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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21 日  星期一   晴天


質疑學府打壓學術言論自由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學府打壓學術言論自由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面質詢

  今年六月以來,公眾傳媒陸續報導及揭發本澳各高等教育機構各種涉嫌政治壓制學者,甚至粗暴壓制學生支持學者發聲的表達自由與傳媒採訪自由的事件。繼澳門大學有學者因參與社會活動後涉嫌遭校方提起紀律程序,又有聖若瑟大學教授因發表政見而被解僱。此外,續有消息傳出多名接受傳媒訪問時經常批評政府的學者,涉嫌被校方以不同方式打壓,如不獲續約、處分和警告。事件已陸續在本地及外地傳媒報導,引起壓制學術自由和表達自由的憂慮。(註)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在公眾傳媒陸續報導及揭發本澳各高等教育機構各種涉嫌政治壓制學者,甚至粗暴壓制學生支持學者發聲的表達自由與傳媒採訪自由的事件後,行政長官於六月底重申特區應尊重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亦表示會了解和分析事件。特區政府對此有何跟進分析交代?部份事件涉及作為公法人的高等教育機構,是否更應主動檢討,回歸尊重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原則,向公眾交代?

二、 特區政府二零零五年一度提出高等教育制度法諮詢文本,也曾準備邀外界獨立機構評鑑本地高等教育質素,但高等教育制度法至今未實現,而評鑑本地高等教育質素也一直未實行。特區政府會否及早籌備高等教育制度法和邀外界獨立機構評鑑本地高等教育質素,以及在立法和評鑑中著重學術和表達自由之維護?

三、 學者涉因發表政見而遭無理解約,揭示教學人員缺乏職業保障的問題?是否須採取措施,包括倡導教授終身聘用制度等,以落實勞動關係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不得因政治或思想信仰而被剝奪就業權利的規定,保障學術自由?推而廣之,在非高等教育範疇是否亦應採取措施加強教師職業保障,引入長期聘任制度或教師不得遭無理解聘之規定,讓教師發揮專業自主?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註:本地及外地公眾傳媒部份相關報導見下列網頁

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14-06/24/content_913387.htm

http://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t/article/394867/%E6%BE%B3%E9%96%80%E6%94%BF%E8%A9%95%E5%AD%B8%E8%80%85%E5%A4%B1%E6%95%99%E5%B8%AD+%E5%A4%A7%E5%AD%B8%E6%9A%97%E7%A4%BA%E8%B2%A1%E6%94%BF%E5%8F%97%E5%A3%93

http://www.chengpou.com.mo/mobile/m-news/?d=1507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530/18737798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40621/bkn-20140621201024190-0621_00822_001.html

 



2014 年 7 月 16 日  星期三   晴天


啟動新一輪口頭質詢 促填海A區政治決定結合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整體實現澳人房屋長效機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啟動新一輪口頭質詢

促填海A區政治決定結合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整體實現澳人房屋長效機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未有足夠聚焦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來收集民意,反而把焦點放在作為澳人澳地房屋形式一小部份的「置安居」計劃。由於諮詢文本誤導,整個諮詢過程都惹來公眾不斷質疑。諮詢收場之後,行政會公佈行政長官作出「政治決定」,調整新城填海A區規劃概念方案,決定規劃住宅用地可容納三萬二千個住宅單位,當中二萬八千個定為公屋單位。本人認為這個「政治決定」應當進一步明晰規劃內容,結合公屋制度調整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全面實現澳門居民房屋供應的長效機制,讓澳門居民安心。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能夠動用填海新城土地之前,可調動興建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的,包括已公佈過規劃四千四百個公屋單位,並將於粵澳新通道旁可建一千四百個公屋單位,加上前御海南灣地收回可建一萬多個單位,以及四十八幅閒置地部份收回可建更多公屋單位,這些公屋土地,銜接填海新城A區的二萬八千個公屋單位用地,是否應已提供足夠的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土地資源,回復讓經濟房屋何資格申請者計分排序的制度,以及進一步建立讓社會房屋合資格申請者和經濟房屋合資格申請者輪候有期的制度?

二、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作為完整的房屋供應機制,亦應當充分調動填海新城土地資源,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規劃提供臨時房屋中心、舊區重建中轉房屋、社會服務住舍、公職人員宿舍、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長者宜居屋邨等?是否應下決心把填海A區尚餘的四千單位住宅地以及其餘填海各區兩萬多單位的住宅用地,優先規劃作上述各類房屋供應?

三、  作為澳門居民置業安居的長效機制,特區政府可否及早實施填新城澳人澳地政策,建立法制規範填海新城各區住宅單位在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既透過土地房屋發展規劃盡可能讓填海新城各區住宅單位平均分配予澳門居民置業安居,又確保轉讓流入私樓市場的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澳門居民之間流轉,免受外來炒賣衝擊?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2014 年 7 月 14 日  星期一   晴天


今日三點直播第一份口頸質詢看政府如何公開答問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就雙層保障制度啟動新一輪口頭質詢

  還提前領養老金受損三萬長者公道

    請特首高官與民共保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特區政府提出要建立雙層社會保障多年但進展緩慢,當中作為第一層的社會保障基金一些既存問題尚有改進,而作為第二層的中央公積金建設仍未見加緊由中央儲蓄制度向強制中央公積制度演進。

  在此基礎上,本人認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跟市民一起參與雙層社會保障,作為離職保障,實行與民共保,當可撤底解決現在已撤回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法案所涉高官自肥的重大爭議,並扭轉公職體制肥上瘦下的傾向,將壞事變好事。

  為此,本人就雙層社會保障的建設和高官與民共保的參與,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在現行社會保障基金制度中,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安排和殘疾金的標準一直引起爭議。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回應本人提問時,已經一再承認依當局提示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長者們當養老金金額調升時,依現行公式已令長者遭受數以萬元計的損失,因此將透過精算師進行精算研究,尋求處理方法,且承認當中已涉及逾三萬長者。然則現在特區政府對此有何精算結果?將有什麼補救措施,向因政府當初未說明風險而實質受損的逾三萬長者交代?而殘疾金的發放標準,至今仍殘留在澳門回歸前那種發放「癱瘓金」的標準,把絕大部份組政府認定為殘障者都排擠在外,又當如何改進?

二、 特區政府現在就中央公積金制度推行公眾諮詢的方案文本,竟然完全沒有推動建立強制中央公積制度的選項和時間表。特區政府在推動中央儲蓄制度向強制中央公積制度演進的工作上是否拖延過久?可否設定時間表,督促博彩業、水電供應、海陸空交通運輸及電訊業等範團的特許經營或專營大企業參與供款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可否設定時間表安排衛生、教育、傳播、社會工作等各界專業人員全面參與供款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然後及早推動建立全面的強制中央公積金?

三、 行政長官及各位主要官員在離職保障制度建設方面,可否採取與民共保的方式,跟市民一起正式參與社會保障基金,待有需要時取得相關養老金及失業津貼的保障,以及將來進一步跟市民一起參與強制性的中央公積金,獲取雙層保障?



提質詢促明晰填海A區公屋規劃, 令新城各區住宅地全支援居民房屋長效機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詢促明晰填海A區公屋規劃內容

  要求相應建立社屋經屋輪候有期的制度

  新城各區住宅地全支援居民房屋長效機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面質詢

  行政會公佈經行政長官調整概念的新城填海A區規劃概念方案,決定規劃住宅用地可容納三萬二千個住宅單位,當中二萬八千個定為公屋單位。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盡快明晰規劃內容,相應建立社屋經屋輪候有期的制度,明晰填海新城各區住宅地全面支援實現澳門居民房屋供應的長效機制,在落實澳人澳地之前決不容偷步批地換地。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盡可能收回閒置地建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加上新城填海A區有提供二萬八千個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的土地儲備,應已具備土地資源推行讓社會房屋合資格申請者輪候有期的制度?

二、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盡可能收回閒置地建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加上新城填海A區有提供二萬八千個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的土地儲備,應已具備土地資源推行讓經濟房屋申請者計分排序以及進一步讓社會房屋合資格申請者輪候有期的制度?

三、  在已解決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土地儲備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是否應著手將填海新城餘下的住宅用地(包括填海A區尚餘的四千單位住宅地以及其餘填海各區的住宅用地),優先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規劃提供臨時房屋中心、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舊樓換新居所、長者宜居屋邨等,以及相應實施澳人澳地政策,全面實現澳門居民房屋供應的長效機制?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2014 年 7 月 9 日  星期三   晴天


配合控煙新措施民主昌就貴賓廳規範提質詢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配合控煙新措施民主昌就貴賓廳規範提質詢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面質詢

  博彩從業員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在準備推行娛樂場中場全面禁煙之際,部份娛樂場正刻意籌劃把原本屬中場的地方改劃入為要求投注額不高的貴賓廳。今年六月三日本人提出書面質詢,指出當中涉及特區政府可否公開說明對於娛樂場貴賓廳最低投注額的規定和監管機制等問題。

  上述書面質詢暫未獲回覆,但近日博彩監察協調局公佈了娛樂場貴賓廳定義指引,按照指引,貴賓廳是指位於娛樂場內的獨立單位,或有實際間隔劃分的區域,可識別專門用途;貴賓廳的特徵亦包括進入的人士必須是臨時或永久會員,需要登記及查核身分資料;可使用公眾的博彩籌碼或專用籌碼。

  可是,有博彩從業員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按照當局公佈的指引,由於未有在貴賓廳每注下限作出規定,而客人取得會員卡可以是無條件限制的!如此定義,恐怕是給予博企完全的自由擴大吸煙區。亦有博彩從業員指出,有個別貴賓廳每注下限低至一千元,跟中場差不多,倘貴賓廳有容許吸煙的特權,實應規定提高每注下限,至少提高至三千元。對於當局要求貴賓廳內吸煙區的博彩桌設置通風系統或風幕阻擋煙霧飄向莊荷,亦有有博彩從業員認為效用存疑,縱暫時實行,仍須及早檢討。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為配合對中場與貴賓廳控煙之區別處理,避免有娛樂場過濫將中場轉作貴賓廳,當局對於貴賓廳最低投注額是否應及時作出較嚴謹的規定,例如每下限至少三千元?

二、  對於貴賓廳內吸煙區的博彩桌設置通風系統或風幕的使用效果,特區政府控煙辦會否及時主動聽取博彩業相關工會或員工經織的意見?

三、  即使暫時實施對中場與貴賓廳控煙區別處理措施,特區政府是否會在二零一五年依控煙法的規定,對於娛樂場禁煙作全面檢討?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