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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2 日  星期四   晴天


一人一票在烏坎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012 年 2 月 1 日  星期三   晴天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政制發展意見書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就政制發展之意見書

 澳門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實現澳人民主治澳是澳門的歷史責任。只有真正實現澳人民主治澳,才能彰顯一國兩制的生命力。所以,早在一九八九年,澳門基本法正在起草期間,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就正式提出了澳門基本法政治體制A方案,主張普選行政長官,建議由立法會五分一成員提名或由不少於五百名十八歲以上永久性居民聯署提名,交由全澳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而對立法會之產生辦法,民聯會之A方案亦因應中葡聯合聲明議員大多數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主張澳門特區的立法會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議席由普及直接選舉產生,而不多於百分之十五也不少於百分之五的議席由行政長官委任。可是,此一體現澳人民主治澳之建議卻未獲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接納,於是基本法形成了一個相對保守的政治體制,令澳人民主治澳無法實現,亦在回歸後因為小圈子選舉而衍生了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以致貪腐猖獗等等流弊,令澳門特區十二年來所發展的經濟成果遭到特權利益集團所吞噬。而立法會的直選議席因長期僅佔少數,導致對行政權的監察力不足,亦未能真實反映市民的訴求,以致難以發揮其應有之作用。特區十二年的經驗是應引以為鑑的。

 無論如何,即使不民主的政治體制已暴露了種種弊端,但民主發展聯委會仍然堅持主張澳門特區應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政制,在一定的合理時間內,有日程、有步驟逐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

 現時特區政府正就政制發展進行公開諮詢,民聯會提出意見如下:

一.    目前以小圈子產生行政長官的流弊已是路人皆見,所以政制發展必須針對似漏弊予以改變。民聯會建議行政長官必須普選產生,壐據基本法規定由中央任命,這才可既體現國家主權(中央任命),同時體現澳人意志(由澳門永久性居民普選產生),讓行政長官能夠在有民意的支持,亦有中央的信任下承擔其政治責任。但鑑於立即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可能存在技術上之困難,所以有團體建議將現時的選舉委員會兩個功能,即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選舉行政長官分割,保留其提名權,經此委員會提名後交由全澳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作為過渡的做法,應是一個合理之選項。但再經一屆至兩屆,必須開放提名權,真正實現普選行政長官。所以政制發展必須定下明確之時間表,讓社會有一個清楚的民主政制建構之目標。

二.     立法會應立即改變現時直選議席長期僅佔少數之不合理狀況。事實上,目前澳門實行的間接選舉制度,在世界上早就放進博物館�堙C間接選舉一方面是既不科學,對如何分界別,如何保證不同界別均能有代表參與立法會,根本無法在理據上說得清,而只能變成是政治需要。而一九七六年葡國人之所以在初建的立法會中放入間接選舉之制度,僅是因為一種特殊的政治照顧,特別是針對澳門華人社團對政治的缺乏參與興趣下之度身訂造之作。但三十五年之後的今天,特區建立後,澳門民居的自主意識提高,對政治的關注和參與已非三十多年前可比。間選這種稀奇古怪的分類模式,讓一些人只是經過社團黑箱操作便自動當議員的政治特權根本就難以自圓其說。因此,間選這種讓人坐享政治特權的議席模式即使不能即時取消,最少亦應限制其發展(基本法對特區成立前十年之議席安排已體現了這一點。按基本法附件二之規定,第二屆立法會尚將直選和間選各加兩席,但至第三屆立法會則只增加兩直選議席以體現民主制度的循序漸進)至於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席,則基於中葡取合聲明及基本法之相關規定,仍必須保留一定的官委成份。但對這種用於政治酬庸的委任制度亦實在於情於理皆不合,所以理應在符合基本法規定下盡量壓縮其數量,待適當時候更應修改基本法清除這種體現政治特權的委任制度。縱合來說,立法會逐步清除間選和委任這些不合理的制度,逐步邁向全面普選是唯一正途。而基於循序漸進之原則,民聯會主張在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中,直選議席必須過半,而在未來一個合理時間內,有步驟、有日程地逐步清除間選和委任的制度,實現立法會的全面普選。

 最後,必須指出,中國經過三十多年的經濟改革,經濟基礎已有重大的改變,包括政治體制的上層建築也應隨之而調整。正如國家總理溫家寶所指出,「經濟發展了,但若政治體制不配合改革,則一腳長一腳短,不要說向前走,連站也站不住。」而溫總理更警告,「若政府體制不改革,經濟改革所得的成果亦難以保住。」可見,即使在內地,政治體制的改革,逐步邁向民主化亦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只是,中國太大,國情複雜,要立即實現民主政制相當困難,需要一步一腳印地去實踐和推進。而作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是小而全。讓已具備條件的澳門循序漸進推行民主政制,對中國來說相信是一個極為可貴的經驗,為未來建設民主中國率先開步,也是澳門特區對中華民族步向現代文明的一個貢獻。



2012 年 1 月 31 日  星期二   晴天


提名取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工聯會說唐英和梁英對標準工時取態比曾權權更差,決定不提名二人參選,看來是近乎有鮮明基層立場有智慧的政治決定,只要再一步,就是比較何仁和曾權權對標準工時的取態,以決定是否提名何仁參選,那就真的perfect了



2012 年 1 月 30 日  星期一   晴天


功能界別直選入醫務委員會故育委員會社工委員會表年委員會..........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功能界別應參與政府機制不應錯置在立法會

民主昌促政府各範疇推動界別直選均衡參與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面質詢

  今年一月特區政府啟動政制改革諮詢,社會各界參與討論,一般均主張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而對間選議席則爭議極大。特別是間選界別是否均衡,推選產生辦法是否有適當代表性,均成疑問。

  事實上,立法會歷年的間接選舉,每一回都是「等額選舉」,在選前經已安排好人選,在毫無對手的情況之下自動當選。間接選舉制求本已不妥,而在政治職能配置上,把間接選舉的功能界別代表放在立法會更不該!經兩百年實踐,現代民主先進國家都已經設置機制讓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參與政府各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而不會把功能界別(無論是間選或直選)放進國會。香港特區成立前末代港督在中英爭拗背景下把功能界別直選(形式上已經比間選先進)議席引入立法會,實踐說明仍是走上職能錯置的歪路,功能界別(包括直選的功能界別)已淪落為要被香港市民要求「踢走」的對象!然而,設置機制積極吸納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參與政府各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卻是現代社會公眾事務均衡參與發揮各界動力所必需。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設置機制積極吸納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參與政府各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方面仍舊裹足不前,確實令人沮喪,因而亦令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服務、青年、博彩旅遊、金融、工程規劃等等各界人士均感未獲均衡參與,更期望改進界別代表之推選產生方式。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三十年前,澳門沒有普及教育,能完成中學課程者,十中無一,能晉升大學再回來澳門發展的,更是鳳毛麟角。擔當界別或社團領袖人士的子弟,出國留學回來,就是靠父輩提攜庇蔭,在澳門順利立足,形成了「來來去去這班人」的局面。可是,這三十年來,澳門整體社會結構已發生根本變化。現在澳門小學至初中已推行普及教育,本地的大專機構已有十多家。年青一輩高學歷和希望以澳門為家的,大不乏人。每一個專門領域,都應當讓有能力的人,透過公平競爭,參與建制。現在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設置機制積極吸納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參與政府各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將有助提高各界別人士對公眾事務的關注,加強對特區的歸屬感。功能界別直選產生的成員將會為他們參加的諮詢機構注入新動力,從而將更有效促使特區政府吸納民意,推動行政工作?

二、在社會文化施政領域,教學工作者已具備認證身份,醫療衛生範疇各界別已展開專業認證工作,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認證亦理應於今年啟動。為了設置機制積極吸納功能界別直選代言人參與政府各專門領域的諮詢決策組織,特區政府會否著手在教育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以及將設置之教學專業委員會、醫務委員會,設置專業功能直選的參與機制,讓已有明確專業認證身份的專業人士一人一票直選代表參與建制?對於文化、社會服務、青年事務等領域,特區政府會否創設條件,容許直選代表參與建制?

三、在經濟財政及運輸工務領域,特區政府會否創設條件,容許各行業及向專業界別直選代表,分別參與相關諮詢委員會的建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2012 年 1 月 29 日  星期日   晴天


修出版法須弄清來龍去脈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近期政府推動研究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監管傳媒,引發爭議。觀察報也應邀向政府新聞局提供意見。

  一些官員聲稱,對於設不設這些監管傳媒的委員會,官方沒有預定立場,而推動研究的藉口,是依法施政。因此,我們有需要採究法制建設當中的來龍去脈。

  法制的開端在於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零年澳葡政府為澳門回歸過渡而提案先後制定了視聽廣播法和出版法,分別規定要設立廣播委員會和出版委員會,而且在出版法內更規定在其後的立法屆內(即四年內)立法設立出版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澳葡政府果然提出法案,要設立出版委員會。當年引起了傳媒關注,而有立法會議員詳細審議後,確認出版法大體是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但有個別條文卻涉嫌是惡草,包括規定稍後成一個接受投訴去調查及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規定稍後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特別加重防止輿論冒犯高官等,其實很有問題。

  於是議員跟澳葡官員詳細反覆探討,嘗試弄清楚存在個別恐草條文的因由,原來是來自葡國的官員一方面善意立法保障自由,另一方面卻因為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認為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要有機制法節制一下!當年議員官員反覆論證之下,開始發覺,葡官所感到華文報章乖張無理抨擊官員,其實不是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而是澳葡政府跟華人社會官民隔漠的結果。葡官認為批評不根據事實,很多時是因為政府沒有把事實透露出來,而葡官也只是有選擇性地看一些華文報章片段翻譯稿,斷章取義而造成乖張炒作的錯覺。

  當時一些開明的官員漸漸同意只是官民隔閡的問題,漸漸同意不需要設立負面方向制裁導向出版委員會。終於,當年澳葡政府撤回了出版委員會法案。原定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設立廣播委員會的舉措也打住了。當年立法會議員吳國昌還提出要撤銷這幾條不妥當的條文,免留後患。但此舉被當局視為得寸進尺有損體面,遭立法會以六比七票否決了。

  廿多年後特區政府一些官員在辦公室內翻查法律,發現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一直沒有設立,以及視聽廣播法規定成立廣播委員會而一直沒有設立,乃認為是「有法不依」,因而政府新聞局動用三百五十萬元聘公司啟動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雖然聲稱沒有預設立場,卻一廂情願地把焦點集中在設立監管傳媒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方面。

  我們要弄清楚法制建設的來龍去脈,就是希望官員花費大量公帑研究修法,不要走入死胡同,而及早把公帑用於推動研究保障採訪自由,保障公共廣播公正獨立運作,以及回應當今跨媒體共融發展方面的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