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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要求政府公開處理巴士加價事件有關問題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
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
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建立民主政制,是抑制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真正體現永久性居民政
治權利,真正體現「澳人治澳」的良方,同時亦是順應社會發展,以公
平競爭取代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正途。由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
政府運作及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行政長官提出,本人再次促請行政長
官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與
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會
公開審議。
今年六月底,交通事務局突然透露已收到三間巴士公司提出調整
服務單價的申請,並已按照合同規定審批,打算調升各類服務的單價
百分之二十三點三,進行最後行政程序之後將刊登《政府公報》正式
公佈。本人於七月二日提出質詢,要求特區政府就這次審批巴士加價
問題,盡快來立法會公開解釋及進行公眾諮詢。特區政府面對公眾群
情洶湧,終於暫時轉軚,暫緩批准大幅加費。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七月
十三日也前來立法會委員會會議解釋,但竟然不肯進行公開會議,令
人遺憾。
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
與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
會公開審議,是順應社會發展,以公平競爭取代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
正途。否則,今後面對種種重大公共工程超支、種種經營權批給問題,
以及巴士服務、輕軌服務、航運服務在議會和公眾不知情下建立的規
定一旦產生公眾難以理解,難以接受的效果,只會一再衝擊澳門特區
的和諧穩定。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這次巴士服務費提出加百分之二十三點三是按公式計算,但這
條複雜的公式只是官商閉門定出來,從未經立法會審議市民亦
不知情,現在也沒足夠資料支持公式的合理性。客觀而言,計
算出大幅加費是由於計算公式採用個別環境參數,而巴士服務
轉新模式導致環境因素相應變化。例如舊模式下政府津貼巴士
加價但沒相應加人工也沒有加強人資培養,等到轉新模式便一
次過補回加薪。不加費巴士公司是否吃虧了?絕對不是,因為
轉新模式已做成對公司收入很有利的環境變化。巴士服務採新
模式後,巴士行車里數總體已增加了六成,而巴士服務費是接
行車里數計收的,巴士服務費總水平已經暴增了了六成!特區
政府在公眾廣泛關注下,為維護特區整利益及回應公眾期望,
能否堅持捍衛公帑?能否協同作為資深愛國愛澳人士的有關投
資者,維護特區整利益及回應公眾期望?
二、 在促使巴士服務提升質量回應市民方面,本人今年二月提出質
詢,要求啟動定期性的巴士服務公聽會,但特區政府的回覆卻
迴避公聽機制,轉而推說找顧問公司研究!由特區政府付費統
籌的巴士服務營運模式,理應積極啟動有效回應公眾監督的機
制。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啟動定期性的巴士服務公聽會,例如每
月一次,由特區政府交通事務局官員,聯同三家巴承包服務的
巴士公局代表,公開聽取和回應澳門市民(包括巴士服務使用
者、從業員及公眾傳媒)的建議和詢問,藉以在具透明度和公
眾參與的機制下,協調巴士服務回應需要,興利除弊?
三、 由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政府運作及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
行政長官提出,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行政長官是否同意建立
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
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會公開審議?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