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在此
newmacau
等級: 銀VIP會員
暱稱: 民主昌
性別: 男
地區: 花地瑪堂區
« June 2026 »
SMTWTFS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最新文章
29年最後一次向行政長...
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
促巴士新合約重視公共...
促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
文章分類
全部 (2128)
訪客留言
最近三個月尚無任何留言
每月文章
日誌訂閱
尚未訂閱任何日誌
好友名單
網站連結
##新澳門學社##
最近訪客
最近沒有訪客
日誌統計
文章總數: 2128
留言總數: 1121
今日人氣: 70
累積人氣: 2052283
站內搜尋
RSS 訂閱
RSS Feed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二   晴天


澳門應重建民選市政機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提質詢促設民選市政機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七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設置大量諮詢組織,又制定了政策諮詢指引,但諮詢效果差強人意。究其原因,各諮詢組織成員純來自委任,這些成員獲得續任與否,主要視乎其跟相關官員的關係。反之,倘屬民選成員,因須向選民負責而非依賴與官員建立的和諧關係,所以其所提供之意見,當更能切實反映民意,更有效監督直接關係居民生活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等市政工作。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施政方針,本人提出按基本法九十五條規定重新設立市政機構,藉此建立分區民選的市政議會,有效吸納民意,改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政府主要官員對此的唯一回應竟說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市政機構沒有規定可以以選舉產生!如此回應,實令人憂慮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以錯誤見解剝奪特區設置民選市政機構的可行性。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願意超越只靠委任諮詢成員的舊格局,接受由民選成員提供意見,以便切實反映民意,更有效監督直接關係居民生活的公共服務?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這項規定顯然銜接澳葡時代原有的澳門及離島的市政機構,而當時澳門及離島的市政機構均設置包含民選市政議員的市政議會。特區政府是否應當清楚承認,依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設置有民選市政議會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可行性?

三、 同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據此設立在各區有民選參與的區議會,並且已決定消除當中的官委議席,邁向全面直選區議會。澳門特區政府是否應與時俱進,在改組民政總署職能之同時,下決心籌備依法建立全面由分區民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以便有效吸納各區民意,監督改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等市政工作?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13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日   晴天


當年今月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那是2008年的十一月,當年政府不把巴士新模式文立法會審議,民主昌覺得此重大決策須公開研究清楚,

因此在立法會正式提出動議辯論來審議,可惜又遭草率否決了......

六年之後的今天,這巴士新模式果然是違法亂搞的 !



2013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四   晴天


調查澳門亂搞巴士違法服務新模式的聽證動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聽證動議及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將巴士特許經營批給突轉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這項有關特許經營批給影響廣大市民出行環境的重大決定由政府獨斷獨行,並無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這種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的巴士服務運作模式下,問題叢生,不斷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一再質疑。今年五月審計署報告揭露巴士服務遠不達標及政府監管不力的一系列問題,與局方說法巴士服務已九成達標完全不符,有隱瞞包庇之嫌。今年十一月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交通事務局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而有關當局的各種行政違法及越權行為均對承投巴士服務的營運商造成利益。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種種行政違法實不尋常,有必要進行徹查,弄清種種行政違法和僭權行為是否屬實、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需要為此負責、以及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其中有否涉及利益關係。對此,多位議員都已提出質疑和質詢,但特區政府只一再交由交通事務局自行回答,自行調查,完全迴避深入交代與高官問責。
  面對廉政公署指出政府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分析報告,行政長官只聲稱交由行政法務司研究,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則聲稱這項被指不遵守法定制度的安排是行政長官所批准。
  為澄清有關事件之真相,我們向立法會提起聽證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及傳召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供:
一.   特區政府是否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的「公共服務批給」,刻意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致使三間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
二.   特區政府在監管公共巴士服務上是否越權訂定豁免機動車輛稅,實行違法作為?
三.   交通事務局採用「提供服務合同」的方式,是否不遵守第3/90/M法律規定,根本不處理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
四.   交通事務局錯誤引用法律,在合約中設定中途調整收費,是否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是否違反適用的法律,不符合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規則?
六.   特區政府安排的「巴士服務合同」中是否確有不少條款由於沒有引用適用的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而不應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明顯抵觸法律的規定?有關批給實行一年多,特區政府何以仍不依法將合同全文刊登於政府公報?
七.   一個行政決定須經層層決定和把關,而在單一範疇內涉嫌多重行政違法實不尋常,在整件事件中有甚麼人員涉及其中,為何會作出此等違法僭權行為?交通事務局局長、運輸工務司司長以至行政長官在過程中作出什麼決策?鑒於各種行政違法及僭權行為均對巴士服務承投人產生巨大利益,當中又會否涉及利益關係?
八.   一份如此重要的公共服務合約,一個決定新營運模式的如此重大的政策轉變,運輸工務司作為監督實體,如何進行監督?對於批給合約被廉署嚴批違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除交通事務局外,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民主昌  民主新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3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日   晴天


就違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 民主昌要求實現高官問責及立法會審議機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違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

民主昌要求實現高官問責及立法會審議機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十八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將巴士特許經營批給突轉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這項有關特許經營批給影響廣大市民出行環境的重大決定由政府獨斷獨行,並無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這種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的巴士服務運作模式下,問題叢生,不斷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一再質疑。去年審計署報告揭露政府監管巴士服務的一系列問題。今年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交通事務局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

  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就促請按基本法實行將重大工程預算及有關特許批給之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提出書面質詢,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就促請將巴士服務監管失誤問題落實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提出書面質詢。這些明顯涉政治層面考慮的問題,特區政府只草率交由局級官員回覆,完全迴避問題。

  事實上,本人一再提出,立法會議事規則早已設定機制接納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辯論,特區政府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理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常設機制提交立法會辯論,以便立法會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妥善處理。特區政府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正是迴避議會監察,任由官僚獨斷獨行的惡果。

  本人認為,特區政府面對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既須落實高官問責,更須下決心落實接受議會監察的機制。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由交通事務局局長回答本人就促請將巴士服務監管失誤問題落實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提出的書面質詢,只表示由局方進行調查,完全迴避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現在特區政府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愈揭愈多,作為主要官員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是否須在政治問責層面就達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作出交代?行政長官會否就此執行高官問責?

二、 特區政府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回答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就促按基本法實行將重大工程預算及有關特許批給之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提出的書面質詢,只就工程預算方面作出解釋,完全迴避了促請按基本法實行將特許批給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的問題。既然特區政府迴避議會監察作出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確實產生嚴重問題,特區政府是否應當及早改弦易轍,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常設機制,將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以便特區政府在議會監察之下減少重大決策錯誤

三、 在暫時仍未設立常設機制將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之前,特區政府會否立即主動就今次關於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巴士服務運作模式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的補救方案(包括解除合同、轉換合同或重新批給等),說明政府的具體取向,配備完整資料,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三   晴天


黨政分家呢?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公佈會議決定。民主昌對個別政黨的會議決定,一般無須置評,而政黨就政府行政與財政,司法體制,經濟體制之取向,尚須透過國家立法機關公開研議審定。可是,中國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在一黨專政之下,凌駕法律,掌控國家機器實權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卻顯然是跟黨政分家的國家改革方向完全背道而馳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抗擊外來挑釁,應當由國家政府在全國人大監察之下,積極承擔。反之,在一黨專政之下,由政黨自設凌駕法律,掌控國家機器實權的組織,以國家安全之名,為所欲為,而人民不能依法監察,又矮化國家政府之職權。中國共產黨現在連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主張的黨政分家都公然背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