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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3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落實多項跟進立法工作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落實多項跟進立法工作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法務工作滯後,除了過去明列的多項立法工作一再跳票

延誤外,各項回應當下環境所急需的法律跟進或改進工作,又因跨部

門負責或無部門負責而裹足不前。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2/99/M 號法律 《結社權規範》第19條之規定,要求「社

團收取公共實體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金額高於

總督(即現「行政長官」)所訂者」須每年在澳門一份報章上公

佈帳目。由於澳葡政府在管治最後一年,未及跟進訂定相關金

額,在特區成立後理應由行政長官作出批示。特別是特區政府

近年財政充裕,公立基金會不斷以千萬計撥款給個別社團,但

公佈帳目之規定從未具體實行,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問題無從

監察。對於受惠社團,而可能是庇之反而害之。儘管目前沒有

部門負責跟進,行政長官可否當機立斷依第2/99/M 號法律《結

社權規範》第19條之規定,作出規定,以便具體實行公佈帳目

的規定,讓公眾依法監察收取資取社團的運作?

二、 酒吧及卡拉OK場所向青少年提供含酒精類飲品,導致青少年醉

酒與酗酒行為惡化,近年已廣受公眾關注和咎病。現時鄰埠特

區法制上設立酒牌制度,持酒牌的經營場所可向成年人提供含

酒精類飲品,但不得向入場的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類飲品。本

地如果相應立法,既有助遏止青少年醉酒與酗酒行為惡化,又

不會對大量來港澳一帶旅遊的遊客造成額外困擾,對經濟無負

面影響。立法議員日前為此接觸法務局,據悉特區政府亦已重

視,但有待旅遊局初步啟動立法。對於此種涉行政法務司與跨

部門負責的法制改進工作,特區政府可否立即啟動?

三、 個人資料辦公室日前公開回應市民投訴,確認很有必要參考一

下國家和地區 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在防制「垃圾電郵」

方面的條文內容。可是,著手改進法制,又有待電信管理局初

步啟動立法。對於此種跨部門負責的法制改進工作,特區政府

可否立即啟動?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2 年 7 月 21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智口頭質詢解救澳門滲漏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本澳大廈林立,樓宇塞渠滲漏的問題長期困擾著受影響的居民。

特區政府雖然透過跨部門合作,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衛生

局、法務局及房屋局組成「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由房屋局統

籌,採取「一站式」方式接受及處理居民的投訴和處理相關事宜。但

據受樓宇滲漏的居民反映,上述措施仍未能簡明快捷地處理及協助居

民解決問題,並且由於處理的時間過久,令受滲漏影響的居民,日常

生活及家居均蒙受很大的困擾和破壞,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現時有關處理滲漏水個案的程序,一般是房屋局在接收居民有關之反映及投訴後,再協調各部門展開跟進個案工作,派出人員到現場搜集資料及了解情況,在查明滲漏原因後,再對分層所有人發出修復的呼籲通告,並對其進行協調工作,整個過程費時甚久。若遇上不合作的屋主或住戶時,則更難查證滲漏源頭,滲漏問題便因此而無法解決。特區政府能否因應滲漏問題會困擾居民日常的生活及破壞家居環境,基於問題本身的急切性及嚴重性,從而考慮加強及加快有關處理樓宇塞渠滲漏的機制,修訂並引入在適當條件下強制入戶調查的取證機制,令相關問題得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解決?

二、 若業主之間未能就滲漏問題達成維修及賠償協議,受害人只能循民事訴訟程序,透過法院訴訟追究賠償責任,政府並不會向滲漏責任源頭作出處罰。如涉案金額不超過五萬澳門元,則可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不用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起訴。若超越上述金額,則需聘用律師處理。基於本澳法院現時積存的案件數量甚大,處理需時,若一旦長時間未能審結,每每做成勞民傷財的局面,亦拖延受害人的困境。特區政府可否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引入罰則,對已確認滲漏源頭時,若相關人士不按時進行修復,即實施逐日罰款的累積計算,務求產生阻嚇作用,讓事件能早日得到重視處理,使受害者早日免除滲漏的困擾?

三、 有關當局在處理居民滲漏投訴的問題上,有否檢視現時是否擁有足夠的人手及設備,以及是否具備專業的團隊及時和準確地處理、跟進相關投訴,務求樓宇塞渠滲漏的問題可得到最快的處理和解決?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2012 年 7 月 20 日  星期五   晴天


民主昌口頭質詢 要求政府公開處理巴士加價事件有關問題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口頭質詢

要求政府公開處理巴士加價事件有關問題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

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

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建立民主政制,是抑制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真正體現永久性居民政

治權利,真正體現「澳人治澳」的良方,同時亦是順應社會發展,以公

平競爭取代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正途。由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

政府運作及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行政長官提出,本人再次促請行政長

官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與

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會

公開審議。

  今年六月底,交通事務局突然透露已收到三間巴士公司提出調整

服務單價的申請,並已按照合同規定審批,打算調升各類服務的單價

百分之二十三點三,進行最後行政程序之後將刊登《政府公報》正式

公佈。本人於七月二日提出質詢,要求特區政府就這次審批巴士加價

問題,盡快來立法會公開解釋及進行公眾諮詢。特區政府面對公眾群

情洶湧,終於暫時轉軚,暫緩批准大幅加費。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七月

十三日也前來立法會委員會會議解釋,但竟然不肯進行公開會議,令

人遺憾。

  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

與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

會公開審議,是順應社會發展,以公平競爭取代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

正途。否則,今後面對種種重大公共工程超支、種種經營權批給問題,

以及巴士服務、輕軌服務、航運服務在議會和公眾不知情下建立的規

定一旦產生公眾難以理解,難以接受的效果,只會一再衝擊澳門特區

的和諧穩定。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這次巴士服務費提出加百分之二十三點三是按公式計算,但這

條複雜的公式只是官商閉門定出來,從未經立法會審議市民亦

不知情,現在也沒足夠資料支持公式的合理性。客觀而言,計

算出大幅加費是由於計算公式採用個別環境參數,而巴士服務

轉新模式導致環境因素相應變化。例如舊模式下政府津貼巴士

加價但沒相應加人工也沒有加強人資培養,等到轉新模式便一

次過補回加薪。不加費巴士公司是否吃虧了?絕對不是,因為

轉新模式已做成對公司收入很有利的環境變化。巴士服務採新

模式後,巴士行車里數總體已增加了六成,而巴士服務費是接

行車里數計收的,巴士服務費總水平已經暴增了了六成!特區

政府在公眾廣泛關注下,為維護特區整利益及回應公眾期望,

能否堅持捍衛公帑?能否協同作為資深愛國愛澳人士的有關投

資者,維護特區整利益及回應公眾期望?

二、 在促使巴士服務提升質量回應市民方面,本人今年二月提出質

詢,要求啟動定期性的巴士服務公聽會,但特區政府的回覆卻

迴避公聽機制,轉而推說找顧問公司研究!由特區政府付費統

籌的巴士服務營運模式,理應積極啟動有效回應公眾監督的機

制。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啟動定期性的巴士服務公聽會,例如每

月一次,由特區政府交通事務局官員,聯同三家巴承包服務的

巴士公局代表,公開聽取和回應澳門市民(包括巴士服務使用

者、從業員及公眾傳媒)的建議和詢問,藉以在具透明度和公

眾參與的機制下,協調巴士服務回應需要,興利除弊

三、 由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政府運作及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

行政長官提出,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行政長官是否同意建立

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問題,以及

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問題交立法會公開審議?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2012 年 7 月 19 日  星期四   晴天


抗議建制暴力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擬提高聽證動議之發起門檻

重要監察手段更趨名存實亡

  周二,立法會通過了《延長立法會正常運作期》的決議案,將今年的立

法會期延至八月三十一日。這是立法會為回應多個法案急需處理的現實,所

以決議案在立法會中獲一致通過。而有關決議案亦載明延長會期是為了解決

指定的多個法案,如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規範進賭場制度、司

法援助、財產申報、中央公積金、房地產中介人法案等已正在立法會審議之

法案。但令人詫異的是,決議案竟包括「修改第1/1999號決議《立法會議事

規則》、第4/2000號決議《聽證規章》及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

詢程序》」,因為這些決議案尚未形成。章程任期委員會過去一個階段曾就相

關內容斷斷續續開過幾次會議,除了對議程前發言作一定程度的壓縮有了一

定結論之外,其他的尚在探討分析階段,並未形成決議案。所以,延長會期

竟將此幾項決議案包含在內是教人驚訝的。

  本周二,作為章程任期委員會成員的區錦新收到由立法會顧問團提供的

四個決議案建議文本,將交由七月二十日的章程任期委員會討論。

  細閱有關決議案建議文本,其中立法會期的調整及議事規則的其他修訂

尚可接受,但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聽證規章的修訂,其將現時兩名議員可提

起聽證動議改為須由五名或以上議員方可提起聽證動議,這將令立法會的聽

證制度名存實亡。

  監察行政權是立法會其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而現時在議會中所能使

用的監察手段就包括議程前發言、書面質詢、口頭質詢、辯論及聽證。前三

種手段可由議員個人自行提起,只是受制於制度易被帶「遊花園」或陷於「講

人自講」。而辯論及聽證,尤其是後者,因可傳召指定官員,令相關官員無法

迴避問題,因而威懾力較大。只是不論辯論或聽證均須經過全體會議過半數

議員的支持才可啟動,使之難以發揮應有威力。

  聽證程序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立法會的職權,於有需要時「可

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同樣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行政

主導的香港,其立法會可根據權力及特權法傳召官員及其任何相關人士到立

法會作證及提供證據。而澳門立法會則以聽證規章來行使此一權力。可是,

特區成立十二年多,聽證制度雖存,但竟無一次成功啟動。是澳門的政治清

明、政府施政透明,所以社會上並無重要政務值得開展聽證嗎?

  事實上,特區十二年來,立法會共收到九份聽證動議,其中包括東亞運

嚴重超支、輕軌興建、銀河批地、青洲暴力拆遷、人員公幹豪花公帑、十塊

永久墓地事件及機場對面五幅涉貪土地加料批給等等,無一不是社會公眾關

注而又疑團甚多的重大事件,但到立法會全體會議上卻一一遭到否決。顯示

立法會由於直選議員只佔少數下無法回應市民的期盼,也顯示制度下的缺失

。現時只由兩名議員可以提起聽證動議亦悉數遭到否決,若將提起聽證動議

的「門檻」提升至五人或以上,則聽證機制不獨不可能成劽啟動,甚至連提

起的機會也沒有。這種刻意讓聽證制度名存實亡的做法,是否顯示立法會中

存在某種勢力憂慮聽證制度及提起成為一面「照妖鏡」,所以透過修訂聽證規

章以期全面封殺呢?對此動向,立法議員吳國昌、陳偉智及區錦新呼籲公眾關注。



2012 年 7 月 17 日  星期二   晴天


愛國愛澳反擊戰 開心 分類: 未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