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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14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檢討善豐花園事件揭示法制行政缺漏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檢討善豐花園事件揭示法制行政缺漏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面質詢

 

  沙梨頭海邊街善豐花園等多幢樓宇受鄰近地盤拆建影響,樓字出現裂牆、傾側,屢次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投訴求助無果,善豐花園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因為主力柱爆裂,爆發結構危險,以致200多戶住客須即時遷出,無家可歸。反覆調查處理糾纏一年半,特區政府終於在今年四月十日公布補充調查及行政調查結果。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指責任應在承建商,但因善豐花園已建成逾五年而不可作出懲處。

  作為一個具體個案善豐花園之家園重建正由各方繼續協力,而民事賠價責任尚待提請法院處理,但事件引發公眾對於檢討改進法制和堵塞行政缺漏的質疑,亦不應迴避。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善豐花園是在工務部門監督下建成,並經工務部門驗收,而事後確實揭發違反建築規範危害安全的事實,卻因已建成逾五年而不可作出懲處。然則現行監管樓宇建築的法制是否急需檢討改進,包括樓宇建成五年後倘揭發重大違規是否仍須予適當懲處,以及如何防止工務部門的監督驗收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 沙梨頭海邊街善豐花園等多幢樓宇受鄰近地盤拆建影響,樓字出現裂牆、傾側,屢次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投訴求助無果,而調查報告亦指善豐花園主力柱爆裂不是鄰近地盤拆建直接引致。然而,公眾擔心在地下土質參差的地方,即使依政府現行監督的規範進行拆建,仍會導致鄰近樓宇受裂牆、傾側的損害,甚至可間接引發更嚴重的問題。特區政府是否急需針對地下土質參差的實現,檢討改進現行監督拆建的規範,確保居住樓宇安全

三、 對於不幸發生建築物嚴重安全事故和證實違規事實之後,特區政府是否應有公開透明的機制每次作出判斷和向公眾說明,會否因重大事故之揭發而啟動針對類似建築物(例如是有相同土質地區、相同設計缺陷或由相同團隊所建造等等)進行抽查檢測,以保公眾安全?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2014 年 4 月 13 日  星期日   晴天


警告: 小圈子選舉又來了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14/4/2014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已設立,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工作正在展開。可是,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澳門居民都不能參與。本人重申,小圈子選特首,不僅不民主,不僅在制度上形成官商勾結親疏有別的管治格局,並且在小圈子選舉黑箱作業的過程中,可以突然形成出賣居民權益的政策。

  回顧過去歷次小圈子選特首,事變一再發生,基層居民的權益一再被打壓。

  九九年澳門回歸,行政長官候選人通街派發的政綱冊子「知難而進共創新機」也沒有打算改變這種原有的公共房屋政策。可是,在由二百名選委小圈子推選特首的黑箱作業中,房地產霸權發功,強行改變了牽涉千家萬戶的公共房屋政策。公元二千年,特區政府無須任何諮詢便突然宣佈:全面停止再興建公共房屋!原有等待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人長期不獲分配,然後是輪候隊伍愈來愈長。一直等到民怨沸騰,特區政府再頂不住民意壓力,才重新復建公共房屋,輾轉形成萬九公屋計劃。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施政方針本來承諾:「預計在二零零九年第二季,將會按照修訂後的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 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以及經濟房屋。」可是,二零零九年是小圈子選舉年,在三百名委選小圈子黑箱作業之中,房地產霸權再次發功施壓,結果是把原有經濟房屋的承擔推倒重來。二零零九年政府沒有提出新的經濟房屋法,也沒有接受新的經濟房屋申請。經濟房屋的法案被重新研究,務求加辣限制經濟房屋申購者的利益。更厲害的是出賣了在二零零四年後有需要申請經濟房屋竟完全被封門的年青一代和基層市民,令他們面對政府在制度上缺乏承擔的逐次登記抽籤散水的制度,連輪候的資格都被剝奪!官員大唱社屋為主經屋為輔,更是推卸提供經濟房屋的責任,輕視不屬最貧困家庭的澳門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

  前車可鑑,本人呼籲所有特首參選團隊,必須有意識地抵制黑箱作業之下打壓居民權益的誘惑。房屋發展的長效機制必須排除障礙重新建立。特區政府應當立即收回閒置土地,用於規劃多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開放申請社會房屋、經濟房屋,設立法定的社會房屋、經濟房屋輪候期。特區政府應當落實至少有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作為房屋發展的長效機制,規劃土地分別回應各種澳人澳地的房屋需要,包括:下一階段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為回應人口老齡而建設之長者宜居屋邨;嘗試發展更多新的公屋租購模式,例如首次置業居所、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自住居所;建設老人院舍、復康院舍及臨時房屋中心等住宿設施;在澳人澳地原則下自由交易的私人樓宇。

  面向將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必須超越小圈子的困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及相關解釋,儘管澳門在基本法框架內將來也可以普選特首,但二零一四這一屆選行政長官仍只能由選委會選出。鑑於香港特區要等到二零一七年才開始普選特首,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讓澳門特區在二零一四年這一屆以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尚可理解。關鍵在於政制發展不能停步。二零一四年之後,澳門特區的政制改革必須繼續上路。特別是緊接著香港特區到二零一七年開始普選特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當隨即改進,及早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政治合作解決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愛國愛澳陣營不是流的,先放出依法解決陷困的風,清場制住直接行動的發酵,政治合作解決適時出台了
 
第一集)
(第二集)
 
 


2014 年 4 月 11 日  星期五   晴天


預算無數 完工無期 輕軌系統辯論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動議辯論引介

 

  本人提出辯論動議內容如下:

 

  特區政府微調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不走倫敦街轉往外圍,其餘路線應堅持原案,轉進南灣站迎接市中心密集人流,並應及早部署具體工程,爭取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澳門各路段及早開通,設定項目預算及完成期限。 

 

  特區政府第一期輕軌系統的路線規劃,在二零零九年諮詢定案,全長二十一公里,連接關閘、新口岸、南灣、媽閣,經大橋底層往離島,連接北安碼頭。

  二零零九年十月,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李鎮東公開表示,運建辦將會在短期內展開行車物料和系統的國際公開招標。輕軌系統第一期的主體土建工程可望於二零一零年下半年啟動,二零一四年投入運作。

  這一個輕軌系統第一期,既連接各口岸,又迎接市中心密集人流,只要確保系統穩定運作,有足夠運載力,確保準時,應當是一項可以讓澳門特區超越現存交通困局的關鍵投資。將來只要從適當的輕軌站出來,十多分鐘步行就可以到達各處目的地,從而可以扭轉居民的出行習慣,透過進一步措施減低車輛密度,真正塑造符合休閒渡假中心需要的交通環境。因此,儘管政府估計造價由二零零九年的七十五億,跳升至二零一一年的一百一十億,跟預期效益相比,尚可接受。

  輕軌系統第一期路線當中走入倫敦街引致安全問題,無疑曾引起激烈爭議。現在特區政府終於獲中央政府容許微調填海範圍,決定微調第一期輕軌系統路線,不走倫敦街轉往外圍。微調之餘,其餘路線本應堅持原案,轉進南灣站迎接市中心密集人流。

  可是,當局卻又突然天馬行空,另行構思出穿越舊大橋而可能影響舊大橋安全的路線,既浪費公帑找顧問公司研究,又延誤具體設計施工部署。事實上,縱使在技術上可以不惜工本解決影響舊大橋安全問題,但失去可以迎接市中心密集人流的南灣,整個輕軌系統的效用都會大打折扣。

  追查之下,更大大嚴重的問題是:澳門輕軌系統的第一期竟已陷於「預算無數,完工無期」。

  現在輕軌系統第一期不僅不可能在二零一四年投入運作,甚至等到二零一六年也只可能在氹仔路段開通。要等到二零一八或二零一九年才會從氹仔經大橋底層到媽閣。至於連接關閘、新口岸、南灣各路段,竟然全部開通無期。

  估計造價方面,二零零九年的七十五億,跳升至二零一一年的一百一十億之後,現在單是購貫車廂和氹仔路段的造價已經超過一百一十億!整個輕軌系統第一期的造價,連估價都拿不出來。

  歷時多年的公共工程,造價當然要面對動態的變化,但這絕不可以作為不設預算的藉口。以香港特區為例,歷時多年的公共工程預算需要為應急費用和價格調整作出準備,但「應急費用」和「價格調整準備金」都列作整個項目預算當中的項目,若然超出預算,就作為預算超支拿出來審議,絕不可以因為面對動態環境而預算無限。

  輕軌系統第一期不是錦上添花的玩具,而是急切整體解決澳門特區交通困局所急需的關鍵投資。整個輕軌系統沿線,運事基建辦有責任腳踏實地完成具體的施工設計,土地工務運輸局應當腳踏實地具體處理沿線地下管道重整,交通事務局應當具體為沿線工程的交通安排制定預案。可是,現在輕軌系統第一期的澳門路段連具體的施工設計都未有,更藉口因此不能作出估算。

  本人認為,在整體輕軌投資發展中,特區政府必須腳踏實地優先抓緊完成輕軌系統第一期的施工運作,絕不能把花錢請顧問作愈來愈多天馬行空的研究而取代腳踏實地的工作。

  因此,基於公眾利益,實應公開辯論,以助特區政當機立斷,勿再上演「人傻錢多」之鬧劇。

 



2014 年 4 月 8 日  星期二   晴天


提質詢促補勞工法真空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提質詢促補勞工法真空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面質詢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下列事宜由特別法例規範:(一)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二)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三)非全職工作。可是,自勞動關係法制定以來,「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和「非全職工作」均未有制定特別法例。

  今年三月十四日一批從事廿多年浚河工作的員工集體向勞工事務局求助,本人列席其中,發現由於《勞動關係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加上「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未有制定特別法例,一旦出現勞資糾紛,連勞工事務局都難以依法主持公道。個別個案或可協商處理,但法律真空實不應長期放任。

  引申到「非全職工作」亦存在同樣的法律真空。

  翻查經濟財政範疇施政方針的法律法規完善政策方面,倒有提及「在繼續促進勞資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法案」,只是未見實質進展,但對於「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則仍隻未不提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有責任立即啟動規範「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的立法籌備工作,填補真空?

二、 特區政府「在繼續促進勞資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法案」的工作,有何實質進展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