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坐言起行 吳國昌區錦新提交防非禮罪法案
期本屆立法會完成立法
敬啟者:
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a項的規定,提出旨在打擊非禮犯罪行為的《修改刑法典》法案及理由陳述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理由陳述
《修改刑法典》
(法案)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遵行政長官指示向議員提供資料,說明警方處理涉及「非禮」行為的處理實況,說明由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以「脅迫」罪處置的有四十宗,警方以「嚴重脅迫」罪處置的有五宗,以「性脅迫」罪處置的有二十宗,而以「侮辱」罪處置的有九十四宗;又解釋說明「脅迫」、「嚴重脅迫」、「性脅迫」均由當局進行檢控,唯獨屬「侮辱」罪的個案仍須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並且表明警方會根據執法經驗,為立法修法積極提供專業意見。
事實上,針對「非禮」行為當中屬「侮辱」罪範圍須受害人自訴因而保障不足,多位立法議員以及檢察院檢察長均曾公開提示應盡快修改刑法適當處理。可是,特區政府現時專責統籌刑法典修改的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仍未見有積極回應。
澳門特區針對「非禮」行為立法懲治工作一再拖延之下,議員一再質詢追問,特區政府終承諾在二零一五年公開諮詢立法,但至今未見實行。議員與民間團體一再催促,更有民間團體為此進行公開諮詢研究。我們作為立法議員,初步構思擬定了透過增補刑法典條文堵塞漏洞的法案文本,重點在於把本地社會已有共識指責的非禮行為作出界定,列為經告訴須予檢控的刑罪。對於藉教學關係之依賴性而侵犯受害人的行為,作適當的加重懲處。對於藉親屬關係、職業關係、經濟關係之依賴性而侵犯受害人的行為,以及對施詢諸十四歲以下受害者的行為,均配合現行刑法典體系的安排加重懲處。
法案文本曾經於二零一五年提供特區政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儘管政府始終未主動提出法案,但當局對於這份修改刑法典的法案文本亦無提出異議或補充。當局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就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進行了諮詢,但針對「非禮」行為的立法仍一直延誤。我們認為,上述的諮詢包括範圍較大,其中亦涉及具爭議性的,相信短期內尋求社會共識不易。按照二零一七年施政報告,特區政府甚至在二零一七、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年都不打算提出法案!
非禮行為不應以屬私罪範疇的侮辱罪來處理,而應以半公罪論處,其實已屬社會共識。鑑於非禮罪不能無了期處於法律空白,若待政府就其廣泛的諮詢內容全部取得共識後方進行立法,相信將陷入立法無期的困局。作為議員,我們責無旁貸,特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正式啟動立法程序。期望得到各同事的支持,填補此一法律漏洞。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6號法律(法案)
修改刑法典
第一條
增加《刑法典》的條文
在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且經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17/2009號法律修改的《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六十-A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A條
(非禮)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又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
二、如屬下列情況,第一款所規定之刑罰可加重三分之一:
a)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四歲至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或
b) 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且行為人係濫用其執行之職務或擔任之職位者。”
第二條
修改《刑法典》的條文
修訂《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與第一百七十二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條
(加重)
一、如屬下列情況,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A第一款至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被害人係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行為人之人或行為人收養之人、行為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受行為人監護或保佐;或
b)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
二、……
三、……
四、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A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五、……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告訴)
一、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A、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所指之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因該等犯罪引致被害人自殺或死亡者,不在此限。
二、……”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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