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有市民發現,在內港5號C碼頭對開的水域,有數艘船舶漏出類似燃油或其他比重較輕的液體,在河面上形成一條狹長的污染帶,情況非常明顯(見圖一、圖二、圖三、圖四)。
而上述行為己違背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72年12月29日一式四份於倫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華盛頓)(LDC 1972) 、於第五次締約國政府間協商會議經第LDC 12(V)號決議(關於對公約附則一及附則二的物質名單的修正案)通過的對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附則的修正案(1980年9月24日)(1980年(修訂物質名單)修正案)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及附則一及附則二)(1973年11月2日於倫敦;經修正的1978年議定書修訂(1978年2月17日於倫敦)(MARPOL 1973/1978) …等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法律規定、《海事活動規章》,以及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中所訂定的規範。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漏出有關污染水體物質的船舶旁邊適值靠泊了一艘海關輪及一艘海關快艇,但有關執法艦艇並沒有注意到有關污染物排放存在的事實(包括有關比重較水為輕的污染物散發出的氣味存在的事實),情況就如圖所見。
為此,本人作出以下質詢:
- 組圖中所顯示的污染水體行為已明顯違反多項國際公約和本地法規,港務管理當局以及環境保護局是否應該執行必要的監管和進行水質監察以防止水體進一步受到污染?
- 為何在漏出有關污染水體物質的船舶旁邊適值靠泊的有關執法艦艇並沒有注意到有關污染物排放存在的事實,包括有關比重較水為輕的污染物散發出的氣味存在的事實?
- 多艘的執法艦艇沒有在巡防區內巡弋反而同時靠泊在較其大型的漁船側,大型的船舶妨礙了值守於執法艦艇上人員的瞭望視野,而且亦喪失了巡防的機動性,這是否屬理想的執行公務方式?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陳偉智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
圖一: 多艘船舶漏出類似燃油或其他比重較輕的液體
圖二: 多艘船舶漏出類似燃油或其他比重較輕的液體(續)
圖三:漏出情況非常明顯
圖四:漏出情況非常明顯(續)

圖五:有關污染水體物質的船舶旁邊適值靠泊了一艘海關輪及一艘海關快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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