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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7 日  星期三   晴天


民主昌口頭質詢促急民所急增建公屋及早分配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答問當中,承諾關注在萬九公屋計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興建公共房屋,亦表明會關注跟進永寧廣場經濟房屋建成多時仍不讓輪候戶上樓的怪現象。可是,行政長官的口頭宣示,未獲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落實。本人就相關問題提出的書面質詢,亦未獲及時回應。

  為此,本人就特區政府理應急民所急,積極增建公共房屋和及早分配予輪候戶方面,提出口頭質詢如下:

一、  只有八百八十個單位的永寧經濟房屋在零七年初開始復建,原定零八年底可以落成使用,但直至二零一一年的今天,永寧經屋在外觀上已建成多時,但號稱急民所急的特區政府對經濟房屋輪候戶迫切的期盼視若無睹,堅持拖延分配,阻人上樓。本來政府施政方針早已承諾二零零九年第二季推出新經濟房屋法並隨即再接受申請經屋,如果不是失信延誤的話,永寧廣場經濟房屋早就可以在新法之下配售。現在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是否須就永寧廣場經濟房屋拖延分配,阻人上樓,負上政治責任?

二、  鑑於在現階段以少量土地資源建不限價細面積單位實無助紓緩市民住屋成本過高的壓力,行政長官已叫停拍賣作建細面積單位的兩幅土地。這兩幅土地是否應立即重新規劃,投入興建公共房屋,以顯示特區政府在萬九公屋計劃之上再增建公共房屋的決心?既然現階段以少量土地資源建不限價細面積單位實無助紓緩市民住屋成本過高的壓力,特區政府有否調整活化工廈策略,在推動活化工廈建細面積住宅單位的項目中,透過房屋發展合同,規定發展商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房屋?

三、  為了落實特區政府把具備合適條件的收回土地用作興建公共房屋的承諾,現在特區政府可否說明,在已審核超過100宗閒置土地個案中,包括5幅已獲行政長官批准啟動宣告批給失效程序的個案,究竟有多少可用作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公開拍賣的筷子基兩幅共四千七百多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只收了一成款項,至今閒置已三年多,現在是否應切實執行收回土地,以政府直接興建或再公開拍賣的方式,用於增建公共房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學社訪檢察院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就現行犯定義爭取對涉外輕微犯罪採簡易訴訟程序

學社聯同三議員往訪檢察院就程序使用交換意見

  澳門要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隨着遊客的增加,涉及外來人士的罪案亦必然無可避免。

  對於這類非嚴重的刑事犯罪,以本澳超低效的司法程序,恐怕須等上三五年才能上庭審訊。所以即使兇徒表證成立,也只能是保釋候審。這類惡客一被釋放當然立即離境,只要再不踏足澳門,不論罰金、判刑或賠償都根本無法執行,任由逍遙法外,這令受害者心有不甘。

  本澳現時的刑事訴訟程式中有「簡易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一款規定,「對因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之犯罪,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之人,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之,只要該拘留係由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進行,且有關聽證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展開者……」.使用這個簡易訴訟程序,其要件有:一)屬刑事案件中最高可判不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行為,二)屬現行犯,三)疑犯由警方拘留並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移送檢察院。符合這些要件的,檢察院便可啟動簡易訴訟程序,甚至無需製作起訴書,而直接以警方的筆錄便可以最短時間送交法院審理,判刑或罰金,讓犯罪者可即時被繩諸於法。

  就近日一宗的士司機載遊客時遭突然襲擊,案發時恰好有警員在場,兇徒被捕獲。這類傷人案最高判刑不高於三年,明顯是現行犯,只要警方將其扣押,便完全可符合簡易訴訟程序的一切要件。可是,警方並未如此處理,結果又是放人。為此,立法議員去函治安警察局督促其對涉外輕微犯罪,應盡量配合使用簡易訴訟程序以期讓嫌疑人在留澳期間完成有關案件之處理。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於今年三月二十五日回覆區錦新議員稱,「鑑於現場警員及酒店保安人員並沒有目擊事件的發生,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上述案件定義為非現行犯,以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對李局長的理解,新澳門學社認為是背離了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影響到案件的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現行犯)之定義有以下三項:

一、 凡正在實施或剛實施完畢之犯罪,均為現行犯。

二、 行為人在犯罪後,即時被任何人追躡,或即時被發現帶有能清楚顯示其剛實施或參與犯罪完畢之物件或跡象者,亦視為現行犯。

三、 如屬繼續犯之情況,則僅在仍存有能清楚顯示犯罪正在實施及行為人正參與犯罪之跡象時,現行犯之狀態方存續。

  可見,是否現行犯並不僅取決於警員有否目擊罪案發生,否則一個銀行劫匪即使在搶劫後在銀行門前遭截獲被擒也不是現行犯,因為警員並未親眼目睹其打劫過程。基於對治安警察局的解釋不滿,而又鑑於檢察院是刑事偵查的領導機關,因此學社於四月二十六日約見檢察院。學社包括三名議員一行六人往訪檢察院,檢察院則由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連同助理檢察長王偉華、書記長祖兒、廳長丁雅勤及職務主管陳曉惠接待。

  在會晤中,助理檢察長王偉華承認治安警察局對現行犯的解釋偏窄,其中只以目擊與否來決定是否現行犯確實比較傳統和保險,而也因為如此,所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現行犯)的第一款「剛實施完畢」及第二款犯罪後即時被捕確實用得不多。但王偉華同時指出,檢察院雖是刑事偵查的領導機關,但具體操作仍是治安警察局的職能,檢察院難於個案交涉。他又承認,由於每個個案千差萬別,所以檢察院難以就法律條文作出太多「具體」「明確」的指引。王偉華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確實可快速處理案件,只是,在一般刑事處理程序中,嫌疑人在多個階段都有抗辯權,可聘用法律代理人,對起訴書內容有異議可提出預審,審結後若不服亦可上訴。而簡易訴訟程序由於「快速」,嫌疑人沒有機會聘用律師,沒有提出預審的機會,甚至連上訴機制也沒有,因而對被告不利。因此,法律對有關程序亦定下必常嚴格的要件,以免錯判,因此使用此程序亦宜謹慎。

  最後,黎建恩主任亦認同學社及議員的觀點,在現有司法訴訟程序須時較長的情況下,尋求可行方法解決涉外非嚴重罪案是有必要的,但這涉及到特區政府的司法政策,需要進一步探討。

  會晤歷時近兩個小時。

 

 



2011 年 4 月 26 日  星期二   晴天


要求聽證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咦,有市民因為醫療事故正式來立法會請求聽證!

 

怎說呢?本來立法會聽證規章規定至少兩名議員聯署就可交大會決定是否進行傳召聽證,但好幾次都被大會否決。官委議員甚至指聽證規章不符合基本法,認為必須按基本法規定來發動聽證,即係話先要市民投訴,立法會主席接納交由委員會研究處理投訴,而為了履行這處理投訴的職能而進行傅召聽證才是正道。

 

劉掌門聽了官委,最近就把民主智民主新民主昌提出追查政府官員外遊濫用公帑的聽證動證擱住,交給規章委員會研究研究……….

 

現在真的有市民按基本法條文來要求聽證了,劉掌門會照辦嗎?官委們會照辦嗎?

 



2011 年 4 月 25 日  星期一   晴天


澳門需要什么樣的代表和委員?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剛收到最新一期的澳門報告,其中一個專題是「澳門需要什么樣的代表和委員」。翻開來看,原來專訪並總結了多位有關人士的特點,轉述如下,看看FB這裡有多少他們的FANS:

劉焯華

勳德焯著

悃愊無華

廖澤雲

深仁厚澤

朱雲折檻

崔世昌

孤標傲世

恃德者昌

賀定一

篤定泰山

百不失一

高開賢

開口見心

禮賢下士

梁慶庭

充閭之慶

門庭赫奕

陳明金

闡幽明微

堆金積玉

崔世平

軌物范世

平易近民

梁維特

咸與維新

珪璋特達

梁玉華

玉圭金泉

華封三祝

有這么多德高望重的代表,澳人可以放心休息了吧



2011 年 4 月 24 日  星期日   晴天


復活的喜訊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復活的喜訊──

特立獨行者 超越恐懼機制

  「有一個人培植了一個葡萄園,周圍圍上了籬笆,掘了一個搾酒池,築了一座守望台,把它租給園戶,就離開了本國。 到了時節,他便打發一個僕人到園戶那�堙A向園戶收取園中的果實;園戶卻抓住他,打了他,放他空手回去。主人又打發別的一個僕人到他們那�堨h;他們打傷了他的頭,並且凌辱了他。主人又打發另一個,他們把他殺了;後又打發好些僕人去:有的他們打了,有的他們殺了。主人還有一個,即他的愛子;最後就打發他到他們那去,說:他們必會敬重我的兒子。那些園戶卻彼此說:這是繼承人,來! 我們殺掉他,將來產業就歸我們了。於是,抓住他殺了,把他拋在葡萄園外。那麼,葡萄園的主人要怎樣處置呢﹖他必來除滅這些園戶,將葡萄園另租給別人。」

  這是瑪爾谷福音第十二章叙述耶穌基督演說的惡園戶故事。福音指出,那些監視耶穌基督的人明白這比喻是衝著他們說的,就想逮住祂,但害怕群眾,於是,離開走了。這當然不是沒有下文,往後不久,瑪爾谷福音第十四章便進入人子的受難史。十字架之刑終強加在這個特立獨行的人子身上,之後才有復活──今天復活節的起源。

  耶穌基督演說故事中,那個被抓住殺了,拋在葡萄園外的兒子,就是祂自己。人子特立獨行,在不准工作的安息日公然把人治癒,在上主的聖殿內揮鞭驅逐獲包庇在聖殿做買賣的人,給依仗僵化教條的和包庇聖殿內不務聖業行為的,帶來當頭棒喝。於是,被跟蹤,被監視,被設下活動底線(例如不准進入耶路撒冷),乃至踏破底線招來殺身之禍,都是人子可以預見的後果。

  耶穌基督的受難史突出顯出人類社會一系列恐懼機制。既得權力者既得利益者當中,不承認權力的真正來源,不承認財富的真正創造者的,都會向他當頭棒喝的問責產生恐懼。必先禁之而後安,必先除之而後快。自卑與自大向來是心理上一塊銅板的兩面。害怕面對權力真正來源,財富的真正創造者的問責,恐懼一發不可收拾,反而惡向膽邊生,祭出愈來愈強橫的手段,企圖製造恐懼,阻止問責。十字架酷刑,正是一種刻意公開展示痛苦與死亡的強橫權力,藉以製造強烈恐懼阻嚇效果的刑罰。

  面對人類的恐懼機制,耶穌基督在二零一一年前毅然出發,踏破底線,超越恐懼的公民抗命之道,終於藉著復活,超越死亡,超越恐懼。

  復活節,對於平民百姓,帶來超越死亡的喜訊,讓眾生更有信心超越艱難困苦。對於追求公義的,帶來了特立獨行超越恐懼的喜訊和規範。特立獨行,不等同於一般的離軌行為,特別是有異於缺乏正向信念,逃避責任承擔的離軌行為,更不是貪圖利益或出於仇恨。當人子在不准工作的安息日公然把人治癒,在上主的聖殿內揮鞭驅逐獲包庇在聖殿做買賣的人,這當中絕對沒有謀求利益,爭奪利益,而是要體現安息日為人而設,聖殿為人接觸上主而設的根本信念。耶穌基督復活了,要著緊進行的,不是討伐要求釘死祂的人,洗手縱容酷刑的彼拉多和利用酷刑誅除異己的司祭,而是積極宣揚天國的訊息。

  復活節,對於既得權力者既得利益者來說,也應該有警醒的意義。既得權力者既得利益者應當承認權力的真正來源,承認財富的真正創造者,不要被恐懼支配,惡向膽邊生,祭出強橫手段製造恐懼,阻止問責。製造恐懼阻止問責,只有離開權力與財富的真正來源愈來愈遠。儘管要既得權力者既得利益者醒覺的困難程度,可能相當於讓粗麻繩穿越針孔,但惡園戶的故事帶來的教訓是:「主人要怎樣處置呢﹖他必來除滅這些園戶,將葡萄園另租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