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2011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質疑行政長官批示縱容高官外遊濫用公帑行為合法化
今年六月二十日特區公報刊登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以附件一鋪陳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以附件二圖示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即本人這次議程前發言的附圖)。這個批示,表面上是對公務人員出外公幹加入更多指引,但客觀效果卻不是在現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透明度與公眾監察,藉以遏止濫用公帑,卻反而是對審計署之監察有所斟酌,把公幹行程報告格式化和簡化,從而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
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當中的理由陳述,竟然以行政長官的身份指點審計署在批評官員出外公幹涉嫌濫用公帑當中所依法堅持的原則。這個理由陳述為一些部門辯解,聲稱:「一些被審計署審計的部門認為,在理解法律時應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同時考慮到公幹行程的性質、目的、逗留時間及依據不盡相同,因此,認為為支付有關的公幹津貼,並不應每次均要求提交行程報告書,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這個做法往往只是一種官僚手續。」並且明確指出,由於「然而,審計署卻有不同的見解」,故此「有必要消除這種各部門對理解法律缺乏一致性的情況」,從而作出這個批示。行政長官對此審計署堅持「官僚手續」之不屑,竟溢於言表。
事實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本已規定:「一、返回後三十日內,應遞交詳細之行程報告書;如屬採用選擇制度之情況,尚須列明所作之開支及附上有關證明。二、如不遵守上款之規定,引致不獲支付仍未處理之款項,並須退回獲預支之款項。」本人認為,如果有一些部門竟然另有見解,不依法執行,不依法報告,則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就必須及時糾正,統一執行,以及追究責任,而不應當利用批示,把這些迴避監察的主張見解合法化。
要完善監察機制,特區政府本應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基礎上,進一步設定,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定期公開高級官員出外公幹的行程報告書的制度,讓公眾更了解特區政府的作為,也同時發揮公眾監察防止濫用公帑的作用。
可是,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不僅沒有增加透明度,反而是致力簡化申報。
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附的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無疑是列出了六項審批出外公幹須依循的指引性原則:(1)合法性原則;(2)必要性原則;(3)經濟原則;(4)效率原則;(5)平等原則;(6)簡化原則。可是,沒有具體監察落實前五項原則的機制,也沒有相關罰則,乃致多項原則徒具空文。行政批示附件二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不能加強有效監察,倒是有效落實了第(6)項簡化原則,讓官員透過Email簡單填報了事。一般公職人員受上司指令出外公幹,倘屬例行公事,報告格式簡化本亦無可厚非。可是,高級官員自行決定外遊之必要性,在日津貼一般制度之外選擇報銷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制度,耗用大量公帑,卻連報告格式都簡化掉,客觀上就是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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