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證動議及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將巴士特許經營批給突轉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這項有關特許經營批給影響廣大市民出行環境的重大決定由政府獨斷獨行,並無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這種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的巴士服務運作模式下,問題叢生,不斷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一再質疑。今年五月審計署報告揭露巴士服務遠不達標及政府監管不力的一系列問題,與局方說法巴士服務已九成達標完全不符,有隱瞞包庇之嫌。今年十一月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交通事務局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而有關當局的各種行政違法及越權行為均對承投巴士服務的營運商造成利益。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種種行政違法實不尋常,有必要進行徹查,弄清種種行政違法和僭權行為是否屬實、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需要為此負責、以及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其中有否涉及利益關係。對此,多位議員都已提出質疑和質詢,但特區政府只一再交由交通事務局自行回答,自行調查,完全迴避深入交代與高官問責。
面對廉政公署指出政府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分析報告,行政長官只聲稱交由行政法務司研究,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則聲稱這項被指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安排是行政長官所批准。
為澄清有關事件之真相,我們向立法會提起聽證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及傳召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供:
一. 特區政府是否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的「公共服務批給」,刻意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致使三間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
二. 特區政府在監管公共巴士服務上是否越權訂定豁免機動車輛稅,實行違法作為?
三. 交通事務局採用「提供服務合同」的方式,是否不遵守第3/90/M號法律規定,根本不處理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
四. 交通事務局錯誤引用法律,在合約中設定中途調整收費,是否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是否違反適用的法律,不符合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規則?
六.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是否確有不少條款由於沒有引用適用的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而不應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明顯抵觸法律的規定?有關批給實行一年多,特區政府何以仍不依法將合同全文刊登於政府公報?
七. 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多重行政違法實不尋常,在整件事件中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交通事務局局長、運輸工務司司長以至行政長官在過程中作出什麼決策?鑒於各種行政違法及僭權行為均對巴士服務承投人產生巨大利益,當中又會否涉及利益關係?
八. 一份如此重要的公共服務合約,一個決定新營運模式的如此重大的政策轉變,運輸工務司作為監督實體,如何進行監督?對於批給合約被廉署嚴批違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除交通事務局外,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民主昌 民主新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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