十五宗巴士責任(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報報導)。從上述數字可見,作為新加入的巴士公司維澳蓮運,涉及的意外數目更比其餘兩家公司高出超過一倍。從今年一月至今,維澳蓮運的巴士已涉及三宗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兩死一重傷,具體情況如下:

201235:維澳蓮運的3號線巴士在新口岸北京街站將一名正在落車的83歲老婦輾過雙腿,其中一腿骨折須切除;

2012225:維澳蓮運巴士駛經南灣撞倒一個正在過馬路的91歲老翁送院不治;

2012122:維澳蓮運28BX巴士在友誼大馬路轉入漁翁街時懷疑爬頭撞死一名54歲女電單車司機。

上述幾宗致命事故中,其中兩宗已初步確認是由於巴士司機的犯錯所導致。有關巴士公司雖聲稱已對司機在入職時作出培訓,及要求按照有關指引工作,但事故一再發生,除了由於部分司機經驗不足,還涉及公司的管理問題,令巴士的行車安全、服務質素一再為人詬病,令市民對有關巴士公司都感到不滿。該巴士公司表示,在新模式實施後至今,他們的事故發生次數已逐月減少,但與另外兩間巴士公司相比,即使連同計算路線比例下仍遠遠“大幅領先”。對於一間在本澳營運經驗最少、事故發生最多的巴士公司,卻可以承擔最多的路線,令人質疑這樣的安排是否明智。政府在維澳蓮運短期內發生多宗事故後,雖表示高度關注並要求作出改善,但經歴數次“血的教訓”,政府像其他道路安全問題一樣,還未能作出具體有效的實際措施,去避免再有同類事故發生,市民亦無法知悉政府如何對相關公司進行懲處。

交通事務局曾經透露,按合同要求,巴士公司所獲的報酬,是按巴士行走的里程數來計算,而各巴士路線須於每天至少要達到指定的發車班次。制訂這種巴士營運服務要求,原意是務求各條路線都能按所訂班次準點發車,避免巴士公司對部份“熱門”線路爭客而忽略一些“冷門路線”。但按里程數來計算又衍生其他的問題,例如忽略對乘客服務質量的重視,即以“客”為本。令個別巴士公司認為只須行走指定里數就達標,即使是沒人坐也不怕會倒閉。只以符合班次要求就可達標的營運模式,服務和態度自然不掛心,一些司機亦禮貎欠佳,粗魯駕駛,對乘客的上落欠缺耐性而容易構成疏忽。在此情況下容易與乘客發生不和,更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另外,據反映有巴士公司的控制中心協調混亂,巴士司機僅按收到的「班次表」發車,在沒有協調的情況下,經常出現幾架相同的巴士一同行駛。

為此,本人作出下列質詢:

一。作為一項公共運輸服務,關乎公眾利益,政府與三間巴士公司所簽訂“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會否作出公開以讓市民能閱悉,了解巴士公司須作出的服務質素的要求和準則,以及在出現事故後須歸責的條件和相關罰則,以維護市民出行應有的權益,令社會發揮監督作用?

二。交通事務局曾經透露,巴士公司的營運指標只是按照一定的發車班次數來衡量。這令到巴士司機為達致行車指標而間接影響駕駛安全,可能會因此造成疏忽或意外事故。當局在經過半年來的營運後,是否注意到此舉會令巴士服務忽略了以“乘客”為本的要求?又會否檢討這種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制訂更科學更具操作性的新方法以作出替代?

三。新巴士模式實施後,三間巴士公司都紛紛引入多部新車以應付需要。當局聲稱在新巴士模式下,會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優質、更方便的乘車環境。但當局容許三間巴士公司引入與現時世界先進排放標準不相應的車種,亦沒就照顧殘疾人士和長者需要,讓新車缺乏先進無障礙的上落設施,令殘疾人士和長者依舊無法方便地乘搭巴士出行,有關當局是否承諾在此方面的存在政策上的失誤,並會否盡快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以解決新巴士模式實施後仍然存在的老問題?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星期二   晴天


澳門政改前途多艱,須努力續走四步曲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澳門政改五步曲,行了特首提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准許這兩步;餘下的是進一步具體諮詢確定方案,修改基本法相關附件和修改本地特首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這三步。可是,還有再多一步,就是2013&2014兩個選舉後的進一步發展。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明澳門在基本法框架內,將來也是可以普選特首的,但2014這一屆選特首仍只能由特首,選委會來選,至於立法會方面,在繼續官委間選直選並存的範圍內,澳人可自由決定調整。

因此,2013澳門特區立法會是可以讓直選過半的,問題在於本地既得利益的土豪仍會千方百計阻撓,甚至想增加間選走回頭路。(澳門的間選,不管是選10議員,還是選300行政長官選委,全都是等額提名,根本冇得選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讓2014這一屆一人一票選特首,乃意料中事,箇中原因,除了本地既得利益的土豪阻撓外,更重辰的是恐怕澳門一人一票來得快過香港,激發兩地互動。

可是,2014之後,香港在2017就實行一人一票選特首了,澳門2019再選特首時,難道仍要把99%澳門永久居民的選舉權排擠掉嗎?因此,既然已證實澳門在基本法框架內,將來也是可以普選特首的,餘下政改第四步,爭取2013&2014兩個選舉後進一步發展的時間表路線圖,當然事在必行。

2019普選特首!



2012 年 3 月 4 日  星期日   晴天


民主新狙擊墓地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永久墓穴事件經投訴後,廉署於20108月立案調查,幾乎同一時間,行政法務司司長透過其辦公室發表十一點澄清聲明,聲明雖然重申基本法第七條土地國家所有的規定,但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意圖影響廉署所開展的調查。

 

 

  廉政公署未受影響,經超過一年的調查,有關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清楚指出「『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前臨市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及「市政機關監督實體」三方面所存在的責任和問題作出結論,其中明確指出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至此時,行政法務司突然選擇性「失憶」,推說對此事全不知情,所以「她認為自己無須為事件負上一丁點兒責任」。極為有趣的是,在2010810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發的十一點聲明顯示作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但事隔僅一年,廉署報告公佈後卻突然失憶變成全不知情。

 

 

  更妙的是,面對廉署報告,行政長官卻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負責跟進,作為一個直接責任關係人而竟獲派負責跟進事件,明顯違反了本澳現行法律規範的迴避制度,也令此一行政行為之公正性蕩然無存。果然,由陳司長下令成立,由民政總署正、副主席領軍的「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對廉署報告所指出之問題開展研究的最重要成果是,司長甚麼責任也沒有。雖然此小組不敢反對廉署報告之指控,但卻採用了抽象肯定,具體否定,將廉署報告逐點駁回,為司長還了個「清白」。只是,這個由司長一手安排的小組去跟進涉及其責任的事件,結果是她全無責任,當然公信力不足,難以服眾。但在本澳實行行政主導之下,行政權無所制約,行政法務司當然佔重要份量,所以市民即使不滿卻只能無奈。

 

 

  幸好,在檢察院經積極調查下,發現確實存在一些涉嫌違法之問題,如直接涉案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就可能違反第二四/八八/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議和決定的公佈)。按法律規定,所有批給的條件都需要公佈和讓相關的對象知悉,特別是透過《政府公報》或其他途徑作出。但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設立上述內部規章時,沒有遵守第一/一九九九號法律(回歸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有關規章應被裁定為違法。而民署管委會主席亦已收到中級法院通知,要求民署就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給永久墓地事件答辯。

 

 

  由於事涉公眾,特別是一份規章若因違法而被宣告無效,則可能影響不少的相關人士。所以檢察院亦要求民署公示此一文件。只是,民署可能是「醜婦不想見家翁」,所以,僅在民政總署的公告欄張貼,既不於報章上刊登,甚至連民署網頁上亦無法窺之。這種偷偷摸摸的手法,實欲蓋彌彰。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     廉署報告 「認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市政機構的權限範圍不應包括制定具有外部效力的規章」,但上述跟進小組卻否定了廉署報告的此一結論,因而認為臨時市政機構有權為履行職責而制定具有外部效力的規章,也因此肯定《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合法。對此完全相反的結論,特區政府究竟以何為據,還是索性視而不見?

 

 

二.     雖然存在上述的分歧,但檢察院的調查結果則認為直接涉案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可能存在違反第二四/八八/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議和決定的公佈)。因此,向中級法院提請將有關規章裁定為違法。特區政府有否評估若有關規章一旦被裁定為違法而被廢止,將引發甚麼後果?一再肯定其合法的官員,是否須承擔相關責任?

 

 

三.     由於規章之合法與否,可能涉及與此規章曾有發生關係人之利益,中級法院在同一通知中亦要求將有關通告公示,讓其他利害關係人有知悉及作出反應之機會。可是,民署僅將有關通告張貼於民署大堂的公告欄,讓此通告「淹沒」在公告欄眾多的通告之中。對此則涉及一直為公眾關注的永久墓穴事件之通告,民署是否經費不足,連將刊登於報章上亦不具備條件?為何亦不將通告上載於民署網頁以讓市民知悉?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



2012 年 3 月 3 日  星期六   晴天


石礦門,小圈子選特首的產物 愉快 分類: 未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