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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2 日  星期四   晴天


重大工程撥款和特許經營批給應拿過來審議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趁有時間 貼咗先

23/11/2007議程前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沒有高透明度監察機制廉政建設永不會成功。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 

行政長官曾經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但是,這種觀點,於基本法並無根據。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絕不是由行政長官「下放」權力。相反,阻撓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其實是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零六年底爆發歐文龍貪腐案,正暴露出行政長官長期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的政治後果。 

民主昌認為特區政府應當承認,過去及現存大公共工程審批存在重大漏洞,足以成為貪污腐化之溫床。特區政府應當釋除過去誤以為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會抵觸行政主導之疑慮。現在行政長官應當同意,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 

特區政府處理專營批給及特許經營批給以及轉批給、續期的方式,隨長官意志,態度飄忽,有時事先放出消息擾嚷一番,有時承諾公開諮詢,有時悄悄進行待事成後公佈。清潔專營權之悄悄續期,三個特許博彩經營權之轉批給,港澳客運特許經營權之批給均惹來重大爭議。本人認為,特區政府專營批給及特許經營批給以及轉批給、續期的程序亦應加強監察和透明度,應當考慮透過與立法會合作,作為公共利益問題,設定提交立法會公開議論的機制。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三   晴天


抱歉 熱情 分類: 未分類

這兩個星期辯論施政方針

恐怕有一段時間唔得閒寫blog

但幾唔得閒都要回來寫幾句,就是要承認十天前12/11/07blog上對中央公積金方案的理解錯誤!

民主昌收到不少對方案疑慮者的投訴,也覺得中央公積金派錢鼓勵儲蓄雖會受歡迎,但拿不出七千幾來供款的人就享受不到相應每年七千幾至一萬五千幾的政府補貼,有錢者有冇錢者冇的資源逆分配不公義。

今天同譚源源對陣,呢樣野被窒番轉頭,官方解釋,原來你唔去供款都照樣有政府補貼!--那真不錯

民主昌看過中央公積金方案全文,也知道是非強制參加,而參加者也非強制供款,但按公積金/中央公積金一般運作,當然是自己有供款才可以相應拿到資方/官方的補貼,不料政府慷(納稅人之)慨如此,派錢給你儲蓄而非派錢鼓勵儲蓄。

無論如何,錯就要認,打要企定。謹在此致歉,特別是向12/11/07blog上質疑過的社保主席致歉!

今天,譚源源順手窒多兩窒,話民主昌成日都誤解政府,聲稱行政長官從來冇誤以為基於「行政主導」而不肯「下放」權力讓立法會審批公共工程撥款..........咪住,一件還一件,呢樣野民主昌絕冇誤解。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上,何特首確係話基於「行政主導」而不肯「下放」權力讓立法會審批公共工程撥款(參看立法會會刊第4頁左邊第十五行)而當時譚源源是有列席的(參看第1頁)。

今晚還要向曾經對方案疑慮者的投訴朋友逐一說明清楚.........這是責任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一   晴天


行政法務施政辯論--高官問責 呆滯 分類: 未分類

19/11/07行政法務施政辯論實況筆錄

第一輪

民主昌:聲明以下問題是測試主要官員之問責態度,是卸膊還是有承擔。

何特首零五年和零六年在立法會兩度承諾政府在零七年下半年推行民主政制全民諮詢,現在不兌現,算是司長妳失職,抑或是行政長官失職?

法務敏

何特首今年八月在立法會承諾,於十月底前拿出修改選民法,選特首法和選立法會法的諮詢方案,現在不兌現,算是司長妳失職,抑或是行政長官失職?

法務敏

事實證明政府公共工程批給撥款和超支缺乏法制監管,現在政府是否同意,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制度?

法務敏

第二輪

民主昌:我再次問

何特首零五年和零六年在立法會兩度承諾政府在零七年下半年推行民主政制全民諮詢,現在不兌現,算是司長妳失職,抑或是行政長官失職?

法務敏

何特首今年八月在立法會承諾,於十月底前拿出修改選民法,選特首法和選立法會法的諮詢方案,現在不兌現,算是司長妳失職,抑或是行政長官失職?

法務敏:修改選民法,選特首法和選立法會法的諮詢方案,推遲在零八年推出。

事實證明政府公共工程批給撥款和超支缺乏法制監管,現在政府是否同意,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制度?

法務敏



2007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六   晴天


誰帶頭踩低澳門的法治? 滿足 分類: 未分類

澳門特區成立之初,社會各界屢次宣揚要三公一廉(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廉潔),今日特區又何以面對三公一民一廉的標準?行政長官藉口澳門法治低落,迴避就歐文龍所引爆之問題作出回應。法治基於程序理性,厲行法治,則不管有什麼堂而皇之的理由,倘違反程序,絕不能放過!從議員當面質問特首的內容可以看見,究竟是什麼人在帶頭漠視程序理性,破壞法治精神,造成法治低落!

 

法治低落之源──民主昌質問何特首 

澳門基金會向勞工事務局局長之子提供學費資助,向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提供出版資助。澳門名賽手高度參加本地賽車,獲澳門基金會資助一百五十萬元,財政局局長之子卻每年獲資助高達三百萬。 

澳門基金會多名身兼社團領導的委員(吳仕明、崔世平、彭為錦、賀定一),在審批其社團資助時,涉嫌罔顧利益迴避的法制,沒有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迴避。獲得最大量資助的三個愛國愛澳社團 (工聯、街總、婦聯),就是在這種有人在基金會內當權參與撥款的情況下,今年獲年度經費分別增加433%450%1500% 

更嚴重的是澳門基金會五名執委中三名是科技大學校董(吳榮恪、何桂玲、林金誠),在依利益迴避法制明顯不可能的情況下,已撥給科技大學近二億元資助。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批予科技大學七筆每筆超過五十萬元的資助都是亦同樣在依法不可能的情況下(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七人中,廖澤雲、吳榮恪、崔世昌、楊俊文四人均為科大據位人)撥出的,而其餘廿八筆資助,又都是由身兼科技大學校董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親自簽發的。 

今年 十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表明,對於基金會撥款資助,是有利益迴避的要求的。審計長亦在立法會表明,已經在零三年就基金會撥款資助的利益迴避制度提供指引。可惜,對於兩個由行政長官(何厚鏵)親任信託委員會主席而分別由前行政會議成員吳榮恪及現任行政會議成員唐志堅出任執委主席的基金會,卻因位高權重,經濟財政司和審計署亦顯得束手無策。 

特區成立之初,民主昌於公元二千年一月提出特區成立以來第一份書面質詢,質疑當時的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在末代澳督韋奇立擔任信託委員會主席期間,涉嫌利益輸送。其後,行政長官在三天內瞬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經過審查,決定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解散。 

基於同一尺度,行政長官現在能否一視同仁,立即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深入調查兩個基金會撥款涉嫌利益輸送問題,向公眾交代? 

過去澳葡時代,利益輸送亦有存在,但至少在事件曝光後仍要服從程序理性。回歸前,葡國突要求澳葡政府支付過去歷任澳督與政務司之退休月津貼,被立法議員民主昌提案質疑違反澳門組織章程,結果,連澳督韋奇立已撥往葡國支付月津貼的款項,都要全退回來。即使末代澳督主政基金撥款給歐華利基金會,韋奇立那時尚未當上歐會負責人,尚未敢公然違反利益迴避程序,尚不似唐老鴨吳老恪佢地視法治如無物。

在兩個基金會涉違法撥款揭露多時,不僅款項不能退回,行政長官連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去審查,也藉口有人(民主新)向廉署舉報了便迴避過去,相對於特區成立初期之審查澳門發展合作基金會,絕對是雙重標準。三公原則哪裡去了?唐老鴨事後抱怨,按此利益迴避標準,基金根本不能給科大撥款。是的!唯其如此方可避免由一個受資助機構之據位人把持撥款機構之決定權這種極端不合理現象!問題是為什麼行政長官要委任大堆科大校董去蟠據基金會組織的多數席位而這批校董又欣然接受且不斷違反程序去撥款?

人誰無過,有過失不是問題,執迷強辯才不可原諒。貪污腐敗利益輸送問題揭發後,行政長官仍公開為繼續賤價批地辯護,為違反利益迴避法制辯護,繼續不肯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豈能接受?  

07-11-17何厚鏵

         澳門法治低,講多錯多

     不如有草齊齊嚼 

 

07-11-16吳榮恪

 

07-11-16唐志堅

 



2007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四   晴天


工程審批醜態畢露之後........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再促設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內,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沒有高透明度監察機制廉政建設永不會成功。

 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行政長官曾經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這種觀點,於基本法並無根據。但是,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絕不是由行政長官「下放」權力。相反,阻撓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其實是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零六年底爆發歐文龍貪腐案,正暴露出行政長官長期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的政治後果。

 一、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過去及現存大公共工程審批存在重大漏洞,足以成為貪污腐化之溫床?

二、   特區政府至今,有否釋除過去誤以為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會抵行政主導之疑慮?

 

三、   現在行政長官是否同意,應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