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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 月 2 日  星期一   晴天


吳國昌質問二零一六下半年市政機構諮詢不兌現 促公開諮詢設分區直選市政機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質問二零一六下半年市政機構諮詢不兌現

    促公開諮詢設分區直選市政機構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公佈的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行政法務範疇內承諾籌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表明「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形成初步建議並向社會各界開展諮詢」。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回應本人提問時,表明將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進行公開諮詢,期望二零一八年完成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置。行政法務司司長又曾一再承諾,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會如期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公開諮詢。可是,現在二零一六年已經完全過去,公開諮詢竟然推不出來,令市民再次質疑政府的公信力。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對於已公開承諾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就設立市政機構的公開諮詢,何以現在二零一六年完全過去仍推不出來

  2. 現在特區更府可否立即交代籌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初步方案?

  3. 具體而言,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籌設一個由澳門居民透過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機構,並籌備民政總署的社區諮詢委員會機制相應改革為市政議員分區參與的各區地區管理委員會機制,處理區內的文化、康體及居民所面對的環境衛生事務當中涉及區內具體公共設施、服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三   晴天


吳國昌質詢政府工會法進度 兩岸四地唯澳門未立法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質詢政府工會法進度

    兩岸四地唯澳門未立法

       書面質詢


 

  現時在兩岸四地當中,中國內地及台灣已分別實行工會法,香港已實行職工會條例,唯澳門特區未能與時俱進。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至今仍未獲制定工會法落實規範。在經濟財政施政辯論,政府官員回應本人質問時,語焉不詳,僅透露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現時仍在外判研究當中。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社會協調委員會現時外判研究工會法包括什麼範圍?是否包括初步擬定對組織工會,參加工會,工會活動,集體談判,乃至罷工行動的具體規範內容?

  2. 特區政府社會協調委員會現時外判研究工會法在何時開始,何時完成?完成時會否立即公開結果?

  3. 行政長官可否承諾在現屆任期內就制定工會法公開諮詢,並及時提交法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二   晴天


動議辯論爭取二零一九普選特首 將於4/1/2017立法會大會表決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動議辯論促行政長官啟動政改

爭取二零一九普選特首

將於4/1/2017立法會大會表決


 

辯論動議


 

  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本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B項向全體會議提出辯論動議。辯論動議內容如下:


 

  行政長官應盡快啟動政制改革,爭取及時完成程序,於二零一九實現普選特首,讓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



 

  上述動議期請全體會議接納。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理由陳述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3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 2014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隨即於當年三月一日在澳門特區東亞運動館會就此作出相關解釋,指出:「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

  行政長官在二零一四年爭取連任的政綱中,明文承諾「按照基本法規定,穩步推進民主政治發展」。另一方面,本人在施政辯論中已公開提交一份科學隨機抽樣的民意調查結果,證明六成受訪者贊成行政長官應改由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支持者中三分二認為應在二零一九年實行,且澳門居民應有權直接提名特首。這份科學隨機抽樣的民意調查,現在仍可在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網站之內的《澳門政制發展民意調查》專項內檢視內容

  世界各地歷史文化條件不同,民主政治發展須配合實況,但實況可行應行而過於保守強行拒絕發展則是不負責任,必然不利於長治久安。

  從批判的角度思考,澳門區儘管經濟繁榮,但小圈子選特首的政治制度已經造成親疏有別利益輸送而高官問責未落實的困局,應當及早改變,踢走小圈子,走出困境。有志領導澳門的人,應當接受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的考驗,接受體澳門居民的監督。

  從大中華的角度思考,澳門特區現在被譽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熱土,應當掌時機,讓澳人實現真普選,實證一國兩制的優越性。

  下一次行政長官選舉將在二零一九年進行,要落實普選特首必須經過公開諮詢、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提請全國人大同意,必須及早籌備,且必須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啟動程序。本人認為,現在行政長官應當及早啟動,在其任期履行承諾並落實由科學民調證實的大多數澳門居民的期望,爭取在二零一九年特首換屆時在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礎上改進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嘗試開放行政長官提名方式並建立全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制度,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制

  本人期望透過立法會公開辯論,各位議員在公眾察之下暢所欲言,讓行政長官集思廣益,及早作出果斷決定。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星期一   晴天


吳國昌促運輸工務範疇外各政府部門 公開外判採購及工程資料接受監察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促運輸工務範疇外各政府部門

公開外判採購及工程資料接受監察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各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引起廣泛關注質疑。政府各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的根源不完全是官員對法制認識不足,反之,亦同時可能是政府部門在處理外判批給缺乏透明,缺乏公開監察,長期黑箱作業,形成官商之間長期屢次判給同一對象,由長期合作長期互相遷就,不幸發展出官商勾結偏離法制原意的後果。因此,本人一再重申促請特區政府正視各部門外判判給存在的問題,從改進制度增加透明度的方向解決,建議政府即使在未有建立提交立法會審議大額外判開支的監察機制之前,仍應盡快採取措施,令各部門將外判批給資料公開,接受公眾監察

  今年施政辯論中,特區政府透露,運輸工務範疇各局級部門由明年開始,凡超過100萬元的服務採購或超過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均會上載網站公開資料。可是,特區政府其餘各範疇大批局級部門均不予響應。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行政公職範疇、經濟財政範疇、保安範疇與社會文化範疇各局級部門何以全都不願響應由二零一七年起立即實行凡超過100萬元的服務採購或超過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均主動上載網站公開資料的措施?

  2. 特區政府行政公職範疇、經濟財政範疇、保安範疇與社會文化範疇各局級部門何時才願意主動公開上述資料

  3. 特區政府可否及早安排集中在一個官方網頁將所有願意公開資料的局級部門超過100萬元的服務採購或超過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的確定需求和外判結果,方便公眾監察,亦方便本地有能力作出供應的中小企配合向政府提供資訊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

                



2016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六   晴天


吳國昌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公開答辯 交代規管高官間介紹推薦親友行為及高官問責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公開答辯

交代規管高官間介紹推薦親友行為高官問責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二十六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高級官員運用權力和關係安排親友獲得各種公職的情況嚴重。利益輸送、利益交換、裙帶關係等情況加重了澳門公共行政敗壞的趨勢,對澳門的發展造成深遠的傷害。對這些情況,前線公職人員和市民耳聞目睹,只是基於權力和信息的不對等,無從阻止也無從舉證。

 據公眾傳媒報導,前檢察長何超明在終審法院作供時聲稱:「過往曾收到過不少電話及求職信『介紹』親戚進入檢察院,亦有不少司局級官員的親屬都在檢察院工作,『真係要講?兩位陳司長(意指行政法務司前司長陳麗敏及現任司長陳海帆)都打過電話俾我。』」又據葡文句號報20161214日報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該報查詢時承認陳海帆於2008年(時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曾致電當時的檢察長何超明,「推薦」一名親屬到檢察院任職,其後該親屬確獲聘用。

公職開考本應遵守法例訂定的一系列程序,負責有關程序的公職人員如遇親屬參與須依法迴避,但現在公眾質疑此種高級官員之間的「介紹」或「推薦」,是否有法可依,又或是否違法。

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如何規範高級官員之間「介紹」或「推薦」親友的行為,以確保行政程序法典所訂定的合法性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2. 特區政府如何規範高級官員向其下屬的招聘甄選委員會成員作出涉及個別投考人的「建議」的行為,以及各部門的不平常招聘程序,包括不經開考的招聘、不經開考而將較低職程的人員轉入較高職程、在職程內以超乎常人的速度垂直晉升、不尋常地委任為主管或領導並迅速提升等,以確保公正及無私?

  3. 行政長官有否就此對高官(包括行政法務主要官員)問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