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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1 日  星期日   晴天


五一佳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做個好公民,

派錢照遊行!

 

 

五一豪情

 

 

有兩方面請留意:

甲)時間地點方面,據各主辦團體公佈,依出發時間先後分,(1)先是永寧廣場青動大軍下午二時正出發,去政府總部,有教師隊伍參與殿後去教青局;(2)反輕軌入倫敦街社區大軍,文化中心前地二時後出發去政府總部;(3)沙紙契大軍香山公園兩點幾出發去政府總部;(4)工人自救大軍祐漢公園下午三時正出發,有家庭團聚家長殿後同去政府總部;(5)幾個工會三角花園約下午三時出發去政府總部。

乙)在考慮過有冇被政治人物利用後,歡迎參加

 



2011 年 4 月 30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智質詢教育發展金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隨著本澳近年稅收增加,特區政府對教育經費的投放亦相應加大,可是卻往往未能收到預期的效益。以教育發展基金為例,2011年財政年度的預算即達五億二千五百萬澳門元的($525,000,000.00)。但負責教育發展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卻只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前者擔任主席一職;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和訂定。根據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第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二)正選成員——梁勵,及候補成員黃健武;(三)正選成員——何絲雅,及候補成員曾冠雄;(四)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丘曼玲。

    但時移勢易,在今年的二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3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原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為期兩年。換言之,教育發展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已改由梁勵局長擔任,因此委員會內成員的組成,必然會出現實質的變化。可是直至本人提出書面質詢的日子,仍未見特區政府對成員的委任有何正式的批示。對於一個掌握豐富資源,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職責重大,行政上竟如此輕忽,實有深切檢討的必要。基於教育發展基金對本澳教育的發展有重大作用,若運作上透明度不高,或組織不善,成效將會因此大打折扣。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教育發展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可否增加社會上具教育專業認識的人士,以增加其專業代表性和公信力,同時對申請教育發展基金不獲批或對批給表示不滿的個人及機構,有關當局會否設定一套上訴機制,讓申請者能透過覆核過程更明瞭當中的批核準則,以示公允?

.對於申請教育發展基金的個人及機構,行政管理委員會會否考慮設立網頁,詳細地公佈各校的資助項目及金額,具透明度地讓基金發揮提升教育及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作用,並                       將獲批及不接受的理由清楚地向申請者及公眾表達,讓整個評審過程公平、公開、公正,從而避免被人評為黑箱作業、親疏有別?

.教育發展基金所屬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否考慮在每年訂定多個明確的資助項目:如資訊科技三年計劃法(過去三年如是)、建立為後進學生的支援和輔助機制、提升學生閱讀能力、編輯校本教材等,好讓學校能在不浪費人力物力資源的情況下,獲得合理的資源推行校內教育改革,從而有計劃地提升校本教育素質?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主新質詢酒店海鮮價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本澳酒店房價每逢特別假日即瘋狂加價,影響澳門旅遊城市形象,破壞澳門聲譽,政府對此卻一直束手無策,無所作為。

  對於酒店房「海鮮價」,旅遊局表示「管唔着」。純從法律角度,澳門作為自由經濟社會,酒店房如何定價確實難以監控。只是眾所週知,本澳的酒店用地,從澳葡政府到特區政府都是以其對本澳旅遊業有貢獻而免其公開競投,賤價批予與建酒店。但當酒店建成後,竟完全失控地亂收費用,破壞澳門聲譽,影響澳門旅遊城市形象,何來貢獻?

  而特區政府面對一次又一次重要假期或長假期酒店房海鮮價,每次發生時都表示關注,但過後又全無跟進?既有漏洞亦不作檢討。只須過了這段時間價格回復正常行政當局便算「過骨」。再到另一個重要假期又遇到同樣問題,然後又再關注又再「過骨」,這樣的醜事循環不斷,「好官」卻我自為之。社會對此只能有兩種可能的解讀,一是政府無能,高薪聘來的全是酒囊飯袋,根本無力解決問題;二就是政府故作無能,實質上是包庇縱容不良酒店業者殺雞取卵謀取暴利。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

一.  面對長年累月一次又一次的酒店房海鮮價,已嚴重損害澳門這個旅遊城市的形象,但行政當局卻似乎每次發生時只求「過骨」,過去了就當甚麼事也沒發生,根本沒有拿出任何辦法來處理,政府是否認定此為澳門的「不治之症」,索性撒手不管?

二.  行政當局連酒店瘋狂海鮮房價問題也一籌莫展,澳門如何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

三.  酒店房海鮮價問題愈趨嚴重,社會上已有不少人士提出過改善之意見。現任行政長官上任以來聲稱實行科學決策。對此問題卻看不到任何科學決策的影子,到底對酒店房海鮮價有否認真研究對策?若有,由哪個部門負責?何時才能有有效之策出台?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 年 4 月 29 日  星期五   晴天


最低工資在澳門的拖拉史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按主流經濟學的市場供求變化抽象分析,最低工資是一種剛性的價格干預。假設市場供求變化可以自動達致最適當的資源配置效果,則這種干預措施肯定會做成一些不理想的效果,例如原來可就業的低能力的勞動者會失去工作,原本可生存的低效商號會因而關門,原本投放在非工資報酬的資源會減少以應付最低工資等等。可是,理論歸理論,最低工資在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中,從十九世紀的大洋洲國家開始,已推廣實施於大部份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並且陸續伸展至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理論與現實的差距,主要是由於主流經濟學的市場供求抽象分析,跟實在的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存在重大差異。

  理論跟現實的差異之一,是生產因素的流動性。跟教科書內抽象的市場不同,在實在的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中,資本和勞動的流動性絕不對等。WTO和世界銀行等機制致力確保資本的自由流動,盡可能讓投資者選擇去最有利的地方投資;相反,勞動者的流動是受到以主權國分界的規則所限制的。當一國、一區環境對投資不利,資本可以轉移到最有利的別國、別區;可是,當一國、一區環境對就業不利,勞動者可不能自由跑到最有利的別國、別區去就業。當外勞,是要獲別國、別區許可和接受額外規範的;當黑工,是要承受額外風險的。於是,一國、一區之民,往往期望在本國、本區透過就業解決生活需要,因而從各層面湧現最低工資的要求。

  在澳門,澳葡政府在一九八八年設定簡陋的輸入外地僱員制度,便開始運用最低工資措施。起初實施最低工資,是針對每一宗輸入外地僱員的。這除了要跟奴隸制劃清界線外,也有保障不會有超低工資吸引更多僱主謀取外勞而構成本地失業問題的設想。

  然而,當輸入外地僱員愈來愈多,對本地勞動者的就業條件甚至就業機會都構成顯著影響,對外僱人員和對本地僱員的最低工資要求都同時升溫了。在此背景下,經過反覆爭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立法會通過了第4/98/M號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

  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第九條規定: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或勞工不足時,方能僱用非本地勞工。在制度上,其實沒有驗證「同等效率」的行政機制,但審批申請外地僱員所指定的最低工資,倒是一項可以驗證「同等成本」的行政機制。

  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第七條規定:採取措施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這當然是針對本地各業僱員的。可是,從一九九八年至今已過了十二年多,本地僱員只有政府外判項目的清潔保安工作人員才享受最低工資。這個局面,既由於本地政治經濟結構對實施最低工資有特定困難,而本地政治行政結構又存在有力的拖延實施最低工資的機制。

  對於龍頭產業大企業而言,最低工資絕無問題。可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卻吃不消。君不見在經濟繁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街頭巷尾一家又一家老商舖老字號陸續結業嗎?成本上升難捱的主因是租金,但經營既有困難,工資自然也構成壓力。政府現在仍為超低工資的本地僱員發放工資補貼。如果規定了各行業最低工資,卻全靠政府工資補貼才達標的話,那倒不如擴大經濟援助(例如把援助水平提升至最低維生指數一倍半甚至兩倍)好了。

  不過,也不能把延誤最低工資的罪名加在抽象的「中小型企業」頭上。事實上,在經濟繁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開業的小商號數量遠比結業的多。特別是連鎖式經營的小商號,直如雨後春筍。即便在租金成本壓力下,能生存的「中小型企業」其實是愈來愈多。如果真的相信市場,當然可以採用經濟學上較進取的方法,實行騰籠換鳥,結束低工資補貼,實施最低工資,迫使一批難以應付租金和工資成本的低效商號止虧退場,以便騰出場所讓有力生存的新號營業,另外提升福利保障和轉職訓練讓一時失業的的人員轉到市場上有力生存的商號去。

  不過,至少有兩類人士不喜歡這樣的騰籠換鳥。其一是不滿資本主義商品化的人士,他們寧可留戀舊風情的小號而不愛突顯市場效率的新店;其二是將被淘汰者和他們的親友。這兩類人士當中,第一類人士不足以影響最低工資的決策,但第二類人士卻不一樣。這關乎本地一直負責處理最低工資的機制,也即是那個有力拖延實施最低工資的政治行政機制--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自從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頒佈後,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的研究決策工作就一直交給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葡政府樂於透過這個由官員、中華總商會和工會聯合總會三方長期協商的組織去擺平各種勞資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實際是確認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機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官方是換上了特區政府官員,但資方和勞方的社團性質不變。因此,資方方面,在新經濟環境下面臨低效淘汰壓力的一群,有固定的代表在參與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反而有能力生存的新商號倒不一定在決策機制有其代表。勞方方面,特區成立後屢次發動示威抗爭的工會,直到現在都不能參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間接令這機制有效維持其河蟹職能。

  以上,就是最低工資訴求進入澳門和一直拖拉不前至今的一段歷史。

 



201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昌書面質詢促調整刑事政策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國際旅遊休閒渡假中心作為經濟發展定位,期望持續接待大量遊客。客觀上,非本地居民間中涉及一般刑事案件的個案難免有一定數量。可是,近期陸續發生非本地居民涉及一般刑事案件卻未能以簡易訴訟程序處理,做成涉案者離境後實質上將不能有效追究的局面,已引起公眾關注。為了配合國際旅遊休閒渡假中心的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刑事政策實應及時調整。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有否察覺,非本地居民涉及一般刑事案件卻未能以簡易訴訟程序處理,以致涉案者離境後實質上將不能有效追究的問題?有否在刑事政策上,籌備透過創造條件更有效使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機制,或籌設新的處理機制,達致有效及時處理非本地居民所涉一般刑事案件?

二、 特區政府檢討刑事訴訟法多年,有否在透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以體現澳門特區作為國際旅遊休閒渡假中心所須配合之刑事政策方面研定相關方案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