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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2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新民主昌提出法案,無理解僱補償撤年資上限,MAX計薪由14增至30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理由陳述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法案)

  特區政府高度關注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離任保障,安排數以千百萬元計的補償,而澳門市民作為一般僱員,縱使年資數十年,一旦遭無理解僱時依勞動關係法保障可得的單方解僱補償仍一直被壓制在十六萬八千元的上限之內,多年來一直議而不決未予調整,情何以堪!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條件,實際上沿襲一九九八年舊法之規定不變,未能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配合當今經濟發展的情況,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關係法》之前的原有法律,即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六款是:「六,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調整金額的權在「總督」;而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則是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很明顯,這一「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責任已從行政當局轉移到立法會。

  在最初訂定一萬四千元的一九九八年時,此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之九十,但十六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本地居民工作者的一半,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在不合時宜。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四年,本地居民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五千元;增長率百分之二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當調升至澳門幣三萬元,以配合經濟發展,增幅絕不過份。

  此外,《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亦是一個不合理的規限。按《勞動關係法》所規定,單方解僱最高的補償是每年二十天計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十年),以十二倍所限,即一位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若超過十八年,則超出部份就不會獲得補償。這項上限對長期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資深勞動者極不公平,理應刪除。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4號法律

修改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訂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7/2008/號法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三萬元($30,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四年  月   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__________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_________

                         崔世安

 



2014 年 5 月 19 日  星期一   晴天


再促即著手保障班馬線行人安全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再促即著手保障班馬線行人安全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市面交通近年陷於路窄車多,步行愈來愈困難。行人依法沿斑馬線過馬路都竟一再遭遇不幸。近日沙梨頭海邊馬路近善豐花園發生致命交通意外,再次引起公眾關注和傷感。不少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抱怨當局保障行人安全不力,咸認為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慘劇一再發生。本人為此索取資料暫未獲回覆。可是,車輛在班馬線對行人造成嚴重傷害的慘劇仍陸續發生,大學生遇害更加深社會傷感。對不幸慘劇傷感的市民分別向立法會議員提出意見,希特區政府有減速帶、黃色警示燈等方面立即加強佈置,亦期望在相關刑事政策上作調整。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為保障班馬線行人安任,特區政府可否緊急著手,為班馬線設置減速設施?

二、 為保障班馬線行人安任,特區政府可否緊急著手,為班馬線設置黃色閃光警示證號設施?

三、 為體現班馬線安全的重要性,特區政府有否檢討刑事政策,及早對車輛在班馬線對行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加重刑罰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2014 年 5 月 15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昌民主新評「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要求正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二零零九年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五區填海造地建設新城區,而五區當中最大幅的A區現已進行填海工程。行政長官一再表明未有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偷步批地換地。可是,作為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仍未具體落實。特區政府原本在今年四月開展的澳人澳地公開諮詢,拖延至五月十日終於由跨部門工作小組推出的「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未有足夠聚焦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來收集民意,反而把焦點放在作為澳人澳地房屋形式一小部份的「置安居」計劃。為此,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致函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要求調正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並呼籲澳門市民關注「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中被過於簡化的第四章「土地資源對房屋的影響」,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 在澳人澳地的公開諮詢中,應正面就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凝聚共識,著手法制建設,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並在此基礎上有序規劃發展填海新城的各類型住宅用地。可是,「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第四章「土地資源對房屋的影響」過於簡化,沒有提供機會讓市民對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深入思考提供意見,令人懷疑政府沒有決心正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因而在諮詢文本中把焦點轉移。

二、 「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著重安排且印製單張作收集民意焦點的第五章「置安居」計劃,只是在社會房屋、經濟房屋之外的首次置業居所計劃,不是澳人澳地的全部。作為首次置業居所計劃的「置安居」,可在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整體規劃當中,作為其中一種房屋供應板塊推出。在填海完成之前,短期內倘能調動閒置土地或將生地轉熟地供應房屋,則應集中資源興建社屋經屋,不要再分薄短期緊絀的資源。

三、 必須指出澳人澳地必須建基於足夠的土地資源才可以成為有力的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反之,只用一兩幅地作小量新類型房屋供應,只是無濟於事的花招。我們重申在公開諮詢中,應就正面處理可建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填海新城規劃,運用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作為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具體方法凝聚共識。我們主張,填海新城採用四萬三千住宅單位的方案,整個填海新城的住宅房屋均須完全納入澳人澳地的範圍;其中百分六十住宅地應當作為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土地儲備,相應修改經濟房屋法,讓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均以有效的輪候制度顯示房屋數量的需要,以便及時有序興建提供澳門居民享用;此外百分之四十住宅地,除了要撥出小部份作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重建臨時房屋中心外,應進一步人性化地按本地居民的具體房屋需要創新房屋類型,提供首次置業居所、先租後買居所、長者宜居屋苑、舊樓換新居所等。各類型房屋單位當中有部份可依法轉讓投入私樓市場,仍須遵守澳人澳地的規定。

四、 至關重要的是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所需的上述土地板塊須在今年內及早確定下來,作為特區政府打算在今年十二月推出填海新城規劃方案諮詢的設計基礎。在填海工作方面,特區政府亦應就填海新城的填海工程的完工期作出承諾,並定期公開交代填海新城的施工進度。

五、  我們促請特區政府和所有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頂住小圈子選舉當中各種意圖顛覆澳門人安居置業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誘惑,絕不要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突然偷步批地換地!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2014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一   晴天


索取資料促保過斑馬線安全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索取資料促保過斑馬線安全

敬啟者:

謹就公共利益事項,根據第3/200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議事規則》第二條d項的規定,

向特區政府提出查詢索取資料,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要求查詢索取之資料

  澳門特區市面交通近年陷於路窄車多,步行愈來愈困難。行人依法沿斑馬線過馬路都竟一再遭遇不幸。近日沙梨頭海邊馬路近善豐花園發生致命交通意外,再次引起公眾關注和傷感。不少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抱怨當局保障行人安全不力,咸認為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慘劇一再發生。

  為此,本人要求索取下列資料:

一、特區成立以來歷年發生在斑馬線上的交通事故嚴重傷亡個案數字,以及今年發生在斑馬線上的交通事故嚴重傷亡個案數字;

二、近年特區政府為回應行人依法沿斑馬線過馬路都竟一再遭遇不幸的現實而採取的加強監控保障過斑線安全的各項措施,以及相關成效;

三、特區政府準備在今年內推出的加強保障斑馬線交通安全的措施。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就免競投批出巴士經營權提出質詢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就免競投批出巴士經營權提出質詢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今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第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就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進行公開競投。

  查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本來是特區政府以被廉政公署指責違法的形式批給維澳蓮運經營。過去維澳蓮運申報破產而批給形式被指違法之後,特區政府本應及早籌備以遵照公共批給的合法模式公開競投經營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在半年前的臨時過渡時刻,政府臨時接管以持續巴士服務,尚可理解。但半年之後仍不安排公開競投,又不交代回歸合法批給模式,更無交代過去批給模式違法導致公帑損失的責任,實難接受。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半年前臨時接管維澳蓮運經營的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以持續巴士服務,尚可理解。但何以至今仍不安排公開競投?將進行的批給會否嚴格遵照公共批給的合法模式?

二、 過去半年來,特區政府是否一直刻意不籌備將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公開競投,反而是在第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作出之前早已在親疏有別地跟官員屬意的企業磋商研究,然後才藉口不夠時間籌備公開競投,而作出豁免公開競投的批示

三、 無論如何,政府臨時接管維澳蓮運經營巴士服務第二及五標段的工作將會告一段落。特區政府現在可否交代,由於「在選用合同形式上出現問題」導致在接管維澳蓮運事件上,批給服務中的營運資產沒有撥歸特區政府,反而要政府租用這些資產來接管營運,究竟造成具體公帑損失有多少?有否追究責任?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