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01/8/2007
澳日E7版刊出兩文討論澳門政制,兼有一民署圖。

民政總署是不是基本法規定之市政機構?當然不是!
2001年10月31日
政府到立法會引介設立民政總署法案法時,法務敏已經明確承認,民政總署不是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可以設也可以不設,而當時政府打算暫不設市政機構。
近期立法會內,民主新同楊官匡爭辯市政議會是否政權性,民主新力指新澳門學社提出的分區直選市政議會跟過去澳葡時代具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不同,是符合基本法規定可設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構楊官匡則強調,基本法起草時經過研究否定了澳葡遺番具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包括市政議會,至於將來再設市政機構市政議會則非其議論範圍內 。
澳日E7「法律眼看市議會應否存在」一文,承接了法務敏同楊官匡的老觀點,話市政機構可以設也可以不設,話澳葡時之市政議會具政權性,再加上一筆,話如果市政議會唔係澳葡時代那樣子,單管環境衛生文康事務,就恐怕是“非驢非馬” 。不過,文章不否認現時分區民生事務亂糟糟,希望簡約高效辦市政事務。
民主昌就認為,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可設立處理環境衛生文康事務之市政機構,是經過深恩熟慮的,不應當滿腦子舊思想,以為只有像澳葡時代那種市政機構才是像驢像馬的市政機構,根據基本法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就一定是非驢非馬。
民主昌眼中,各種質疑應否建立新市政機構的意見,都是有助於妥善建立新市政機構,有助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錯誤。經過質疑同對話,可以肯定,分區直選處理環境衛生文康事務的市政機構,是按照基本法可以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只要拋開舊思想,實事求是,應該及早建制,正如香港區議會行之有效的經驗,這是一種簡約高效辦市政的合法可行方法。
正如澳日E7另一篇文章所說:
對於立法議員和市政議員的工作內容不甚了解的人士,直覺會,是不是叫立法議員挨下義氣做埋市政議員個份。民主路徑怎樣選擇一文提出這方面的討論,正好提醒新澳門學社和關注基層民主參與的朋友,要多用心向公眾說明兩個議會層次的分別。
現時因為沒有民選市政議員,過去應由市政議員反映的地區個別民生事務,因為沒有適當的基層代議人處理,統統轉過來由立法議員搬出來做質詢,實際上是事倍功半。在制度上.立法會應當集中處理法例、政策和政治事務,基層居部民生事務應當有基層民意代表去奔波。某停車場冇冷氣,某大廈污水冇人理,某區缺街市同廁所等等發生在鄰近地區,市民可以利用區議員接見機制,找區議員協助,小事情區議員即找分區管理委員會安排相關政府部門(或跨部門)洽商處理,大事情透過區議會商討出解決辦法,區議員據此找分區管理委員會安排相關政府部門跟進。可是,當這些地區個別民生事務拿到立法會(不管是澳門特區立法會還是鄰近地區的立法會)由立法會議員利用本應集中於政策和政治事務(因而應當由司長級官員回答)的質詢機制提出質詢,質詢文件先交給立法會主席,主席交法律顧問審妥,發付立法會秘書處,正式交付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長官辦公室經初步分析交司長,司長辦公室再分析後交局長,局長交屬下部門,屬下部門初部草擬回應後交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參與意見後呈交局長,局長上呈司長,然後由行政長官辦公室或行政長官授意的司長辦公室交立法會(這時政府新聞局會開始選取部份覆函的內容去發消息),立法會主席會交給立法會秘書處,立法會秘書處再交給議員。如果議員認為政府答非所問,當然又可以再來一個質詢文件大旅行。問題牽涉不同司長轄下部門的,文件旅行路線就更複雜。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區議會,沒有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相應地也沒有立分區管理委員會,故此涉政府不同部門的分區個別民生事務,仍是各大衙門各自為政。唯其如此,行政長官亦於零五年提出要研究建立分區民生服務系統及民主諮詢網絡。在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參考香港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制度,建立一個分區直選的市政機構,當可作為具民主諮詢網絡和相對自主決策權的分區民生服務體系的核心環節;從基本法政治體制發展的角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妥善規範這一套類似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制度,作為適合本地實況,有效回應各區市政事務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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