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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13 日  星期一   晴天


沒有民主豈能公平吸納優才?民主新直插某大招工發財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一個幽靈,在澳門徘徊!

                                 民主新13/6/2011議程前發言

  一八四八年,馬克思和恩格斯發表《共產党宣言》,宣言上的第一句就是「一个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蕩。」今天,共產主義的幽靈已隨着社會主義陣營的崩潰、共產主義信仰的崩潰而變成了真正的幽靈。只是,另一個幽靈卻繼續在澳門徘徊。

  有人藉口澳門人力資源不足、人才不足的理由,像陰魂不散的不斷鼓吹外地留學生留澳工作。澳門雖只是個小城,但澳門人從不排外,對真正的人才而願意紆尊降貴委身於小城者,我們拍掌歡迎。只是以留住人才為名來鼓吹外地留學生留澳工作,則屬居心叵測。

  平心而論,讓外地來的大學生學成後留在當地工作,確是不少國家吸引人才的普遍做法。但事事說澳門情況特殊,不宜照搬外地做法的某些人,卻偏偏在此問題上卻主張全盤照搬外地做法。美、加及歐洲不少國家都為了吸納人才,都對外來留學生中優秀份子予以吸納,給予簽證,留下工作。這些國家行,為甚麼澳門就不行?很簡單,因為上述國家都是民主選舉的國家,一項政策的實行,必須確保本國國民不受傷害,否則政府就要被人民以選票來懲罰,要被轟下台。所以,容許外國生留在該國工作都是經精密計算的,管理上亦令國民具有信心不會如水銀瀉地般地搶去本國人飯碗。可是,在澳門,豺狼當道、官商勾結毫不避嫌,特區政府絕不能讓居民有信心。請看看,現時任由濫輸外勞,任由黑工壓境,政府有認真去處理嗎?這樣的政策符合澳門廣大居民的利益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那又如何?一個由小圈子選舉所產生的政府,那怕嚴重損害居民利益,只要其施政符合少數特權份子的利益,這樣的政權就「固若金湯」。因為人民根本無法透過任何有效途徑糾正亂澳政策,更無從把逆民心、損民利的統治者轟下台。今天,單是濫輸外勞一招已令澳門的外勞、過界外勞、非法外勞遍地開花,政府放任自流令澳門不少居民走投無路。若再開放外地大學生留澳工作或容許在學兼職,將令本澳低學歷人士被趕絕於前,再令其受過高等教育的子女被趕絕於後。這就是本人以前說過的,是要「先『殺』其父母,再要『殺』其子女!」其心當誅!

  而讓外地生留澳工作更不可行的則是基於澳門與別不同的其中一個特色。本澳有甚麼特色?就是官商一體,有些人既是官又是商,官商不分,而他們所辦的企業或機構更是盡得先機、吃盡便宜。比如以本澳某所私立大學為例,看看其辦學實體的基金會和校董會,堪稱冠蓋雲集,盡是特區中叱咤風雲的人物,向政府拿資源,要錢有錢,要地有地,通通手到拿來,不知佔盡澳門社會的多少便宜。拿了資源辦學、拿了資源購器材,每年動輒以億元計,賺得的錢卻屬私人所有。如此生意,全世界也沒有。這就是澳門與別不同的特色。這所幾乎可以呼風喚雨的大學,收的外地學生就不少。而且,這所大學出名派學位,只要交足錢,外地學生來澳幾天,透過一次考試或答辯,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就手到拿來。其頒發學位之多,令行內人咋舌。究其因,錢作怪而已。考次試、頒個學位就收取高昂費用,實在是一項成本低利潤大的生意,讓此一學店搵得盆滿砵滿。因為過份猖狂,導致國家教育部曾下令禁止內地教育機構與這所澳門的私立大學合作,成為學術界上一大醜聞。而偏偏此一學店,卻又是本澳上流社會人物群集其中,後台硬淨,所以即使國家教育部下禁令,仍不能阻其財路,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繼續貨如輪轉。可以設想,若本澳開放外地大學生留澳工作,就等同為該大學大開發財之門。有人可以來澳門修讀短期課程,甚至考一次試或交一篇論文就可獲取學位,馬上就成了本澳培養出來的大學生,名正言順留澳工作;也有人可以來澳修讀課程,每周或每月只上一兩節課,甚至只在學校掛個學生的名銜,其餘時間就可以名正言順在本澳自由兼職。屆時這類學店在內地就不是招生,而是「招工」,只要向學店交一筆豐厚的「學費」就可以來澳門自由工作。試問這到底是為本澳解決人力資源問題,還是為某些官商合一的學店廣開財路?看看那些鼓吹外地生留澳工作的人,其中就有在該大學中位居要津的人士,難怪鼓吹得如此賣力。我們對官辦大學不會如此濫收生、濫發學位還是有信心的,但當仍存在這類官商勾結的私家學店時,容許外地生留澳工作,就等同放隻大老鼠進米缸一樣,因此絕不可行。

  況且,我們還很難明白,為何同是由本地大學培養的大學生,外地生與本地生竟有天淵之別。外地來的大學生就被視為優秀人才,要讓其留澳工作,給予居留權,視如珍寶。而本地生卻以大學教育質素不佳,大學生水平低而視之未具足夠專業,根本不是人才,被棄之如敝屣,政府甚至貼錢要將他們流放到外地實習。本人相信,同在大學學習,學術水平存在差距並不奇怪,外地生有優有劣,本地生亦有優有劣,及屬正常。但為何在某些人心目中,竟會出現凡外地生皆人才,而本地生皆垃圾,實令人憤慨。

  我只想知道,鼓吹外地生留澳的人,到底帶了甚麼顏色的眼鏡?為甚麼要把澳門人看扁?

 



小山命運公投顯民意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011 年 6 月 12 日  星期日   晴天


打起來怎辦?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網友垂詢說:「我唔想死..昌哥....廣州打仗了...我唔想死...」

 

民主昌參照偉大祖國文化大革命鬥爭經驗,遇上鬥爭最要緊是西瓜靠大邊,當打到來時,自稱本地友好還是外地友好呢?拿,依家廣東省常住人口約一億,當中二千萬左右是外來民工(當民工的都是打得的青壯年),原民八千萬當中估計一半是打得的青壯年,有四千萬之眾……….因此,遇事就自稱廣東自己友好了(當然須密切注意省人口變化,隨時追上形勢)



2011 年 6 月 11 日  星期六   晴天


開開心心全城參與投票選小山命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對於小潭山七潭公路的超高樓項目,發展商表示希望政府「依法」批准,劉仕堯司長亦表示會「依法」審批.

新澳門學社為此舉行「小潭山命運 全城投票活動」,期待你親身投票決定民意.

投票攤位設置時間如下:

6月11日 (週六) 下午5:00-7:00 三盞燈圓形地
6月12日 (週日) 下午5:00-7:00 祐漢公園
6月13日 (週一) 下午12:00-2:00 & 下午5:00-6:00 議事亭前地至玫瑰堂前地
6月14日 (週二) 下午1:00-2:30 & 下午5:00-6:00 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前公共地方
6月15日 (週三) 下午12:30-2:30 宋玉生廣場旁行人路



民主新質疑樓宇管理仲裁委員會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澳門的物業管理受民法典所規範,由於制訂多年的民法典未能配合澳門社會的變化,結果是物業管理常常產生爭執。而民間一直都要求修訂民法典或把民法典有關物業管理部份抽出來先行立法,以作房屋管理之規範。可惜,政府雖然成立了專門負責檢討五大法典的法律部門,但多年來都拿不出成果。

  因為法律的滯後,房屋局又僅負支援之責,加上司法效率低下,一間大廈出現了管理糾紛,便跌入沒完沒了的訴訟,而每個訴訟彼此間又互有牽連,且拖延數年,導致大廈內出現的糾紛無法透過合理的司法程序處理。最常見的是同一大廈�堶悸漪萓P糾紛卻分散於不同的法庭各自處理,每個法庭的處理進度不同,彼此間有時相差數年,結果是這一個案雖完但相應另一個案未完還未能下定論。結果是因長期僵持而經常出現雙管理或無管理、欠交公共水電費等情況經常發生,害苦了大廈內的小業主或居民。

  為此,政府籌劃多年終於成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望能在民法典修訂之前能解決部份紛爭。只是,其效能有待觀察,但看其組成所存在之問題卻令人難於樂觀。根據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仲裁裁決與初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顯見,其應具相當的權威性。但據其第五條第二款卻規定「仲裁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房屋局代表、一名實際從事法律工作至少滿八年的法學士,以及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這個由最多七人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只有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其他六人都是不具備法律專業的代表,但其作出之裁決卻等同於初級法院的效力,這樣的裁決又豈能具有公信力?若委員會大部份均不具備法律專業之情況下亦可作出等同初級法院之裁決,本澳的法律專業豈非等同兒嬉?

  況且,委員會中五名民間社團代表,被要求是「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從法令規定的這幾頂大帽子理應可以鎮得住場的。問題是,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組成的委員會,五個社團分別是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民眾建澳聯盟、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及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這些社團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具聲望」的民間社團嗎?其代表又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的要求嗎?如此組成的仲裁委員會竟具有等同初級法院的裁決效力,是否過於兒嬉?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如下:

一. 這個由最多七人組成的樓宇管理仲裁委員會只有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其他六人都是不具備法律專業的代表,但其作出之裁決卻等同於初級法院的效力,這樣的裁決是否具有公信力?若委員會大部份均不具備法律專業之情況下可作等同初級法院之裁決,澳門的法律專業難道竟如此兒嬉?

二.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組成的樓宇管理仲裁委員會,被委任有五個社團代表,但這五個社團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具聲望」的民間社團嗎?以甚麼來衡量其「專業資格」、衡量其符合「確保公正無私」的條件?

三. 現時當一間大廈出現了管理糾紛,便跌入沒完沒了的訴訟,而每個訴訟個案拖延多年,彼此間又互有牽連,導致大廈衍生種種問題,嚴重困擾居民。行政當局能否提供資源推動司法當局為物業管理成立專門法庭,遇到同一大廈出現管理糾紛時即可將之合併審理,避免同一大廈的管理糾紛分別在不同的法庭及不同的時間處理,令問題長期糾纏不清?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