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警察局於2013年2月21日下午,強行將正在進行採訪工作的新澳
門學社《愛瞞傳媒》社長民主希無理帶走及拘留5個多小時,期間損毀
《愛瞞傳媒》的攝錄器材及智慧財產,現聲明下:
一• 侵犯新聞自由
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在本事件中被司法警察局肆無忌憚
踩踏。民主希在明示《愛瞞傳媒》社長身份後,司法警察局人員「非常純
熟地」伸手按停民主希手上攝錄機的「REC」(錄影)鍵。顯示警方人員
對攝錄機的操作、控制鍵排位非常熟識。不排除警方人員曾接受干預記者、
市民錄影行為的有關訓練。
二• 侵犯財產
民主希被送到位於路氹城的司法警察局後,被要求交出手提電話及攝錄機
放入司警人員指定的膠袋,民主希當時已口頭聲明:攝錄機已經有部件損
毀,以及不允許司法警察局人員存取攝錄機內的影片檔案。然而,民主希
在獲釋後發現,攝於2013年2月21日下午的所有影片檔案被刪除,而
攝錄機內檔案資料夾結構亦被改動。新澳門學社使用數個資料恢復軟件掃
描攝錄機硬碟後,未能找回被刪除的檔案。司法警察局既有電腦法證的技
術,亦當然具有消滅數據(令法證工作無效)的相關知識。新澳門學社合
理懷疑,司法警察局濫用權力,將電腦法證知識「逆向操作」,永久消滅
《愛瞞傳媒》攝錄機內的檔案。
民主希在獲釋前被發還攝錄機一刻,曾經詢問司警人員是否曾有觸碰攝錄
機內的檔案,司警人員回答指攝錄機在膠袋內沒有人觸碰過。據觀察,司
法警察局大樓內到處都裝有監控攝錄機,故司警手上應掌握證據,證明
「膠袋內的攝錄機」曾否被人動過手腳。司警若堅持否認曾刪除攝錄機內
的檔案,應該公開監控攝錄機的影片作證,否則無法令公眾信服。
三• 堅持發佈不實消息
《愛瞞傳媒》副社長崔子釗曾就社長民主希採訪時被扣留一事尋求新聞局
協助,新聞局轉達司法警察局消息指民主希「當時進行與採訪無關的行
為」。司法警察局在無理拘留事件翌日召開的記者會上,堅持聲稱民主希
「有發傳單」。《愛瞞傳媒》社長民主希手持攝錄機拍攝,沒有亦沒有能力
「一邊攝影一邊派發公開信」。由民主希被司警人員包圍至拉上車帶走期
間,據民主希憶述及從其他傳媒的相片顯示,有警方人員在場全程錄影。
若警方堅持不撤回「民主希有散發傳單」的說法,必須出示手上已有錄影
片段作為證據,否則警方在自我摧毀誠信及公信力,《愛瞞傳媒》亦可能
將作出追究。
四• 任意拘留
《愛瞞傳媒》社長民主希押送往位於路氹城的司法警察局大樓後,被單獨
囚禁於拘留室,期間被剝奪對外通訊此一居民基本權利,約5小時後才獲
釋。民主希曾詢問因涉嫌觸犯甚麼犯罪被拘留,司警人員表示「沒有犯罪
」。民主希堅持再問拘留原因時,司警人員答:「你要問我上司」。當局的
行為已構成「任意拘留」,此行為是《基本法》以及在澳門生效及實施的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一國際法律規範所禁止的。當
局必須保證終止「任意拘留」的做法,並對此事件中決策的官員展開紀律
程序調查。
此外,民主希在被無懷疑犯罪下的被任意拘留期間,被要求如嫌犯般拍照
(包括展示倘有疤痕供拍照),以及被套取指紋及掌紋,除缺乏合理性外,
在實效上是對經常在公眾地方拍攝的記者、公民展開心理威嚇。當局必須
公開保證終止過度收集無被懷疑犯罪人士的個人資料的做法。
五• 新聞局扭曲事實
《愛瞞傳媒》早於2月18日已向新聞局查詢報名採訪官方活動事宜,但
到的回覆是報名期已過。《愛瞞傳媒》即時表示未有獲通知如何、何時開
始報名,新聞局稱是透過IBS發佈。《愛瞞傳媒》隨即詢問如何連上局方
的IBS,以便下次及早報名。局方回覆指須「觀察《愛瞞傳媒》一段時間」
才能給予IBS戶口。《愛瞞傳媒》立即對「觀察」的準則提出質疑(例如:
有甚麼法規規範、要觀察多長時間、觀察甚麼因素等),唯局方未有再進
一步回覆。
《愛瞞傳媒》在遊旅塔外圍採訪利、梁二人,並非前往採訪旅遊塔內的官
方活動,無須向官方「報名」。而事發一刻的遊旅塔正門外,仍不斷有旅
遊大巴上落遊客出入旅遊塔,警方亦沒有設立任何封鎖封域,故該地點明
顯為未有限制公眾活動的公眾地方。《愛瞞傳媒》在遊旅塔外圍公眾地方
拍攝,不應受到限制,更無須額外得到資格確認或批准。
最後,據悉位於日内瓦的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將會在下月
(3月18-19日)審議澳門特區政府經中國中央政府遞交的「人權報告」,
新澳門學社將會緊急向日内瓦補充本次事件的資料,促請聯合國討論澳門
特區政府公然侵犯人權的行徑。
新澳門學社 • 《愛瞞傳媒》 • 立法議員 民主智 • 立法議員 民主昌
2013年0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