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由陳述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法案)
特區政府高度關注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離任保障,安排數以千百萬元計的補償,而澳門市民作為一般僱員,縱使年資數十年,一旦遭無理解僱時依勞動關係法保障可得的單方解僱補償仍一直被壓制在十六萬八千元的上限之內,多年來一直議而不決未予調整,情何以堪!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條件,實際上沿襲一九九八年舊法之規定不變,未能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配合當今經濟發展的情況,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關係法》之前的原有法律,即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六款是:「六,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調整金額的權在「總督」;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則是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很明顯,這一「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責任已從行政當局轉移到立法會。
在最初訂定一萬四千元的一九九八年時,此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之九十,但十六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本地居民工作者的一半,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在不合時宜。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四年,本地居民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五千元;增長率百分之二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當調升至澳門幣三萬元,以配合經濟發展,增幅絕不過份。
此外,《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亦是一個不合理的規限。按《勞動關係法》所規定,單方解僱最高的補償是每年二十天計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十年),以十二倍所限,即一位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若超過十八年,則超出部份就不會獲得補償。這項上限對長期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資深勞動者極不公平,理應刪除。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4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訂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三萬元($30,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四年 月 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__________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_________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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