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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18 日  星期五   晴天


刪掉筆誤的 "(十三)及" 之後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斥政府以藉口掩飾臨陣潰退

控煙法新修訂存重大矛盾恐又再拖

  特區政府延誤多時,於今年一月二十七日終於向立法會提交控煙法案修訂文本,落實娛樂場所三年後全面禁煙,但其後突然聲稱「筆誤」,再於二月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另一份控煙法案修訂文本,刪去娛樂場所三年後全面禁煙的內容。民主昌指出,比較分析兩份文本,雖然僅刪除了幾個字,但政府不僅放棄了娛樂場最終全面禁煙的立場,且在整體技術上產生重大矛盾。這個新法案一旦通過,娛樂場所先要即時全面禁煙,卻又在一年後陸續設置吸煙區,然後這些吸煙區三年後仍會繼續下去,在實踐上肯定構成矛盾。因此,恐怕經審議後政府又要再草擬另一份控煙法案修訂文本,繼續延誤控煙。

  民主昌指出,具體而言,今年一月二十七日終於向立法會提交控煙法案修訂文本本來是全面配套,不會有重大矛盾:先是在法案第四條指定娛樂場所也屬全面禁禁煙的場所,在法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娛樂場所禁煙三年後才生效,再在法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讓娛樂場所這過渡期內分隔吸煙與非吸煙區,並在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三年內就娛樂場所控煙進行流行病學研究(當中玄機是給娛樂場所試驗先進空氣過濾器的機會)。可是,政府聲稱「筆誤」,在第三十八條刪除娛樂場所延後三年禁煙的字眼,則根據法案第四條,娛樂場所在設吸煙之前便先要任面禁煙了。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國,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可是過去行政長官一再拒絕議員提交的控煙法法案,而政府一直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才各立法會提交控煙法法案。控煙法法案去年在立法會工作委員安排諮詢審議成熟,政府聲稱會提交法案修訂文本以便細則性通過。可是,在議員追問下才知道因為博彩企業提出以空氣過瀘器來避免全面禁煙。在公眾催促掀交修訂文本,竟又出現「筆誤」波折。民主昌質疑,這次所謂「筆誤」,只是在官商勾結下,政府從娛樂場最終全面禁煙的立場上臨陣潰退的一個低能的藉口。

 



民主昌民主智質疑控煙法筆誤是欲蓋彌彰的低能藉口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今年二月十六日有報章報導:衛生局上月向立法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控煙法”)最新修訂文本,針對賭場禁煙措施中出現筆誤,衛生局長李展潤表示,對今次修訂文本中出現的筆誤須負上責任,但強調文本並非對博彩業界讓步。

筆誤通常是指寫作時出現的錯別字。現今政府文件基本上全部借助電腦以中文輸入法撰寫,鮮有手書,故此出現亂碼、別字或許有之,錯字的機會微乎其微。查看今次特區政府在2011年1月27日送交立法會的《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改文本,當中第卅八條第二款第一點,清楚列明“禁止在第四條第一款(十三)及(十四)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該等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意即娛樂場、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均在法案生效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行文清晰,絕非筆誤。雖然,有關當局解釋針對賭場的控煙規範,已由該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規定,因此衛生局在重新審視文本後,發現修訂文本存在矛盾,證實有筆誤,須剔除第四條第一款(十三)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即賭場),並為此在2月15日再提交修改文本,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點中的“﹙十三﹚及”幾個字刪除。

這份修訂多月才再提交立法會討論的修改文本,除由政府的法律顧問擬定外,更須經有關當局審閱,然後交行政會通過,最後才由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本身有一個擬定、審閱、討論、提交的過程,設有一套嚴謹的程序。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本,經歷那麼多程序和人員過目後,又豈容筆誤?況且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指的是流行病學報告和娛樂場在法律生效一年內設立吸煙區的規限,兩者與娛樂場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的規定,並無衝突,算不上筆誤。此外,在耽擱多月後,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修改文本是在2011年1月27日,見諸報章廣泛報導的是在2月9日,而衛生局遲至2月15日才以筆誤為由向傳媒解釋,並即日經特區政府提交新的修改文本予立法會。當中的一大段時間,究竟發生了甚麼問題?出現了甚麼問題?為免特區政府繼續出現疏忽、走漏眼、筆誤等情況,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有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的修改文本的過程中,究竟出現了甚麼技術上或政治上的問題,導致此法律文本陷入如此尷尬的局面,此事除衛生局局長主動承擔責任外,會否就「筆誤」的整個發生過程進行全面的檢討並向公眾交代?

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於2010年1月5日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超過一年多仍未能完成立法過程,當中出現不少延誤、筆誤。立法工作的滯後,使控煙措施遲遲無法執行,對公眾的健康,尤其是非吸煙者及未成年人構成影響,有關當局是否已為此法案的執行作好準備,好讓法案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後即得以盡快執行?

三、控煙框架公約自零六年開始在澳門生效,而室內全面禁煙是該公約的一個基本要求。就賭場禁煙的問題,政府從賭場室內全面禁煙到容許不多於百分之五十面積設吸煙區、從賭場禁煙三年內生效變成生效無期,而官員卻聲稱「文本並非對博彩業界讓步」,此說是否欲蓋彌彰。有關當局如何考慮及照顧數以萬計在娛樂場中工作的員工的健康問題?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2011 年 2 月 17 日  星期四   晴天


聽證又遭否決!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青洲坊廿年囤地黑箱換地暴力拆屋事件的聽證動議遭7:17否決了,12直選議員中有陳偉智,區錦新,吳國昌,關翠杏,何潤生,高天賜,陳美儀七票支持,可惜官委間選太多........

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已屢次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聽證,但澳門特區成立至今仍一直不能成功引用聽證規章進行任何一次聽證!



2011 年 2 月 16 日  星期三   晴天


筆什麼誤?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這是政府經行政會正式審議之後正式提交來立法會的控煙法修訂案,明明是三年後賭場禁煙,但衛生局局長突然話係"筆誤",話三年後再研究至係真!在澳門,官商勾結,什麼都可以發生..........政府經行政會正式審議之後正式提交來立法會的文本,怎麼會"筆誤"?



2011 年 2 月 15 日  星期二   晴天


民主新促直選人大代表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談人大代表選舉之合憲問題

                                 民主新

  早前,新澳門學社向澳區全國人民大會代表賀年,去信要求他們在推動民主建制方面作出貢獻。其中一點是要求全國人大代表推動及促使將來的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行使參與選出人民代表的權利。這樣的要求是完全有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都有權參與選出人民代表,而偏偏澳門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公民,卻完全被剝奪了這個選舉權。

是否「合憲」問題不能不論

  為此,有傳媒朋友在一個公開場合中追問身兼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劉主席的回應是「澳區人大代表產生辦法必須『合憲』」,並認定現時之產生制度符合澳門的地位和實際情況,所以暫時沒有必要改變。

  對劉先生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觀點,我雖不敢苟同,但對其意見卻予以尊重。只是,對是否「合憲」的問題,則不是個人的觀點,而是事實與否的問題,應作理性探討。

澳門乃不設區的市,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乃順理成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簡稱為選舉法)第二條一款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按國家的行政區編制上應屬省一級的行政區,按此,則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應適用於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但由於澳門的特殊性(香港也同樣特殊),澳門雖屬省級行政區,但就沒有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那澳區人大豈非難產?幸好,選舉法第二條第二款尚有一項規定,就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很明顯,澳門正是一個不設區的市,正因為澳門以人大的編制來說並沒有下設不同分區,因此,澳區的人大代表就應「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澳門被當特例,衍生非驢非馬的人大選舉制度

  那麼,為甚麼現時的澳區人大選舉法卻沒有遵守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呢?那是因為選舉法第十五第三款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全國人大就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規定須另行組織選舉會議來選舉產生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理論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也不能算是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也不符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只是因為選舉法第十五條三款將澳門作為特例處理,才令澳區人大代表以如此非驢非馬的方式產生。

讓全澳中國籍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是更合憲

  梳理了上述的法律問題,我們會發現,澳區人大的產生方式可以有兩個取向,一個是將澳門視為一個一般的省級行政機構,按選舉法規定應由間接選舉產生。但由於沒有下一級人大代表會議,便賦予權力給全國人大硬生生地造一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出來,以滿足間接選舉的需要。而另一取向則是正視澳門這個省級行政區沒有下一級人大會議的事實,根據不設區的市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原則,由全澳二十多萬中國籍選民直選產生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這�塈馴�不涉違憲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雖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但並沒有指定如何產生,所以只要這批全國人大代表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產生的,都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而澳門區人大的產生辦法只要根據選舉法第二條的配合,則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大代表也完全是合法的,最少比之一個並非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委員來得合法。而且,若因沒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而讓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會更符合憲法第三十四條,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這一基本政治權利的規定。因此論合憲,讓全澳二十多萬中國籍選民直接選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可能比之現時非驢非馬的產生方式更合憲。

  問題是吃慣免費政治午餐的人,突然要他付費才能吃午餐(透過小圈子的人脈關係就可以當人大代表的人,要他跑出來面對全澳二十多萬選民爭取當然是一件難事),不與你拼命才是奇事。所以,要推動澳區人大代表由澳門中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還將是「路漫漫其修遠兮」。只是「千里之行」還是要「始於足下」,沒有今天的爭取,那有明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