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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012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規管不力 草菅人命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第
15/2007號行政法規易名為《道路交通規章》之一法規中的第三十八
條第七款,本來己就自記速度計的配備作出了規範:重型汽車應備有
自記速度計,其裝置、使用及控制之規格及條件,以總督之訓令訂定。
而底盤車輛及農用拖拉機免除此裝置義務。可是,過去的澳門總督未
有頒佈相關訓令。特區成立後至今,作為《道路交通規章》前身之《道
路法典規章》頒佈已二十年,但特區政府亦從未有按法規當中的第三
十八條七款的條文對重型車輛自記速度計,其裝置、使用及控制之規
格及條件規範而頒佈有關行政法規。
由於特區成立後,在中央政府支持下,經濟繁榮,交通擠迫,巴
士、旅遊巴、貨車等重型商用車輛一再發生因超速做成受害者家屬呼
天搶地的不幸。重型商用車輛肇事的最大原因是速度,而俗稱「黑匣」
之自記速度計,是有效令駕駛者自律的一件「利器」,在葡萄牙、歐
盟乃至香港的實踐經驗足以證實這一點。
因此,本人認為,澳門特區政府一直沒有制定關於規範重型車輛
自記速度計,其裝置、使用及控制之規格及條件的規章制定工作,未
有遏止重型車輛因超速而衍生的意外風險,是嚴重失職草菅人命。
澳門特區政府現在應立即切實履行《道路交通規章》中的第三十
八條七款中關於規範重型車輛自記速度計,其裝置、使用及控制之規
格及條件的規章制定工作。
在2006年10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曾
就議員的提問作出以下回應:「有關重型車輛自計速的問題,由於現
階段這法例修定工作主要針對道路法典,而這重型車輛自計速的裝置
使用及控制的規格及條件將會由相關部門進行技術研究及諮詢業界
意見,然後再行草議具體方案,呈報有關方面審批,多謝。」特區政
府應該交代:這六年來,所謂由相關部門進行技術研究及諮詢業界意
見,然後再行草議具體方案,呈報有關方面審批,究竟有否執行,抑
或來立法會解釋的官員只是虛應故事。
避議會監察 成貪腐溫床
特區成立以來,重大公共工程投資缺乏議會監察的問題十分嚴重,
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近期進一步揭發涉公共工
程貪污案,賁不令人意外。本人重申呼籲特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投資
項目,正式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以補弊漏。行政長官更應為此建
立更積極的常設機制。
讓立法會適時就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進行審議辯論,並非利
用基本法的灰色地帶玩弄技倆,妨礙政府施政,而是適應基本法設定
的綠色通道,與時俱進,集思廣益,共同承擔政治責任,改善施政,
遏止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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