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澳門的物業管理受民法典所規範,由於制訂多年的民法典未能配合澳門社會的變化,結果是物業管理常常產生爭執。而民間一直都要求修訂民法典或把民法典有關物業管理部份抽出來先行立法,以作房屋管理之規範。可惜,政府雖然成立了專門負責檢討五大法典的法律部門,但多年來都拿不出成果。
因為法律的滯後,房屋局又僅負支援之責,加上司法效率低下,一間大廈出現了管理糾紛,便跌入沒完沒了的訴訟,而每個訴訟彼此間又互有牽連,且拖延數年,導致大廈內出現的糾紛無法透過合理的司法程序處理。最常見的是同一大廈�堶悸漪萓P糾紛卻分散於不同的法庭各自處理,每個法庭的處理進度不同,彼此間有時相差數年,結果是這一個案雖完但相應另一個案未完還未能下定論。結果是因長期僵持而經常出現雙管理或無管理、欠交公共水電費等情況經常發生,害苦了大廈內的小業主或居民。
為此,政府籌劃多年終於成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望能在民法典修訂之前能解決部份紛爭。只是,其效能有待觀察,但看其組成所存在之問題卻令人難於樂觀。根據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仲裁裁決與初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顯見,其應具相當的權威性。但據其第五條第二款卻規定「仲裁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房屋局代表、一名實際從事法律工作至少滿八年的法學士,以及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這個由最多七人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只有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其他六人都是不具備法律專業的代表,但其作出之裁決卻等同於初級法院的效力,這樣的裁決又豈能具有公信力?若委員會大部份均不具備法律專業之情況下亦可作出等同初級法院之裁決,本澳的法律專業豈非等同兒嬉?
況且,委員會中五名民間社團代表,被要求是「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從法令規定的這幾頂大帽子理應可以鎮得住場的。問題是,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組成的委員會,五個社團分別是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民眾建澳聯盟、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及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這些社團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具聲望」的民間社團嗎?其代表又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的要求嗎?如此組成的仲裁委員會竟具有等同初級法院的裁決效力,是否過於兒嬉?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如下:
一. 這個由最多七人組成的樓宇管理仲裁委員會只有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其他六人都是不具備法律專業的代表,但其作出之裁決卻等同於初級法院的效力,這樣的裁決是否具有公信力?若委員會大部份均不具備法律專業之情況下可作等同初級法院之裁決,澳門的法律專業難道竟如此兒嬉?
二.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組成的樓宇管理仲裁委員會,被委任有五個社團代表,但這五個社團真的達到「具經驗和專業資格」、「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具聲望」的民間社團嗎?以甚麼來衡量其「專業資格」、衡量其符合「確保公正無私」的條件?
三. 現時當一間大廈出現了管理糾紛,便跌入沒完沒了的訴訟,而每個訴訟個案拖延多年,彼此間又互有牽連,導致大廈衍生種種問題,嚴重困擾居民。行政當局能否提供資源推動司法當局為物業管理成立專門法庭,遇到同一大廈出現管理糾紛時即可將之合併審理,避免同一大廈的管理糾紛分別在不同的法庭及不同的時間處理,令問題長期糾纏不清?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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