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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檢討改進社保養老金制度
及推動中央公積金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面質詢
關注特區政府雙層社保制度的長者及年青人分別各立法會議員反映意見,分別期望特區政府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制度,以及期望政府切實推進中央公積金制度。
關心特區政府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制度的長者明白政府終有意逐步調整養老金金額,最近一次調整至每月三千元,但跟個人最低維生指數三千四百五十元尚有距離,希望及早調整至相當於個人最低維生指數的水平。
另一方面,部份依照政府指定制度選擇在六十至六十五歲期間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長者質疑政府政策令這批長者受損。質疑之一是政府處理社會房屋申請時,六十五歲以上人士領取的養老金得豁免計算於收入內,但提前領取的養老金則被計算於收入內,而事實上有長者因而變得不符合社會房屋申請條件。
質疑之二是當養老金金額調整時,現行公式令長者面對實質的損失風險。既有一群長者理性地以實例計算出,以政府現行處理選擇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公式計算,每一次合理調升養老金金額,都導致選擇提前領取的長者相對受損(見附件一)。更有長者以具體數理推算,倘以一家頻率及幅度調整發放金額,選擇提前領取的長者相對受損可高達二十多萬元(見附件二)。
事實上,政府現行公式只是仍假養老金發放金額一直沒有調整,才會實現提前領取者和到六十五歲才領取者在八十歲時總所得榣同的效果。當然,在理論上,如果調減養老金金額,則反倒會令不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長者受損。但特區政府推出現行容許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制度卻沒有正面說明相關風險得失。事實上,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制度實不宜被當作金融投資,要長者選擇承擔恍如金融投資的風險。
至於關注特區政府雙層社保制度的長者及年青人則較關注中央公積金制度遲遲沒有進展的問題。社會保障基金會今年一月曾遵行政長官指示,答覆本人的書面質詢,聲稱待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研究相關方案後,便會特別向目前已設立私人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私人機構,以及包括社會服務、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及特許經營企業,如公共巴士、自來水、電力及清潔等專營公司進行推介,但工作未見進展。
為此,本人就特區政府雙層社保制度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節制從博彩收益撥入澳門基金會的部份資源,轉注入社會會保障基金,以便藉此將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調整至相當於個人最低維生指數的水平,以及理順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的發放制度?
二、 特區政府可否關顧長者,及早消除現行處理選擇在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制度所衍生的對長者構成困擾或損害的問題,包括讓所有情況下領取的養老金均豁免於申請社會房屋申請時的收入計算,以及劃一將養老金領取的年齡設定為六十歲?
三、 特區政府何時才正式推動各大博企,社會服務、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公共巴士、自來水、電力及清潔等專營公司以及其他已設立私人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私人機構,加入中央公積金?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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