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澳一份醫務雜誌指出:二手煙含有超過4000種化學物質,當中
至少有250種對人體有害,而且超過50種是可致人患癌。各地科學研
究已明確證實二手煙可導致嚴重疾病、殘疾和死亡。國際癌症機構﹙IA
RC﹚亦已將二手煙界定為第一類致癌物,即具備充分證據證明二手煙對
人體有致癌作用。
台灣地區的研究報告亦指出:二手煙中含有包括:砷(Arsenic)、
苯(Benzene)、一氧化碳、甲醛(Formaldehyde)、氰化氫(Hydrogen
Cyanide)、鉛、汞及氯乙烯(Vinyl Chloride)等有害人體的化學物
質。煙塵微粒和工作環境中其他有害物質產生交互作用,將會致癌。職
場中有些化學物質如Teflon(聚四氟乙烯)和氯碳化合物(chlorinated
碳化合物),會與香煙中的物質結合,可能會轉換成對人體有害物質,
或者產生交互作用,進而影響健康。美國環保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將二手煙與石綿、戴奧辛等同列為Group A的致
癌物。研究顯示,非吸煙者暴露於二手煙中,的確有害健康,甚至危及
腹中胎兒。
本澳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已於今年元旦實
施,但娛樂場則有一年緩衝期,且只有一半區域禁煙。未能全面禁煙的
結果,對於在娛樂場吸煙區服務的員工的身體健康,肯定構成影響,而
這種對身體的傷害,並非一般的醫療保險,以及提供定期身體檢查所能
補償。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據第40/95/M號法令,職業病是指勞工完全因在一段時間內處
於在曾提供或現提供服務中存有之工業危險、職業活動危險或環境危險
而患上之疾病。其中“呼吸系統職業病”是指因吸入塵埃、氣體、煙霧
及噴霧或受離子輻射或暴露於其他物理因素,而引致確定為與職業活動
有因果關係之個人身體健康之變化,不論所表現出之症狀及所涉及之病
理生理機能為何。雖然眾多醫學報告均明證二手煙的禍害,可惜本澳仍
未將二手煙害列入法規的職業病之內,使因提供服務關係被迫在一段時
間內處於因不良環境中而觸發的疾病,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和保障。請
問特區政府會否從衛生專業的角度,考慮因應娛樂場容許吸煙的特殊性
,將二手煙害劃入為從事娛樂場服務者的職業病類別?
二. 衛生局長李展潤日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上回應議員提問時表
示:「已完成草擬娛樂場劃分吸煙區的規定,當中訂定了吸煙區與非吸
煙區的分隔、通風系統要求、吸煙區空氣質素標準指引等」。現時距離
明年一月一日娛樂場設定吸煙區與非吸煙區的規定尚餘半年時間,特區
政府能否確保相關裝置可發揮有效的分隔作用?若空氣質量未符合最
低參數及標準,在六個月期間內又無法改善及出現不遵守的情況,則吸
煙區將被納入禁止吸煙的地點的規定,是否將會在行政長官專為娛樂場
設立吸煙區的批示中明確設定?
三、在醫學界對二手煙害的嚴重性已有一致的研判下,特區政府會
否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三年後,認真和慎
重地考慮將娛樂場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的規定進一步發展為全面禁
煙,以保障消費者及娛樂場服務人員的健康?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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