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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早為執行城市規劃作專業配套
法制及專業標準未備時不容偷步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籌備多年,儘管已終於提交《城市規劃法》法案供立法會
審議,可是,執行城市規劃的專業配套仍未有準備,甚至一再拖延,而
涉嫌趁城市規劃未上軌道而偷步開發的項目已引起公眾關注。
本人認為,特區政府在迎接城市規劃法的誕生和準備依法推出總體
城市規劃與詳細城市規劃的同時,必須及早為城市規劃的執行作配套準
備。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過去特區政府存在眾多有關城市規劃的指引,大都屬於沒有公
開文本的內部指引,且隨時會因長官意志而被廢止。反觀同屬
特別行政區而城市規劃行之有效的香港,早已具備公開的《香
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作為制定和執行城市規劃的專門準則,對
住宅密度、社區設施、康樂休憩綠化區、工業區、公用設施、
內部交通設施、自然保育與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均作系統的專門規範。澳門特區政府在迎接城市規劃法的誕生
和準備依法推出總體城市規劃與詳細城市規劃的同時,可否立
即著手,爭取在今年內整合編制一份系統化的澳門特區城市規
劃標準與準則文件,透過專業諮詢定案?然則,特區政府可否
進一步考慮,在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條文內加入相關內容?
二、 特區政府本在施政方針明文承諾在二零一一年向立法會提交法
案建立建築城規範疇專業認證制度,卻沒有遵守承諾。其後土
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書面回覆本人的質詢,聲稱曾經把涵蓋建築
師、土木工程師、電機工程師和城市規劃師的《建築及城市規
劃範疇內的的認可、登記、註冊和執業資格制度》草案送交行
政會討論,但直到近期立法會審議《城市規劃法》法案,本人
在立法會大會和相關委員會會議上一再查問,政府官員仍未能
交代《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內的的認可、登記、註冊和執業資
格制度》草案的去向。在迎接城市規劃法的誕生和準備依法推
出總體城市規劃的同時,特區政府可否說明建立上述專業認證
制度的時間表?
三、 涉嫌趁城市規劃未上軌道而偷步開發的項目已引起公眾關注,
特區政府可否承諾慎重處理,務使在城規層面有重大爭議性的
項目留待正式建立城市規劃法制和制定系統化的澳門特區城市
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作出決定?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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