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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8 日  星期三   晴天


沒有透明度沒有廉政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撲朔迷離--孫局長的新置豪宅

勞工事務局局長的私人豪宅裝修涉嫌僱用多名非法勞工的問題,在坊間引起廣泛關注,事件撲朔迷離。當事官員一時稱並無其事,一時稱是私隱無可奉告,一時又承認已向上級備案。特區政府領導層毫無反應。政府新聞局天天忙著搶佔新聞陣地,在議員未收到回覆之前,搶先把政府回覆議員質詢的內容選擇性發放,但對於這一宗對特區政府形象有重大影響的新聞,並無主動澄清。

  在事件撲朔迷離之下,不少市民質疑,特區政府叫人向勞工當局舉報黑工,但勞工當局主管卻涉嫌縱容黑工在其二千萬豪宅內工作,十分諷刺。

試想想,被性侵犯的自然應當求助治安當局,要舉報黑工的自然要找勞工當局。如果舉報黑工的市民卻發覺勞工當局頭頭也是個涉嫌用黑工者,那情況豈不等如被性侵犯求助的市民赫然發覺衙門頭頭竟也是個涉嫌性侵犯者那麼諷刺嚇人?特首任用官員之道,是不是太黑了?

較早前,特區政府舉辦廉潔管理交流會,請來香港廉政公署進行交流。倒不知道澳門特區的官員有沒有從中研習人家的高官問責精神,有沒有了解香港前任廉政專員剛剛為了維護特區政府形象,為其本人涉及爭議性事件而問責呈辭的精神。卻只聞勞工事務局局長抱怨月薪只有五萬五千元,薪酬與職位不相稱,恐難仿效香港推行廉政。

  這無疑是一個問題。月薪五萬五千元,要購入二千萬豪宅,實在十分困難。難怪工會團體遞信提出質疑。

  民主昌就話:沒有高透明度監察機制政廉建設永不會成功。關於官員財富與官職收入是否相稱,澳門廉政公署應當根據第3/98/M號「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深入調查,讓陽光照亮澳門特區的官場。

 

 

立法會應有權監察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及公用事業收費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內,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都係呢一句:沒有高透明度監察機制廉政建設永不會成功。

  民主昌主張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凡總開支達四千萬元或以上的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現時特區政府公共工程依開支金額分為六個級別,四千萬元或以上為最高的第六級),撥款均應由立法會事先審議,以增加公共工程開支的透明度。

  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行政長官曾經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這種觀點,於基本法並無根據。對此,民主昌已經指出,由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制度,正是現時同樣實行「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之有效的制度(現時香港特區政府凡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公共工程項目,撥款均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內的財務委員會事先審議通過)。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絕不是由行政長官「下放」權力。相反,阻撓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其實是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零六年底爆發歐文龍貪腐案,正暴露出行政長官長期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的政治後果!

 

另一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用事業,範圍遍及交通、能源、供水及通訊,對民生有重大影響,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情況,特區政府將來能否有效合理監管,特別是在未來幾年多個公用事業專營合約和特許經營合約陸續獲得續期和更新合約之後,特區政府能否有效監管,已引起公眾關心和擔心。

  民主昌認為,在多項公用事業專營合約將陸續期滿之前,特區政府應及早就各項公用事業專營合約期滿的處理方法,舉行公開諮詢,讓公眾參與決定,改善合約條件,同時應及早建立長期的議會監察機制,由立法會審議政府給予專營或特許經營的公用事業收費調整。

 

 

 



2007 年 8 月 7 日  星期二   晴天


看附件 識戲法 不安 分類: 未分類

 

土地資料話變就變

  富盈大廈及田畔新邨居民這天又去特首辦請願了。

  事緣特區政府批准青草街51-55號地盤建高層大廈,遭富盈大廈及田畔新邨居民投訴嚴重影響生活環境及涉嫌縱容侵佔公共空間。 

  居民向多個政府部門反覆查詢及投訴後,終獲得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的編號10267002的地籍圖明確顯示,青草街51-55號地盤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量之面積以及在物業登記局所載之面積,均為699平方公尺。(見附件一)

  居民於 七月二十四日 致函運輸工務司司長,指青草街51-55號地盤青草街51-55號地盤現佔面積達 778平方公尺 ,超越了其應佔的  699平方公尺 ,要求處理。(見附件二)由於居民並非專業,所估量面積未必準確,當由專業及負責批准工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測量為準。土地工務運輸局亦隨後於 七月廿七日 進行了測量。

  土地工務運輸局12321/DURDEP/2007覆函指出實地測量證實青草街51-55號地盤面積為 738平方公尺 (見附件三)。

  明明是面積超出應佔的 699平方公尺 ,函件卻聲稱「完全符合由地圖繒製暨地籍局所標示的面積,而居民所主張的 669平方米 和 778平方米 的數據是錯誤的」。

  (「 669平方米 」並無根據,或許是官員的一個疏忽錯誤。)                                

  問題是,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的青草街51-55號地盤地籍圖明確顯示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量之面積以及在物業登記局所載之面積,均為 699平方公尺 ,而土地工務運輸局測量地盤面積 738平方公尺 顯然已超過為 699平方公尺 ,負責批准工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卻不處理涉嫌擴大地盤侵佔公共空間的問題, 738平方公尺 突然變成「完全符合由地圖繒製暨地籍局所標示的面積」。如此行政,豈能取信於民?  

附件一

 

 

 

 

 

旋轉青草街1b

附件二

青草街2

附件三

青草街3

 



2007 年 8 月 4 日  星期六   晴天


公共空間的爭逐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香港保衛皇后碼頭以年青知識階層為主力,跟澳門護塔連線主體的階級背境相近,只是前者有較長的爭取保育實踐經驗和具備行動抗爭實踐。後者實力尚小又未發展到敢於出來行動抗爭,所以策略性地圍繞著保護「世遺」的主題(佔據道德高地)來發聲。

保衛皇后碼頭者在抗爭中,逐步把抗爭目標的界定,從保留「集體回憶」轉進到捍衛「公共空間」。這個公共空間,是二次大戰以後港英管治下在中環開闢出來,跟中環其他極度商業化(老式商業化和現代商業化)空間截然不同的,具有高度開放性的公共空間。一九六六年反天星小輪力價;一九七零年爭取中文成為法定語文;七十年代的保釣運動,爭取失明人士權益行動,爭取分娩假期行動;八十年代菲律賓外傭反僱主剝削運動,爭取廣場使用權行動;一九八九年聲援北京學運行動……都在此進行過,而在圍板之前,這地方仍是大小社會行動及派單張可用地點,亦是菲傭主要集散地。清拆皇后碼頭,就是要消除這個社會行動公共空間,即使將來可提供的海濱長廊一類開放地段,亦將只是公園休憩區類的空間而已。因此,是捍衛「公共空間」的抗爭。

在澳門每年「五一」都有示威可不可以行新馬路的爭持,這也是一種以抗爭行動爭持公共空間的實踐。以北區為基地的工友,自從二千年多次遊行示威之後,已意識到每年「五一」這個讓工人集體出出氣的時候,工友的遊行示威應該堂堂正正有權走過新馬路這個特定公共空間;歷年來,政府每次用各種方式阻撓他們走過新馬路時,都再一次喚起工友這種公共空間權力意識。

比較之下,香港護后和澳門五一存在截然相反的對比。

香港護后行動主體是年青知識階層,事實上他們並非必要用這個地方進行社會行動,因為重大社會行動地域近十年來已轉移往由維多利亞公園途經港中聯辦至政府總部的地段。真正很需要這個公共空間的是菲律賓外傭──這是對她們管制最寬鬆,最方便她們發起集體行動的地域(在其他地域聚時她們會較多被警方干預或查核身份)。可是,相對上最需要這個空間的群體沒有出來參與抗爭,而過去以這地域發動過各種大規模社會行動的團體和群體,也沒有出來參與抗爭。現在有需要組織大規模社會行動的群體,因為已有新地域可用,也沒有出來參與抗爭。故此,香港護后行動,相對而言,是理念衍生而主體缺位的社會抗爭行動。

相反每年「五一」爭取行新馬路的以北區為基地的基層工人群體,沒有刻意形成一套堅持行新馬路的理據,卻是由這一批意識到需要走過新馬路這個特定公共空間的實踐主體,一年又一年地堅持出來抗爭。這是沒有形成理念的主體抗爭行動。

在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各大城市,主要是三股力量爭逐公共空間權力,一是資本家,不斷策劃將土地和建築物發展成有經濟價值的商品,二是政府公權力機關,三是民間社會各層面分別建構出試圖規劃公共空間的公共意志。

在香港,政府公權力程序理性較強,管治功能獲較大認同,對付異議力量,是以管治功能為主,強制功能和意識形態功能為輔。林鄭跟抗爭者對話的內涵,基本上是一再申張政府在管治功能上依程序理性進行既有過程和決定,並利用估計可獲公眾認可的管治功能,打圍板前最後一場意識形態戰;然後,動用有節制的強制功能。

在澳門,政府公權力程序理性弱,管治功能認受性低,對付低文化水平群眾的抗爭行動,就傾向於積極動用有顯著歪曲作用的意識形態掩護(強指工人有暴動傾向、違法、沖擊商業活動,以及大量社團聲援)強制功能去壓服抗爭。

反之,面對文化水平不弱的護塔者,政府沒有具威信的管洽功能作為回應,更在意識形態戰上處於劣勢,唯有寄望這股尚未能由理念衍生主體抗爭行動的力量停留在言論層面。到關鍵處,忍一時之氣,笑罵由人,工程完了就是神仙!資本家的力量通常在後面發功,不喜歡公開辯論。

每個國家,每個城市,三股爭逐公共空間的力量,各有不同的處境和態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種力量雖仍分散和弱勢,但卻在加強中。學社是企圖建構公共意志爭取規劃公共空間的民間社會各層面力量的同路人,不斷互相協助施加壓力,以抗衡官商勾結。

不過學社沒有刻意把各層面力量串連成總反對力量--革命黨通常會這樣做。

除了護塔和五一,澳門各區均有分散的公共空間抗爭。現在,新橋部份居民反對建倉儲式停車場的陳舊抗議大布條仍在飄揚。大興街富盈大廈和田畔新邨反對政府批建高廈地盤涉霸佔地事件,正一再引起攔阻工程的抗爭行動……

大興街 

大興街2

 



2007 年 8 月 3 日  星期五   晴天


民主政制籌備街頭展覽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四圍落區宣傳民主政制方案,已經算是走過一輪。

接下來,學社正籌製民主政制方案街頭展覽,作為下一輪的推廣工作。

學社初定的展覽時地是:

 8月15日 下午三時至 8月18日 下午三時            華士古公園

  8月18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1日 下午三時     黑沙環第四街休憩區 

  8月21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4日 下午三時     筷子基北灣休憩區

    8月24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7日 下午三時     白鴿巢公園               

     8月27日 下午三時至 8月30日 下午三時     花城公園側之休憩區(科英布拉街) 

     8月30日 下午三時至 9月2日 下午三時          三盞燈圓形地 

     9月 2 日下午三時至 9月5日 下午三時                  新麗華廣場

                9月5日 下午三時至 9月8日 下午三時                   祐漢公園 

   但據過去的經驗,民政總署對於新澳門學社的街頭展覽(因經常 對本地政府構成壓力),比起對付民主發長聯委會的六四展覽更嚴厲,經常找各種藉口不批准,且看今次如何……

行政長官至今還未站出來領導政制全民諮詢,下周五佢來立法會時,民主昌打算(已報名但不知到時輪不輪得到)當面請佢表態。

 

今回立法會出產箭豬女

  今天法務敏來議會推介政府急就章的《法律與行政法規》法案,結果是當上箭豬,灰頭土臉。

  由於曹掌門也覺得這個未問過立法會就交出來的法案好大問題,今次加埋把口協助議員當場盡情發揮,法務敏擋無可擋也。

  本來嘛,民主昌是支持在這方面立法的。事實上,由二千年至現在,已經在施政辯論同書面質詢屢次直指政府濫用行政法規,必須及早對創制行政法規的範圍立法限制。

  可惜,這個法案文本實在太爛了。(參看法案文本)

  第一、               本來法案應該限制創制行政法規之範圍的,但法案第三條竟然敢先來規範「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立法會立法權限和範圍自有基本法來規範,什麼時候輪到何特首法務敏之流來建議?

  第二、               這個規範「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不淪不類;大抵是政府近日在行政法規違法問題上,獲終審院判得一場勝仗,就立即執到寶一樣,把這次審判判詞中認為立法會立法應有的範圍搬過來立法規定──大姐啊!那只是法官在一單個案審判當中推理過程的論述,擡舉起來頂多只是一家之言而已,唉!於是議員問,點解立法會只應立法去「限制」居民的基本自由權利,而不應去促進?點解立法會只「應」立法規範基本法專章提及的「經濟」事務而不必去立法規範在基本法也專章提及的「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三、               法案第四條,要求立法讓政府就一系列事項以行政法規作出獨立(即無須根據專屬法律)規定,可是文本內並無禁制這些行政法規涉及「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即是要合法濫用行政法規!

  第四、               法案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還開出一個「其他」可由行政法規獨立規定的大漏洞,變相請立法會預簽空頭支票般,預先給予「其他」範圍的行政法規立法許可!

  法務敏本來已經拖埋司展辦顧問趙向陽馮瑞棠,法務局長張永春副局高舒婷,法改辦主任朱琳琳等一眾護駕,但係當法務敏想卸畀護駕答具體問題,曹掌門就話現在還不是討論具體細則的時候,當法務敏推卸將來再面對具體細則問題時,曹掌門又話呢D野現在唔講清楚唔得。於是,一眾護駕睇住主子霎吓霎吓折騰咗兩句鐘,頂完心口再頂背脊。法務敏在箭豬狀態下,反復表明心跡,非常尊重立法會,絕對不是限制立法會的權,萬事好商量,條條可以改──這樣的爛文本,應該讓它通過,然後等放完暑假再來談判睇下點修改嗎?

 

 

  令人感歎的是,特首當初揀的主要行政官員,一部份是愛國愛澳資產階級家族,另三個是越級提升的技術官僚。因為越奴提拔,所以容易控制,結果,一個被棄車保帥,一個傻吓傻吓,一個霎吓霎吓,唔知好嬲定好笑。 

 

 

 

   



2007 年 8 月 1 日  星期三   晴天


不是驢不是馬 是市政機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今天 01/8/2007 澳日E7版刊出兩文討論澳門政制,兼有一民署圖。

旋轉民署圖?

民政總署是不是基本法規定之市政機構?當然不是! 2001年10月31日 政府到立法會引介設立民政總署法案法時,法務敏已經明確承認,民政總署不是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可以設也可以不設,而當時政府打算暫不設市政機構。

近期立法會內,民主新同楊官匡爭辯市政議會是否政權性,民主新力指新澳門學社提出的分區直選市政議會跟過去澳葡時代具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不同,是符合基本法規定可設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構楊官匡則強調,基本法起草時經過研究否定了澳葡遺番具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包括市政議會,至於將來再設市政機構市政議會則非其議論範圍內。

                                                        民主路 001        

澳日E7「法律眼看市議會應否存在」一文,承接了法務敏同楊官匡的老觀點,話市政機構可以設也可以不設,話澳葡時之市政議會具政權性,再加上一筆,話如果市政議會唔係澳葡時代那樣子,單管環境衛生文康事務,就恐怕是“非驢非馬”。不過,文章不否認現時分區民生事務亂糟糟,希望簡約高效辦市政事務。

民主昌就認為,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可設立處理環境衛生文康事務之市政機構,是經過深恩熟慮的,不應當滿腦子舊思想,以為只有像澳葡時代那種市政機構才是像驢像馬的市政機構,根據基本法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就一定是非驢非馬。

民主昌眼中,各種質疑應否建立新市政機構的意見,都是有助於妥善建立新市政機構,有助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錯誤。經過質疑同對話,可以肯定,分區直選處理環境衛生文康事務的市政機構,是按照基本法可以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只要拋開舊思想,實事求是,應該及早建制,正如香港區議會行之有效的經驗,這是一種簡約高效辦市政的合法可行方法。

正如澳日E7另一篇文章所說:

 對於立法議員和市政議員的工作內容不甚了解的人士,直覺會,是不是叫立法議員挨下義氣做埋市政議員個份。民主路徑怎樣選擇一文提出這方面的討論,正好提醒新澳門學社和關注基層民主參與的朋友,要多用心向公眾說明兩個議會層次的分別。

  現時因為沒有民選市政議員,過去應由市政議員反映的地區個別民生事務,因為沒有適當的基層代議人處理,統統轉過來由立法議員搬出來做質詢,實際上是事倍功半。在制度上.立法會應當集中處理法例、政策和政治事務,基層居部民生事務應當有基層民意代表去奔波。某停車場冇冷氣,某大廈污水冇人理,某區缺街市同廁所等等發生在鄰近地區,市民可以利用區議員接見機制,找區議員協助,小事情區議員即找分區管理委員會安排相關政府部門(或跨部門)洽商處理,大事情透過區議會商討出解決辦法,區議員據此找分區管理委員會安排相關政府部門跟進。可是,當這些地區個別民生事務拿到立法會(不管是澳門特區立法會還是鄰近地區的立法會)由立法會議員利用本應集中於政策和政治事務(因而應當由司長級官員回答)的質詢機制提出質詢,質詢文件先交給立法會主席,主席交法律顧問審妥,發付立法會秘書處,正式交付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長官辦公室經初步分析交司長,司長辦公室再分析後交局長,局長交屬下部門,屬下部門初部草擬回應後交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參與意見後呈交局長,局長上呈司長,然後由行政長官辦公室或行政長官授意的司長辦公室交立法會(這時政府新聞局會開始選取部份覆函的內容去發消息),立法會主席會交給立法會秘書處,立法會秘書處再交給議員。如果議員認為政府答非所問,當然又可以再來一個質詢文件大旅行。問題牽涉不同司長轄下部門的,文件旅行路線就更複雜。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區議會,沒有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相應地也沒有立分區管理委員會,故此涉政府不同部門的分區個別民生事務,仍是各大衙門各自為政。唯其如此,行政長官亦於零五年提出要研究建立分區民生服務系統及民主諮詢網絡。在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參考香港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制度,建立一個分區直選的市政機構,當可作為具民主諮詢網絡和相對自主決策權的分區民生服務體系的核心環節;從基本法政治體制發展的角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妥善規範這一套類似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制度,作為適合本地實況,有效回應各區市政事務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民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