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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三   晴天


搶錢世界?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星期一就要表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法案
同埋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
目前想不到不反對的理由



2013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二   晴天


鄰埠咦家搞乜鬼?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質疑高官文過飾非違法當瑕疵  令問責制形同虛設 令廉署淪冇牙老虎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高官文過飾非違法當瑕疵

 令問責制形同虛設令廉署淪冇牙老虎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

        書面質詢

  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政府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而這些行政違法及越權行為均對承投巴士服務的營運商造成利益。廉政公署直指這是最嚴重的違法個案。可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法務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等一眾官員,事後卻統一口徑,把這宗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只是存在偏差與瑕疵!今年十二月立法會辯論運輸工務領域施政方針時,政府官員在立法會議員一再質問之下,仍無法交代官員判斷「最嚴重違法」與「偏差與瑕疵」的客觀分別和判斷標準。今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長官則聲稱此事不涉及違法私人利益。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在政府設立巴士服務新模式被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的事件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公開認為只是存在偏差與瑕疵。特區政府可否說明政府官員所判斷「嚴重違法」與「偏差與瑕疵」之間的客觀分別和判斷標準?稱為「偏差與瑕疵」是否即不承認「嚴重違法」?倘政府領導人認為「不涉及違法私人利益」,是否即不承認「嚴重違法」?

二、 特區政府第24/2010號行政法規頒佈的主要官員通則第六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要負責確保對下屬部門實體的領導監督,避免該其出現任何違法的情況。可是,當主要官員可隨意把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為偏差與瑕疵,不承認嚴重違法,不實行問責,則主要官員通則在執行上是否形同虛設,任由官員文過飾非,縱容公共行政藏污納垢

三、 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廉政公署負責執行行政申訴工作,有確保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的職責。可是,當主要官員可隨意把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為偏差與瑕疵,不承認嚴重違法,是否容觀上導致廉政公署不能落實確保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的職責,令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工作上淪為「冇牙老虎」?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2013 年 12 月 2 日  星期一   晴天


質疑保安當局 向賭場巴過界司機僱主舉白旗投降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保安當局

向賭場巴過界司機僱主舉白旗投降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

        書面質詢

  治安警察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施政辯論中,對於持特別駕照司機駕駛賭場發財巴涉非法勞工問題,只聲稱關閘口岸出境區「三不管」白色線外便屬內地地方,若出境車輛過了白線掉頭,在法律上也算是經已跨境。對於本人如此表態,是否代表當局與僱用過界勞工的賭場巴司機僱主有共識,這些賭場巴在「三不管地帶」兜一圈就可以避免執法,政府官員在一再被追問之下都沒有回應。

  事實上,持特別駕照司機只能從事內地與澳門之間的點對點運輸。當持特別駕照司機駕駛賭場發財巴從事澳門境內關口與賭場之間的客運,即使刻意關閘口岸出境區「三不管」地帶掉頭,實際上是在澳門境內進行點對點的運輸,完全是過界勞工,但當局卻不執法,形同向僱用過界勞工的賭場巴司機僱主舉白旗投降。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持特別駕照司機只能從事內地與澳門之間的點對點運輸。當持特別駕照司機駕駛賭場發財巴從事澳門境內關口與賭場之間的客運,即使刻意關閘口岸出境區「三不管」地帶掉頭,實際上是在澳門境內進行點對點的運輸,完全是過界勞工,而當局完全有責任執法?不肯表明執法立場,是否包庇縱容僱用非法勞工

二、 上述情況下,持特別駕照司機駕駛賭場發財巴關閘口岸出境區「三不管」地帶掉頭的行為,對於當局打擊非法勞工之執法,有沒有產生任何技術障礙?

三、 倘若特區政府認為在上述情況不能執法,或在執法上有技術障礙,但執法的治安警察當局卻不立即作檢討報告及早處理,是否包庇縱容僱用非法勞工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2013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五   晴天


澳門巴士亂搞違法新模式聽證.....12月將表決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聽證動議及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將巴士特許經營批給突轉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這項有關特許經營批給影響廣大市民出行環境的重大決定由政府獨斷獨行,並無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這種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的巴士服務運作模式下,問題叢生,不斷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一再質疑。今年五月審計署報告揭露巴士服務遠不達標及政府監管不力的一系列問題,與局方說法巴士服務已九成達標完全不符,有隱瞞包庇之嫌。今年十一月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交通事務局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而有關當局的各種行政違法及越權行為均對承投巴士服務的營運商造成利益。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種種行政違法實不尋常,有必要進行徹查,弄清種種行政違法和僭權行為是否屬實、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需要為此負責、以及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其中有否涉及利益關係。對此,多位議員都已提出質疑和質詢,但特區政府只一再交由交通事務局自行回答,自行調查,完全迴避深入交代與高官問責。

  面對廉政公署指出政府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分析報告,行政長官只聲稱交由行政法務司研究,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則聲稱這項被指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安排是行政長官所批准。
  為澄清有關事件之真相,我們向立法會提起聽證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及傳召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供:

一.   特區政府是否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的「公共服務批給」,刻意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致使三間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

二.   特區政府在監管公共巴士服務上是否越權訂定豁免機動車輛稅,實行違法作為?

三.   交通事務局採用「提供服務合同」的方式,是否不遵守第3/90/M法律規定,根本不處理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

四.   交通事務局錯誤引用法律,在合約中設定中途調整收費,是否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是否違反適用的法律,不符合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規則?

六.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是否確有不少條款由於沒有引用適用的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而不應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明顯抵觸法律的規定?有關批給實行一年多,特區政府何以仍不依法將合同全文刊登於政府公報?

七.   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多重行政違法實不尋常,在整件事件中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交通事務局局長、運輸工務司司長以至行政長官在過程中作出什麼決策?鑒於各種行政違法及僭權行為均對巴士服務承投人產生巨大利益,當中又會否涉及利益關係?

八.   一份如此重要的公共服務合約,一個決定新營運模式的如此重大的政策轉變,運輸工務司作為監督實體,如何進行監督?對於批給合約被廉署嚴批違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除交通事務局外,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民主昌  民主新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