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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主昌質疑政府擱置控煙法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為了實行全面的煙草控制策略,保障人類避免因吸煙而導致的健康、社會以及經濟帶來的損害,中國及全球一百九十二個國家及地區的代表,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瑞士日內瓦共同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該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國,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二零零六年三月,本人及區錦新議員草擬了修改第21/96/M號法律《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的法律草案,基於此一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因而根據基本法規定向行政長官提交了法律草案要求書面同意,以便將有關法案進入立法程序。在事隔半年後的當年九月,行政長官才回覆,聲稱行政當局對有關法律已正在進行修訂,因而拒絕給兩議員之法案予書面同意。之後,一直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政府才終於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今年在立法會工作委員安排諮詢審議成熟,政府於今年八月聲稱會提交法案修訂文本以便細則性通過。可是,特區政府一方面在衛生領域多項職程法案方面爽快提交了修訂文本令細則性表決盡快進行,另一方面衛生局局長卻未肯承諾張期就《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度法律草案,以致立法會審議《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的工作由八月至今竟被迫擱置三個月,還要無限期等候。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就《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法律草案提交修訂文本的工作何以延誤多月毫無音訊?是否刻意藉此延緩或擱置立法?

二、特區政府會否維持包括娛樂場所在內最終全面控煙的立場?究竟何時才就《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法律草案提交修訂文本?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2010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六   晴天


民主智促保交通安全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根據修訂《道路法典》首輪諮詢報告書的意見,市民 

均認同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屬非常危險的行 

為,嚴重影響駕駛安全。據此,第3/2007號法律《道 

路交通法》中第十六條亦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流動電話, 

違規者罰款澳門幣600元。但現時每日在道路上所見, 

仍有不少駕駛者在駕駛時直接使用流動電話,而沒有 

利用免提功能通話。此舉對於道路的使用者和駕駛者 

本身,同樣構成危險。可是按治安警察局發表的交通 

資料數據,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而被檢控的數目,20 

10年開始至八月,汽車為302宗,電單車則為125宗, 

表面看來,與去年同期的399宗和156宗相比均有下降 

。但實際上,現時在道路行駛的汽車中,駕駛者直接 

使用手提電話的現象卻較法律最初頒佈時嚴重,與檢 

控數目的下降情況兩者並不一致。與此同時,個別在 

道路上使用腳踏車作為交通工具的人,並不依從《道 

路交通法》的規定駕駛,亦沒有相應的安全設備,令 

道路上不時出現險象橫生的情景。此外,以電單車違 

法乘載未滿六歲兒童的行為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學校、 

幼兒中心門外,在上下課時段更是常見,即使在此等 

時段在校區外駐衛的交通警員亦鮮見作出檢舉或制止, 

這從違法檢舉數字與現實世界中的情況之間的落差即 

可作有力說明。基於安全駕駛對駕駛者、乘客和其他 

道路使用者同等重要,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有關當局會否加強對駕駛者在行車時使用流動電 

話的檢控工作?以及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促使駕駛者 

在駕駛期間習慣使用免提功能通話? 

二、在《道路法典》的修訂過程中,有建議提出單車 

必須裝有確保行車安全所需的配件,例如前後燈、響 

號、反光板等。但在現行的《道路交通法》中,卻免 

除單車的強制註冊,令有關安全裝置的要求不進反退 

。有關當局會否重新研究對腳踏車在道路行駛中的規 

範,與及加強對腳踏車駕駛者在道路上的監管? 

三、有關當局如何確保《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條第 

一款的規範得以恪守,以保障兒童的安全?  

                            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2010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五   晴天


法改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三議員上午訪了法律改革辦公室,,據主任透露澳門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方向包括處理法院開庭押後問題(即使有個別被傳召者缺席仍然可開庭),擴大獨任庭審理範圍(目前獨任庭只審五萬元以下案件,其餘均要合議庭動用三個法官,將來希擴大範圍,例如可審二十萬以下案件),將離婚案連同相關親權及產權案合併審理,法院檔案電子化處理,由公證署處理繼承協議及涉未成年子女離婚協議等,預計二零一一年推出公開諮詢文本;澳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方向包括處理法庭押後問題,擴大刑事簡易程序範圍(現時只有當嫌犯斷正,涉案刑期三年之內,在四十八小時完成入所有偵檢程序移送法院才可簡易,否則便要用耗費大量時間的刑事普通程序,將來希擴至涉案刑期五年內),擴大最簡易到事程序(現只處理涉案刑期⋯⋯兩年之內並可以金代刑的案件),預計在二零一一年中可推出公開諮詢文本;另外,法律諮詢委員會正研究設立及推廣調解仲裁制度(包括以調解方式處理分層物業管理),又成立了工作組研究改進民法典中分層物業管理制度。

這些工作方向不是不正確,只不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典,修訂刑事訴訟法典本來就是「零七至零九年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內「針對改革及迫切社會問題而推出的法制建設計劃」內項目,而現在已是二零一零年十月下旬了!

三議員赴法改辦,無可避免談到立法統籌機制,據透露政府打算合併法改辦及國際法辦公室,然後統一收集各司向局立法籌備項目資訊........我們認為,政府設一個辦事桌開一個電腦資料區間收集各司各局立法工作資訊,本是理所當然,不辦才是怪事,但這不是立法統籌機制!試問一個辦公室主任甚或局長,有什麼資格指揮各司各局立法的輕重緩急?理應是由一個稱職行政法務司長,在政務會議上跟各司長協調跟立法會溝通,在此基礎上指揮輕重緩急......



2010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主昌促革新准入律師業制度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的過渡期間,由法令及總督批示設定的律師通則、律師公會、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及律師紀律守則等,為本地律師專業發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依法公佈生效的求取律師業規章,至今一直成為法學士晉身本地註冊律師的唯一途徑依據。按照這個晉身律師業的機制,非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須首先通過一個由律師公會提供的先修課程,然後,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和通過先修課程的非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須進行至少十八個月的實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本地只有澳門大學提供法學士課程,但發展至今,在本地各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法學士者已近千人。沿用至今的這套律師業准入機制,顯然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面對多項問題,包括是否所有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學士都一視同仁無須通過先修課程,以及取得實習機會是透過公平競爭抑或是依靠人事關係等等。因此,儘管本地律師業在各門專業當中,可算是具備較完整法制規範的專業,但律師行業的准入機制,有急切改進的需要。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有否切實檢討改進本地律師行業准入規範,有何檢討研究成果

二、     特區政府可否研究採用由法務部門舉辦的統一司法考試的方式作為從事律師行業准入的機制的可行性,進一步徵詢業界及公眾意見,及早革新本地律師行業准入規範,為本地愈來愈多的法學士提供公平合理的專業發展環境?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加津貼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特首安已經提出法案加公務員津貼

房屋津貼由1000加到1500(50%);

每五年一次的年資獎金由190加到500(163%);

供養配偶及尊親屬家庭津貼每人由170加到400(135%);

撫養卑親屬家庭津貼每人由220加到400(82%);

位點睇?

政府未提支持的理由,可以想得出的是1.n咁耐未加過;2.政府大把水;3.加津貼對基層人員有利,因為過去一直肥上瘦下,狂加的都是高級及領導,而每次加薪俸點都是愈高薪得益愈多

質疑的理由當然是:

咁市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